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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 ,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 、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 ,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因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 ,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 ,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 ,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
我家的房屋产权证上的产权来源是:继受取得。这是什么意思呀?
原始取得对应的取得方式是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他人有效的意思表示的取得 ,而善意取得,虽有意思表示,但一般为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的效力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进而,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规定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物权。第三人取得物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而不是无权处分人的意思表示,所以为原始取得 。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 ,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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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 ,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继受取得分为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继受取得两类 。
一 、因法律行为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
(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
(2) 房屋赠与;
(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产生效力,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扩展资料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已有的所有权为前提而直接通过权利人的一定行为或根据法律上的规定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如新建、添附、没收 、征收等。
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事实从原来房屋所有权人处取得房屋所有权,如买卖、互换、赠与、继承等。
房屋产权的继受取得必须由有关产权转移人 、代理人办理转移手续。房屋所有权的消灭主要有权利主体消亡、权利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的法律处分(相对灭失)等 。
房屋所有权的消灭,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使原房产权利人失去对该房产占有 、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引起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有如下几种:
1、房屋产权主体的消灭。如房屋所有权人(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以及法人被终止而导致房产成为无主财产 。
2 、房屋产权客体的消灭。包括自然灾害、爆炸、战争等引起房屋的毁灭以及自然损毁等。
3 、房产转让、继承等引起原房产权利人对该房产权利的消灭 。
4、因国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决而丧失。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房产所有权人的房产征用 、征购、拆迁等,除依法给予相应的补偿外,原房产权利人的权利因征用、征购、拆迁而丧失。
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将一方当事人的房产判给另一方当事人所有 ,原房产权利人因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而丧失该房屋的所有权 。
5 、房产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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