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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的和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在申请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时提出申请,占用非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需提交以下资料:
1、 临时用地申请
2、 临时用地呈报表
3、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核准备案批文
4、 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5、 临时用地范围红线图
6、 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7、 临时用地补偿费支付凭证
8、 权属证明
9、 土地利用总规图(局部)
10、 涉及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部门的批文
11、 涉及其他的,由相关部门提供相应的批复文件
后补基本农田原有临建怎么办
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1、界定临时用地使用范围,临时用地是指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不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后可恢复的土地;
2、临时用地选址要求和使用期限,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使用临时用地时应坚持“用多少、批多少、占多少、恢复多少”,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3、规范临时用地审批,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其中涉及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市级或者市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4、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
5、严格临时用地监管,建立临时用地信息系统。
建立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制度,部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定期抽查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的使用和复垦情况,对不符合用地要求和未完成复垦任务的,予以公开通报。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要加强临时用地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地方政府和部门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整改纠正临时用地违法违规突出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尽量不占或者少占耕地。
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周期较长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使用的临时用地,期限不超过四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其中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属于临时用地的,用后应当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于永久性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不晚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六个月内申请补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用地使用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及时组织复垦,确保被压占破坏土地恢复原土地使用现状。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我国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
对于经充分论证、无法避让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考虑到国家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为严格基本农田占用的监督管理,需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并报原国土资源部(现自然资源部)备案。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经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使用临时用地应编制复垦方案,负责恢复土地的原用途,并及时交还土地原有者或者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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