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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总体思路包括如下:
1、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放在优先的位置;
2、坚持有效控制危机和最小代价原则;
3、对公民权利依法予以限制和保护相统一;
4、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综合协调的突发事件应对体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国务院制定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国家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务院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国家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程序由国务院规定。
突发事件应急原则是什么
1、以人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坚持人员救助优先,制订现场处置方案应当优先考虑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救助,在实施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受突发事件危害人员的生命安全,并注意保障参与应急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
2、预防为主原则,预防是整个危机管理过程的第一阶段,人们在对公共危机进行认真、全面和深刻研究发现,要战胜危机就必须把应对危机重点转到事前的主动防范,要在危机爆发前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
3、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原则,在应急法制建设中特别强调危机预防和应急准备的重要性,坚决贯彻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法律,不是行政法规。
法律和行政法规区别的方法:
一是看制定机关。法律是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
二是看谁是公布者。法律是国家主席用国家主席令公布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用国务院令公布的。
三是看效力位阶。法律是行政法规的上位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7年8月30日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公布 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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