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评标委员会复审的情形”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评标委员会复审的情形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法律客观:

复审请求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该委员会是根据《商标法》规定设立的,是与商标局平行的机构。除了负责驳回复审外,商标评审委员会还受理以下情况:①对商标局驳回其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的决定提出的复审;②对商标局做出的异议裁定提出的复审;③对商标局撤销其商标注册的决定提出的复审;④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提出的复审;⑤对在先商标权利人提出的注册商标争议的评审;⑥对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的评审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有关案件做出裁决。

审理商标评审案件主要依据: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评审受理条件:

(一)商标评审申请人主体适格;

(二)商标评审申请人应当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据;

(四)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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