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宿州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萧县2023年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规定,决定至年底前在县城重点区域内开展犬类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10月17日开始,在县城重点区域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办理犬牌,对2023年11月16日后符合条件仍未办理的,依规进行处罚。

二、重点区域为县城外环路以内,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区域内禁止违规养犬和进行犬类交易,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一)大型犬体型参考标准:犬体高(犬只正常站立时前足到肩部最高点的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100厘米。

(二)烈性犬主要品种:藏獒、纽波利顿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马士提夫犬、拳狮犬、笃宾犬、卡斯罗犬、高加索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灵缇犬、德国牧羊犬、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沙皮犬、猎鹿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弗兰德牧羊犬、俄罗斯黑梗、比利时牧羊犬、牛头梗、美国斯塔福郡梗、比特犬、英国斗牛犬、土佐犬、秋田犬、日本狼青犬、加纳利犬、马犬、巴西非勒犬、中亚犬、大丹犬、阿拉斯加犬、雪达犬、蒙古犬、大白熊犬、川东猎犬、中国细狗、昆明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以上血统的杂交犬。

三、实行犬只免疫登记备案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取得犬牌前,不得擅自养犬。

四、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外出时,应当用束犬绳(链)牵引,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束犬绳(链)长度不得超过1.5米;在拥挤场合自觉收紧束犬绳(链)。

(三)携带犬只在楼道、电梯间及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应当采取收紧犬绳、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并且避开人流高峰时段。

(四)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

(五)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机关、医院、学校、儿童活动场所、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候车室、大型商场、购物中心等人员密集的室内公共场所;禁止携犬进入设有禁入标志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只的,不受限制。

五、违法养犬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责令将犬只限期移出重点管理区;逾期未移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养场所养犬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要求申领犬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绿地、楼道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不得影响他人正常工作和休息,犬只吠叫时应当采取佩戴嘴套等措施即时有效制止;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携带犬只出户(一)至(三)项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七)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视情节由公安机关给予十日以下治安拘留、单处或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九)未即时清除犬只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十)对饲养的犬只未按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十一)对非法设立犬类养殖场、大型犬或烈性犬交易市场等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二)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狂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致人发生狂犬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六、全县统一设置流浪犬临时收容场所,收容野犬、流浪犬、遗弃犬和其他无主犬只。因狂犬病或可能患有严重传染疾病而被捕杀的犬类,在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食用或出售。

七、请全县广大群众及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各类违规养犬行为。

县公安局:110、0557-5013915

县城管局:0557-12319

县农业农村局:0557-5027152

县市场监管局:0557-5038950

县交通运输局:0557-5022280

县卫生健康委:0557-5020230

县教育体育局:0557-5022241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0557-5022161

萧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