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销售未审定种子承担刑事责任吗”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销售未审定种子承担刑事责任吗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种子在大面积播种之前,需要经过审定,检验其质量是否合格。毕竟“民以食为天”,这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那么未审定种子承担刑事责任吗,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回答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未审定种子承担刑事责任吗

情节严重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违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修正),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和第64条之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17条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经营、推广,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销售方的法律责任:根据种子法第64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有关政府部门会对销售方进行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且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理的条件

申请审定品种的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已审定通过或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的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四)遗传性状稳定;

(五)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

(六)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不少于5个点的品种比较试验;

(七)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及标准样品留存。

可见,存在未审定种子行为,情节轻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承担刑事责任,因为种子的审定直接关系到人民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应该高度重视。以上就是提供的法律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法律分析: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内容主要是为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于2017年3月30日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科学、公正、及时地登记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农业部规章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五种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其他农作物。

第十二条 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

(三)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对新培育的品种,申请者应当按照品种登记指南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

(三)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

(四)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

(五)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

(六)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九条 登记证书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第二十条 农业部将品种登记信息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登记编号、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育种者、品种来源、特征特性、品质、抗性、产量、栽培技术要点、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等。

登记编号格式为:GPD +作物种类+(年号)+ 2位数字的省份代号+ 4位数字顺序号。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农作物。第二章 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条 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第五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科研、教学、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每届任期5年。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名。第六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品种审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七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按作物种类设立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由9-13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第八条 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省级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可以在设区的市、自治州设立审定小组,承担适宜于在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初审工作。各审定小组由7-11人组成,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第九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各审定小组组长,办公室主任组成。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第十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可以直接向国家品种审定委员会或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种子科研、生产、经营机构代理。第十一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农业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国家或省级审定,申请者可以申请国家审定或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审定和省级审定,也可以同时向几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申请审定。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实行省级审定。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本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第十三条 申请品种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号码、传真、国籍;

(二)品种选育的单位或个人;

(三)作物种类和品种暂定名称。品种暂定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

(四)建议的试验区域和栽培要点;

(五)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

(六)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描述以及标准。

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农业转移基金生物安全证书。第十四条 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书2个月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者在1个月内交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对于交纳试验费和试验种子的,由办公室安排品种试验。逾期不交纳试验费或者试验种子的,视同撤回申请。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2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第四章 品种试验第十五条 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转基金品种的试验应当在农业转移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确定的安全种植区域内安排。具体试验办法由品种审定委员会制定并发布。第十六条 每一个品种的区域试验在同一生态类型区不少于5个试验点,试验重复不少于3次,试验时间不少于两个生产周期。

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

关于“销售未审定种子承担刑事责任吗”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