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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不算,最多算是恶意竞争,谈不上垄断。并且设想如果微信是阿里巴巴的,你认为阿里巴巴会对腾讯手下留情吗?

目前的互联网行业市场结构,腾讯最多算“良性垄断”

目前互联网行业的市场结构而言,本质上其实还是“良性垄断”,《反垄断法》规定垄断要形成,必须要真正损害到社会福利等行为,并且互联网行业不用完全像传统行业的垄断定性来制约企业,互联网行业不同,当然管控方式也就不同。

目前微信并不能算是垄断地位,即使微信是目前国内互联网行业内最大的即时通讯平台,用户超过了10亿注册用户,可以说是具有很强的领先位置。

而且除了微信,腾讯旗下还有QQ的注册用户也超过了9亿,可以说在社交领域腾讯已经是绝对的行业老大,但腾讯并没有形成垄断。

陌陌就有接近5亿注册用户,并且月活用户超过了1亿,这还不算一些小的社交产品,比如探探、易信、米聊等等,虽然这些用户量不多,但是也不算太少。再加上微博虽然更像是一个社会化互联网媒体,但是本质上也可以算作是社交产品,微博的月活用户达到了4.11亿,月活用户达到了1.84亿,可以说也是社交巨头。

因此从市场地位来说,虽然微信具有较大的优势,但是并不算形成了垄断。

阿里系同样想打击腾讯,而且同样做了很多事情

腾讯打击阿里?难道阿里就没有打击过腾讯,或者说阿里巴巴就不想打击腾讯?

蚂蚁金服融资的时候,要求蚂蚁金服的投资者必须二选一,也就是想要投资蚂蚁金服,那就不能再继续投资腾讯系企业,这里面包括了腾讯金融,以及京东、58同城、美团、滴滴等腾讯系企业。如果已经投资了的,那么就不能继续增资已经投资的企业,可以说这个举动是比较狠的,其实对于腾讯还好,但是很多创业公司都因为阿里巴巴这么一搞,基本上都被蚂蚁金服把路给封了,这些企业拿不到新的血液,只有死。

当时腾讯的牌照还不够齐全,阿里这么搞相当于想要抄底。要知道蚂蚁金服的投资者都是些非常有实力的国有资本,但是考虑到金融的特殊性,这些国企又必须让蚂蚁金服能够姓“中国”。当时蚂蚁金服体量已经上来了,几乎是不得不选的,央行必须考虑到风险,所以资本不得不同意。

所以大哥莫说二哥,都是半斤八两,没有什么区别。滴滴、快的网约车大战,摩拜和ofo的共享单车大战,美团和口碑的大战......其实背后都是腾讯、阿里巴巴的战争。并且阿里钉钉CEO无招一次又一次的公开怼微信,怼腾讯,只是阿里巴巴没有这么好的平台来针对腾讯而已。

礼尚往来对你限制,并且微信辛苦培养的用户、流量,凭什么免费给你用

作为礼尚往来,很显然腾讯要对阿里巴巴采取一些措施。毕竟微信拥有用户超过了10亿,活跃用户超过8亿,跺跺脚也是能让行业震动的。

并且腾讯坐拥这么大的用户体量、流量入口,请问,人家辛辛苦苦培养起来的用户、流量,凭什么免费给你用?我不限制难道让你用我的平台赚你的钱?

大家考虑一下微信有多恐怖吧!腾讯系企业能够得吃得喝,微信的导流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京东入住微信以后,增速一度超过了3成,这多出来的全是微信贡献的,拼多多才成立三年时间,就已经在纳斯达克上市,可以说微信给的帮助显而易见。想想要是淘宝、天猫借助微信再发展一波,那将多么可怕!

反过来对于腾讯,我培养的平台,凭什么给你用?

因此大家都是礼尚往来,这不存在所谓的垄断之说,互相竞争而已。

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结构具有的明显特点是垄断竞争。

一般形成寡头垄断是由于规模很大,市场占有率很高,拥有了更多市场主动权,大大超越竞争对手遥遥领先,有了规模优势最终形成垄断。

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

1、B2C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Customer,即 B2C)。这是消费者利用因特网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形式,类同于商业电子化的零售商务。随着因特网的出现,网上销售迅速地发展起来。B2C(Business To Customer)是电子商务按交易对象分类中的一种,即表示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

2、B2B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usiness to Business,即 B2B)。B2B 方式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多和最受企业重视的形式,企业可以使用 Internet 或其他网络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合作伙伴,完成从定购到结算的全部交易行为。B2B 是企业对企业进行网上交易 B2B 指的 Business to Business,即商家(泛指企业)对商家的电子商务。

3、C2C

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Consumer to Consumer 即 C2C)。C2C 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的意思就是消费者(consumer)与消费者(consumer)之间的电子商务。打个比方,比如一个消费者的有一台旧电脑,通过网上拍卖,把它卖给另外一个消费者,这种交易类型就称为 c2c 电子商务。

4、C2B

C2B是电子商务模式的一种,即消费者对企业(customer to business)。最先由美国流行起来的消费者对企业(C2B)模式也许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尝试。C2B 模式的核心,是通过聚合为数庞大的用户形成一个强大的采购集团,以此来改变 B2C 模式中用户一对一出价的弱势地位,使之享受到以大批发商的价格买单件商品的利益。

5、O2O

O2O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O2O 通过网购导购机,把互联网与地面店完美对接,实现互联网落地,让消费者在享受线上优惠价格的同时,又可享受线下贴身的服务。

6、CC

将具有共同商业利益的合作伙伴整合起来,他主要是通过对与整个商业周期中的的信息进行共享,实现和满足不断增长的客户的需求,同时也满足企业本身的活力能力。通过对各个合作伙伴的竞争优势的整合,共同创造和获取最大的商业价值以及提供获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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