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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扩展资料:
评价指标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百度百科-科技型中小企业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一、归口部门不同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由工信部研究制定,是指具有较高专业化水平、较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
二、认定条件不同
创新型中小企业直通车的申报条件相较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更为广泛一般来说,企业若能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直通车的申报条件,则也可满足创新型中小企业直通车的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均要求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但是限制性要求上有所差异。
从指标数量来看,科技型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研发投入、科技成果三类;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包括创新能力、成长性、专业化三类六个指标。
从指标设置来看,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非直通车条件均关注知识产权数量、研发费用占比。
此外,创新型中小企业非直通车认定条件还侧重关注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和企业所属行业情况。而科技型中小企业非直通车认定条件则侧重关注科技人员数量。
三、政策支持不同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1.税收减免: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2.亏损结转年限延长: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高企后备军:评价工作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创新创业大赛等工作协同。
4.科技金融精准服务:为有融资需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贴息服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放贷业务等方式为入库企业提供科技金融精准对接服务。
5.提升品牌影响力:科技型中小企业是企业创新能力“认证”标志。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可有效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人才招募、项目招投标、科技项目申报、研发机构建立、申领创新券等工作。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的前置项。
四、有效期不同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编号仅申报当年有效。
(二)创新型中小企业
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业重新登录培育平台进行自评,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含实地抽查)通过后,有效期延长三年。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是我国的纳税主体。
2、企业规模未超过一定的标准。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上述评价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不受综合评价所得分值高低限制,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法律依据: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的说明:
(一)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二)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
(三)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
(四)企业销售收入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五)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
(六)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是指企业在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际标准化组织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排名起草单位前五名。
(七)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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