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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扩展资料:

江苏省征地补偿水平要求

《征地补偿标准通知》指出,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

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通知要求各地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

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

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各地还应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百度百科-征地补偿标准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

相关数额不一定,是具体情况而定。关于南京江浦农村拆迁补偿多少平方的相关政策的介绍,江浦区的拆迁户们可以根据自家的拆迁面积来估算拆迁补偿金,如果能配合拆迁办工作尽早搬迁的还能获得拆迁办提供的搬家奖励,具体的数额会根据所在片区不同而有所差异。《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搬家费、住宅房屋拆迁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搬家奖励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4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20000元的补足至20000元。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在确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炉灶等拆移补偿费标准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五;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六;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七;4.炉灶补偿费标准见附表八;5.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适用范围1.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领取《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的项目执行本标准。在此之前已领取《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通知书》并已实施拆迁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标准执行;2.浦口区行政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通知标准;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浦价发〔2004〕32号、浦国土资〔2004〕18号)、《南京市浦口区征地拆迁中房屋装修单项补偿价格标准》(浦价发〔2005〕114号、宁国土资浦分发〔2005〕54号)同时废止。

南京 征地 树木补偿

南京市江宁区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南京市江宁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由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两项费用组成。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取多种方法测算出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费标准。它的构成包括“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水平等变动情况,及时对辖区内集体土地区片划分、征地区片价补偿费标准等进行调整和测算,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政府建立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制度。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征收的,不分地类,不分区片,对青苗和附着物实行综合补偿标准,多不退,少不补,由所属街道建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本街道范围内征地项目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筹调剂平衡。区国土分局会同区物价局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制订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具体补偿指导价,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和集体经济组织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需根据青苗和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实际情况据实补偿。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用,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进行处置、管理,该部分资金不用于区域统筹平衡。

第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预存征地补偿款制度。建设项目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在征地报批前,征地主体单位按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及其相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向区国土分局专户预存征地补偿款。

第十五条 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征地区片价补偿费用 = 被征收土地所属的征地区片价补偿标准× 区片内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范围涉及多个征地区片的,按照相应的区片价补偿标准及其对应的征收土地面积分别计算。

第十六条 征收本辖区集体土地的,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 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价标准×被征收集体土地面积

征收土地涉及使用撤组剩余国有土地的,其青苗和附着物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计算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用。

首先,你家并未依法承包大堤所在的土地(大堤应该也不会用于承包经营),即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土地使用权;

其次,你家自行在大堤上种树,现搞水利建设需加宽大堤,而将土地上的经济林木予以铲除的,需给予林木所有人一定的补偿;

再次,具体的补偿标准各地均有明确依据。经查《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宁价房[2004]61号、宁国土资[2004]92号),其中“经济林木补偿费标准(二)”规定,果树类桃、杏、李、梨、桔、柿、樱桃、苹果、枇杷、枣等的补偿标准为:成熟期每株100元、生长期每株40元、树苗期每株1.5-2元。具体你可向当地六合区政府拆迁办咨询最新标准。

最后,根据上述情况和标准,再行与村委会协商,差不多就可以了。

具体程序为:

1、协商确定补偿标准、补偿费用;

2、双方签署补偿协议;

3、领取补偿费用。

主要的法律依据为:

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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