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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解读:
一、概念
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种子是最基本的农业生产资料,被列入《种子法》范畴的只是商品种子,即用来作为商品与他人进行交换的种子,不与他人发生社会关系的自用种子,不属于《种子法》所指的种子范围;不是作为商品种子出售,而是作为商品粮食、饮料等出售,但被购买者作为种子使用的,也不属于《种子法》界定的范畴。
二、新时期种子监管工作的重点
以水稻、小麦、玉米、棉花、油菜、大豆及本地重要经济作物种子为重点,在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切实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行为。
三、新时期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的主要内容
(1)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加强对种子经营的管理。
(2)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商品种子要符合《种子法》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品种名称应当规范;主要农作物品种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生产经营转基因植物种子要取得农业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布转基因植物种子广告要经农业部审查批准;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发现销售的种子有问题的要及时更换;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发现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已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缺点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加强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的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
四、种子监管领域的部份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标准
1、拒绝接受对种子依法进行监督抽查
①认定依据:
《种子法》第43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种子法》第44条: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2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和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5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监督抽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7条: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实施监督抽查的企业,自扦样之日起6个月内,本级或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
《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扦样:①扦样人员少于2人的;②扦样人员中没有持证扦样员的;③扦样人员姓名、单位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④扦样人员应当携带的《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不齐全的;⑤被抽查企业、作物种类与《种子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⑥上级或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六个月内对该企业的同一作物种子进行过监督抽查的。
②处罚种类:警告
③处罚标准:《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7条:拒绝接受依法监督抽查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被监督抽查的种子按不合格种子处理,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④整改措施:《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36条:不合格种子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A、限期追回已经销售的不合格种子;B、立即对不合格批次种子进行封存,作非种用处理或者重新加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C、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D、查明产生不合格种子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E、对未抽查批次的种子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种子不得销售;F、健全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按期提交整改报告;G、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①认定依据:
种子法第46条规定,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A、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的;
B、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A、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B、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C、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D、杂性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E、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第47条规定: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种子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种子法》第46条规定,以商品粮冒充种子,以大田用种(良种)冒充原种,属于假冒种子行为。
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59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
①认定依据:
根据《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2条规定,下列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A、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B、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另外,根据《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第3条规定,下列农作物种子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a、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b、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c、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②处罚种类: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4、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
①认定依据: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3条: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对于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是指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种子法》第35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通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二、种子标签是否需要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种子质量主要取决于种子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四项指标,同时,根据使用者购买种子即买即用的实际情况,种子标签可以不标注种子质量保证期。但企业标注了保证期的,属于企业对外承诺,企业生产经营的种子要受保质期的约束。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4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A、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B、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C、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份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D、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E、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F、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G、种子中含有杂性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性的种类和比率。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6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学分类的种。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7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8条:质量指标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标,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水分指标标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农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标要求的,应当加注。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9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0条: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1条: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质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表示。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2条: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应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种子的单位。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3条: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为电话号码或传真号码。
②处罚种类: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5、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①认定依据:
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②处罚种类: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6、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
①认定依据:
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可以不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天内,向当地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②处罚种类:罚款。
②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2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7、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
①认定依据:
《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未经国家级审定通过,也未经省级审定通过;二是在审定公告的适宜生态区域外推广的。
根据《种子法》第17条、第64条的规定,只要存在经营推广未经审定品种的违法行为,就应当予以处罚,其推广的未经审定品种的数量不是定性的依据。但是,经营推广的种子数量可以作为认定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依据之一,在确定罚款幅度时予以考虑。
《农业部关于种子审定及试验、示范、推广与经营行为界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4月12日农政函[2001]3号):……,按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示范是农业技术推广的一种形式,种子示范是种子推广的一个环节,以“示范用种”名义销售种子的,应当认定为经营、推广行为。
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③处罚标准:《种子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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