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荒山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荒山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荒山土地流转合同最长期限

1、30年,不能超过30年期限。农村土地流转,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流转需要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为三十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承包荒山的流程

1、集体荒山:集体的荒山属于集体资产,想要承包该类荒山,首先与村组洽谈相关事宜,明确承包意愿;然后村组通过第三方评估确定荒山承包底价,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流转意向和方案;其次村组向上一级组织申请集体资产流转申请,并报荒山流转方案,村组会议记录和会议通过情况,获得批准后准备相关流转事宜;最后经过村集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通过集体组织群众代表大会研究同意,公示无异议后的承包协议才有效,私下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受法律支持。

2、个人转包的荒山:对于个人转包的荒山,其承包方式就相对简单许多,因为此类荒山已经承包到户,荒山的四荒地承包面积、承包年限等相对明确,只需要跟承包户将荒山的四荒地承包面积、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承包年限、以及承包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协商清楚,然后签订承包合同即可。

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能不能超过五年,十年的承包合同期限合法吗?

法律分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一般主体订立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

不合法,土地流转最高期限要根据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来确定,不得高于剩余期限,如果超过就是无效约定。

承包合同期限: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1、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2、可见农村土地流转的期限为土地的承包期限,目前来说二轮延包的时间就是流转的最长期限。

3、当然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长久不变的政策,今后可能出台具体的规定延长承包期。

扩展资料: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违反本法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四)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五)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

(六)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七)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五十九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4]?、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第六十条?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第六十三条?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第六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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