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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区别。

1、司法独立原则是比较彻底,比较全面深刻的三权分立的结果,与国家机关治理结构有很大关系。

2、审判权独立基本上还是很有限,仅仅限于法院审判案件这样的过程中。而与国家治理结构,也就是法院相对于立法机构,行政机构的地位,没有涉及。

3、司法独立在国外是法官的独立。审判权独立在国内指的是法院这个机构的独立,两者差别很大。

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第一种是法院独立于立法(议会)、行政(政府)之外,不受任何干涉,注意是“任何”,但检察院属于行政机关。第二种是法院和检察院(或检察官)独立于立法、行政之外。

这样的制度下,法官(不包括检察官)由议会选举并任命,此后议会就管不了了,除非他有刑事犯罪,那时候行政机关来管他。

中国的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独立于行政机关(人民政府)之外,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决定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免(注意,可以免),另外根据宪法的规定,要服从党的领导。

司法权的独立性是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立法权的基本属性,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权的独立性内涵是:司法机关及其司法官员在行使司法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虽然我国的司法权独立性原则已经从宪法中确立下来,但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仍然要处理好司法独立和党的领导以及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关系。

司法独立应该包括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两方面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不可分割的含义。过去,我们对法院独立形成了较为充分的认识,但对于法官独立则缺乏足够的认识,这就导致了我们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认识不全面、不充分。联合国有关组织和一些非政府的国际组织在其制定的司法独立国际标准中,往往是把法官独立作为司法独立的核心内容来加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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