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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剪辑别人视频发布的,不合法。当事人需要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未经同意的,属于侵权行为,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向著作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著作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要求当事人停止侵害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剪辑的视频进行删除。

一、我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许可情形有:

(1)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

为实施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图形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报刊转载的法定许可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音乐作品的法定许可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作品的法定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但播放视听作品需要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播放录像制品需取得录像制作者、著作权人的许可。

(5)制作课件的法定许可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二、认定规则

1.思想表达二分法

著作权保护的是作者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司法实践中审理著作权侵权案件时会首先对侵权作品进行分析,判断侵权作品涉及的是原作者的思想层面还是原作者具体的表达。在区分思想与表达上,司法实践又产生了“抽象

过滤

比较”三步法,即首先将作品中属于思想的抽象部分抽离,再过滤掉两部作品中相同但又属于公共领域的部分,最后将两部作品剩下部分结合独创性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2.实质性相似+接触

实质性相似+接触是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行为认定的重要规则,其要点是:(1)被诉侵权作品与在先作品在表达上构成实质性相似;(2)被诉行为人具有接触原告作品的高度盖然性,是否具有接触的可能性需要证据证明,比如侵权行为人通过中间人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在先作品已经公之于众。

三、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远程教育的知识产权保护_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华中科大副教授写篮球论文抄足球论文,说篮球是踢的,引来网友热议,那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问题中的副教授是一个怎样的人吧!

据新闻报道,万某于1998年9月进入华中科技大学工作,职务为场馆主任,职称是副教授,讲授课程为跆拳道、户外运动。1998年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体育系,获得教育学学士。2009毕业于湖北大学体育学院,获教育学硕士学位。

该论文是一篇关于篮球的论文,可文中却多次出现“踢球”字眼。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审核、认定万某存在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论文造假一事,万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需要承担侵犯原作品著作权的民事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学校决定撤销万某硕士学位,注销其硕士学位证书,并且决定3年内不再接受万某硕士学位申请。

其实一些时候很难断定一个人是否抄袭,例如模仿一个故事的情节是否是抄袭就有很大争议,但是这个说篮球是踢的,很明显就是抄袭的。他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个就是抄袭他人作品,第二个是窃为己有并且发表,他身为教授更不应该这样做,按道理来说他的资治写一篇论文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他却盗窃别人的成果,犯了如此低级错误,说篮球是踢的。

我觉得为了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应该对论文进行销毁。副教授应该说明事情真相,消除侵权行为给著作权人带来的消极影响。以及公布赔礼道歉,承认侵权,并向著作权人表示歉意,赔偿损失。

我觉得就算不会写论文也不能抄袭,可以上网上看看别人的文章找找思路,找找灵感,但不能全部抄袭,更不能犯低级的错误,学校应该定期组织学风建设大会,加强道德教育,建章立制,堵上制度漏洞,明确学生和导师的责任。

硕士研究生因为剽窃注销硕士学位,怎样才算剽窃?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会导致怎样的后果?

在远程教育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认识误区:不少人认为在制作印刷教材以及其他多种媒体教材时,可以无偿使用他人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因为这是用于教学。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而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属于合理使用。但是,远程教育并不属于学校课堂教学,因此使用人也就不能行使该项规定的权利,而必须依法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方可使用他人作品,这是远程教学与学校课堂教学在法律地位上的重大区别。同时,不少权利人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自身利益的保护也没有足够认识,侵权行为经常发生。

进入信息化社会,人类生活比以往任何时候更依赖于社会的整体,通过Internet获取信息已经表现在社会活动的方方面面。而作为传递人类文明、为未来社会培养人才的教师,必须掌握社会最前沿、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并且通过交流、对话提高自己的教学与科研水平。因此,如何看待Internet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越来越引起教育界的广泛关注。虽然对于解决网络时代网上信息传播所要求的版权保护问题,还没有像《世界版权公约》一样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1998年12月,在瑞士首都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建立全球信息网络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利管理系统讨论会议”的第一次会议上,对电子版权管理系统的建立提出了一系列提议,这些提议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Internet信息管理的重要性、迫切性,而且可以使我们在使用Internet信息时,采取更谨慎、更尊重知识产权的态度。

网络课程具有教材性质,从目前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看,教育教学领域合理使用的范畴通常只适用于现实空间的课堂教学中,而未推及到远程教育。1999年美国版权局的报告指出,要将对现实空间教室的免责条款推演到虚拟学校中。远程教育课程开发的创作模式根据原始资源状况的不同,大致可分为改造、新建和更新三种类型。改造模式是选择吸收现有课程资源中合用的特定课程材料,并对其进行加工和转化;新建模式是从头创作设计课程材料,更新模式是在利用院校自身原有的课程材料基础上进行的课程开发。这三种模式都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学校提供的远程学习课程事先应经过教师的检查和同意,教师应该保持学术上的控制。目前主要是教师自己设计课程和课程材料,那么课程材料即使经过多次变化,教师依然能有效地控制其质量。学校可能会认为自己拥有课程及所有相关材料的知识产权,这样学校就会年复一年地重复制作这些课程,让不同的教师来教授同样的材料,或者未经设计教师的同意进行修改。教师丧失了控制权,就不能保证学生所学的课程质量与先前的保持一致,也无法反映学科的新变化。教师在网络课程开发的改造和新建模式中,应占据重要地位,以保证网络课程的学术质量。同时,为了反映学科专业知识的最新进展,淘汰陈旧教学内容,在对原有课程进行维持和再创造时,该教师依然要处于主导地位。唯有如此,才能保证课程质量和学科变化。

本文认为,应该承认教师在网络课程的开发、尤其是后期革新中的重要地位。但是,学科和课程的发展应该是一脉相承、循序渐进的,应该由一组或一个团队来进行课程革新,而不仅仅限制于某一任课教师。因为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远程教育的教师队伍是流动的。就如同传统课堂,经典的教科书可以随着时代的变化加以修订,代代相传。如果说只有最初的设计开发人员才能控制课程的改造的话,那么也不可行。从国内情况来看,在网络教师聘用的过程中,一般学校都将与被聘的网络教师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合同明确:学校拥有网络课程的知识产权,网络教师有署名权。但网络课件只能在学校范围内使用,不得出售或转让,否则,教师有权追究责任或要求赔偿。网络教师对于网络软件同样不得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否则赔偿全部损失。从网络课程组织模式可以看出,网络课程主要涉及到以下著作权主体:课程开发的组织者(网络学院)、网络课程开发人员、原始作品作者、课程使用者(学生)。网络课程要最终能为实现教育目的所使用,最后必须要由课程开发的组织者统一风格、整体制作。因此,我们认为,课程开发的组织者应当对课程开发人员所提交的网络课程享有改编权和使用权,同时对编辑后的网络课程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网络课程的著作权;特别是原课程开发人员的署名权。

远程教育教学资源的使用管理是一个薄弱环节,加强使用管理,使之符合新的法律规则已是当务之急。著作权人和传播者的许可使用制度是法律所要求的,因此,远程教育教学过程中各个协作者之间,对复制权、播放权、出租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必须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合法使用教学资源。远程教育机构应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在制作印刷教材、视听教材、计算机辅助教学课件、网络课程及在通过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传输教学信息时,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文字教材建设中,应通过合同明确远程教育机构的著作权人地位。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建立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制度,未经使用许可的作品,不得在教学中使用,以确保作者和教师的知识产权得到充分的尊重。在教材建设中,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行为规范化。

提高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是当务之急。作为远程教育机构,其行为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不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更要重视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创建自己的品牌。远程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商标法、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宣传自身的知识产权,提高品牌的价值,通过合同约定,明确自身的权利人地位。只有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才能使我国的远程教育获得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杨予平)

剽窃是指将他人的想法、文字或作品当作自己的想法、文字或作品而没有给予适当的出处或归属的行为。在硕士学位的背景下,抄袭通常是指提交论文、研究项目或任何书面作品,其中包含从其他来源复制或未注明来源的内容的重要部分。

学术界剽窃的后果可能因具体机构的政策和犯罪严重程度而异。然而,抄袭的一些常见后果可能包括:

1、学术处罚:抄袭可能会导致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作业不及格、课程不及格,甚至被教育机构开除。就您而言,如果硕士学位因抄袭而被取消,通常意味着该学生不再有资格获得该学位。

2、损害学术和职业声誉:剽窃损害了个人学术成果的完整性和可信度。它可能会导致学术界内外的声誉受损,这可能对未来的学术和职业追求产生长期的影响。

3、法律影响: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复制的材料受版权保护,抄袭可能会违反版权法。如果原作者或版权所有者决定采取法律行动,这可能会导致法律后果和潜在的诉讼。

4、伦理和道德影响:剽窃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因为它违背了学术诚信和诚实的原则。它无视原作者的权利,破坏学术界的诚信。

必须了解并遵守关于剽窃的学术政策,并采取适当的引用和参考技术,以避免任何道德和学术不端行为。如果您对剽窃或引用指南有疑问,强烈建议您咨询您所在教育机构的政策或寻求教授、导师或学术支持服务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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