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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告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关于相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都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相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都有哪些
1、相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1)亲告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酌定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三、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
1、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2、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然而酌定不起诉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其适用范围存在很大差别。
相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相对不起诉的意思是:又称酌定不起诉,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酌定不起诉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犯罪人实施的行为触犯了刑律,符合犯罪构成的要件,已经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1、相对不起诉的六种情形:
(1)亲告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3)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4)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5)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酌定不起诉是什么意思
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或裁量不起诉。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酌定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有什么区别
法定不起诉也称“绝对不起诉”,其有两个特点:
1、人民检察院没有自由裁量权,只要具有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只能作出不起诉;
2、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原因是不应或无法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即人民检察院没有或丧失追诉权。然而酌定不起诉称“相对不起诉”、“微罪不起诉”,其适用应具备三个条件:
(1)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犯罪情节轻微;
(3)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其适用范围存在很大差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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