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本译文节选自 〔美〕约翰·弗兰克·韦弗:《机器人也是人:人工智能时代的法律》,郑志峰译,元照出版集团2018年 版。本书还有简体中文版,即 〔美〕约翰·弗兰克·韦弗:《机器人是人吗?》,刘海安、徐铁英、向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8年版。

先看摘要:

关键词:人工智能 法律责任 保险 储备金 人工智能外科医生

大段篇幅用来论证医学机器人,可能是因为医学机器人已经比较普遍;而列举的自动驾驶汽车案例里面,更多的是强调道德困境:

以及作者的结论:

所以,这是人工智能主体论的文章之一。但是哪怕赋予了主体责任,我们对上面的那个道德困境能怎样?似乎也没有方案。另外,如果相信SAE,那么就先不需要讨论“自主性”了吧。

用法律法规引导AI技术向善发展

而在我看来,律师并不能完全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就比如说涉及谈判、头脑风暴等非线性思考工作,就一定要用到律师。机器擅长的是标准化工作,而律师的工作极具个性化,它是很难标准化的。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人打交道,涉及沟通、谈判、判断等方面事务,律师必须以创造性的法律思维来面对这个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情势,考虑多种因素,从多个角度进行权衡,来寻找适当的法律路径,以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这个思考的过程较为复杂,人工智能还难以胜任。因此,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取代律师。

一个人的阅历、经验以及思维逻辑是现在机器不能代替的,即使大数据完善了,人工智能充其量是做我们的助理,帮助查询、分析、检索等相关工作的进行。至于可能替代律师还是太遥远了。对于人工智能来说,真正困难的工作可能在于大量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并不存在标准答案,对于法律问题的解答需要在利益、人情、机会等各方面权衡,需要具有真正理解现实社会的能力,这对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说都未必是简单的工作,更何况是机器呢?有些案件尽管相似,但处理的方法却不同,它们并不是严格地按照法律条文去执行的,而是适当地赋予法律以人的温度。人工智能当然做不到这一点。并且,人工智能的核心是基于已有的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它很难对新问题、新情况做出创造性的判断。在各种法律案件中,除了可计算的逻辑和可以归纳的经验,毅力、信念、想象力和表现力等,都可能成为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这些因素只有人类律师才具备,而人工智能的律师始终只有冷冰冰的计算和归纳。

一个好的律师应该懂心理学,因为它可以帮助律师与当事人沟通并且平衡与案件相关人员的关系。律师要听懂当事人语言背后的意思,这“语言背后的意思”就是指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及其心理倾向。并且律师还要很好地平衡其与委托人、委托人的相关人员、法官、对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情感关系与利益关系。总之,律师与人打交道,离不开对人的观察,以及对人性的理解与把握。而人工智能在理解人的表情、语言的隐含意上仍有待提高,那就更不用说理解与把握人性了。

人工智能的发展不会替代律师,但人工智能在风险管理、流程管控、提供可替代性法律服务等方面具有优势。因此,法律服务行业应拥抱互联网,充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解决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的需求。律师还要发挥人工智能在资源整合和集约化发展中的作用,用人工智能解决单调重复劳动、替代性法律服务,将自己的精力用于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中。展开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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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会不会替代律师

人工智能会不会替代律师

高三25班陈思诗

近年来,人工智能的发展如火如荼,以席卷之势冲击着各个行业,传统的法律服务行业也不例外。

早在2011年,美国的一家科技公司就开发了一款人工智能软件,为客户提供法律分析服务,仅用数天时间就分析了百万卷宗。2016年5月,世界首位人工智能律师ROSS入职美国律所,协助处理企业破产相关事务,更是引发广泛关注。

在国内,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十分迅猛。2016年10月,无讼发布国内首个法律人工智能“法小狗”,实现智能案情分析和律师推荐。在此之后,又有多个法律人工智能项目的出现,应用于智能问答、法官智能辅助等多个领域。除此之外,法律人工智能的研究也不断深入。继2017年年底无讼宣布与中科院软件研究所联合成立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后,2018年1月,北京大学宣布成立法律人工智能实验室,旨在建立国际和国内一流的法律与人工智能产学研究一体化基地,为法律与人工智能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这一切都让“人工智能是否会替代律师”成为一个愈加显著的担忧。在诸多未来可能会被人工智能替代的职业名单中,律师往往赫然在列,被称作是未来可能会被裁员的“高危”职业。那么,律师这个职业真的会很快被人工智能替代吗?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无讼联合创始人、CEO蒋友毅。在蒋友毅看来,人工智能要完全取代律师是很难的。法律服务本身的特征意味着它的内容很多都要依赖人来完成。只有其中不涉及到人的服务的纯信息服务,比如说简单的咨询,才可以通过人工智能来完成。

并且,最近美国公共广播电台上的一篇文章也提到了这样一个观点:虽然不少行业都受到人工智能较大的影响,但是律师在法律行业受到的影响不大,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可能性只有3.5%,但是其他几个相关法律岗位在接下来20年内被人工智能取代的可能性都较高。这至少说明律师这个行业在未来还是有它存在的合理性的。

而在我看来,律师并不能完全被人工智能所取代。就比如说涉及谈判、头脑风暴等非线性思考工作,就一定要用到律师。机器擅长的是标准化工作,而律师的工作极具个性化,它是很难标准化的。律师的工作主要是与人打交道,涉及沟通、谈判、判断等方面事务,律师必须以创造性的法律思维来面对这个纷繁复杂、不断变化的情势,考虑多种因素,从多个角度进行权衡,来寻找适当的法律路径,以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这个思考的过程较为复杂,人工智能还难以胜任。因此,人工智能并不能完全取代律师。

用法律法规引导AI技术向善发展

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深度伪造技术也日益成熟,尤其是利用深度学习技术,将个人声音、身体动作、面部表情等制作成虚假内容,如AI换脸、语音模拟、体态生成等。随着机器学习能力的提升,深度伪造出来的内容越来越逼真,很多时候可以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例如,在包头市公安局发布的一起使用AI技术进行电信诈骗的案件中,罪犯使用AI换脸技术冒充好友行骗,骗取被害人转账430万元。在人工智能时代,如何防范深度伪造等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亟需法律法规作出更加明确的回应。

防范人工智能技术被恶意使用,引导数字技术向善,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

第一,应当警惕深度伪造等技术引发的新风险。

新技术的诞生总会伴随着新的风险,这是技术发展史的必然规律。汽车引发交通事故,互联网带来网络犯罪,人工智能引发智能犯罪。在美国,生成式AI引发学术欺诈等问题。可以想见,未来会有更多人工智能技术被用于犯罪。“包头AI诈骗案”只是一种人工智能技术在犯罪领域中的使用,而且已经出现“AI 换脸”的黑灰产业链,即在网络平台上提供视频定制换脸服务等。对人工智能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漏洞,法律法规需要及时跟进予以完善。

第二,应当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设置底线。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风险,各国都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拜登政府已经开始研究是否需要对人工智能工具实行检查。我国也在积极立法防范人工智能风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聚焦生成式人工智能,在算法设计、训练数据选择、模型生成和优化、提供服务、生成内容、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方面均作出限制。

法律法规应当把人工智能的风险降到可接受的程度。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最主要问题是以假乱真,进而产生虚假信息或被用于诈骗。对此,可以采用“内外双标识”的方法防止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误导。在用户可见层面,发布者对采用深度伪造技术的视频、语音等,应采用和广告一样的提示,设置醒目的“人工智能生成物”标识,这可以有效防止公众产生错误认识。在机器可见层面,应对人工智能生成物设置“数字水印”,即将肉眼无法识别的数字化标识信息嵌入人工智能生成的图像、音视频和视频中。无论是他人复制、再次加工还是人工智能再次读取,软件都可以将其识别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从而防止虚假生成内容干扰其他人工智能产品的深度学习并导致以讹传讹。

第三,不能夸大人工智能技术的风险程度。

从人类历史发展角度看,新技术总体上是让社会变得更加安全而非更危险了。枪支的危险性远高于木棍,但工业时代的谋杀率却远远低于石器时代。美国学者在其著作《人性中的善良天使——暴力为什么会减少》中,介绍了人类是怎么一步步从丛林法则的群落演变成安全有序的社会。即使在战祸最深重的年代,现代西方国家的死亡率也还不到非国家形态社会平均死亡率的1/4。从大历史角度,人类发展的历程虽然有着阴魂不散的恐怖主义,但人类社会仍然是一个越来越安全的社会。技术总有风险,但先进技术让人类更加文明。

一方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应当进行包容审慎监管。

防范技术风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技术,切不可一味追求零风险而牺牲发展效率。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本身是中性的,数字技术既可以提高社会发展效率,也可以成为传播色情、实施电信诈骗的工具。不能因噎废食,法律法规否定的是恶意使用技术的行为,而不是技术本身。法律法规从不禁止新技术,更不能跑在产业发展之前预设屏障。在产业发展初期,切不可实行敏感主义立法。

另一方面,即使是风险性的技术也具有相对中立性。

好人可以用枪支除暴安良,坏人也可以用枪支杀人越货。英国当年的《红旗法案》,为了防止汽车的肇事风险,规定在汽车通行时应当有人摇着红旗警示路人。其结果是,最先发明蒸汽机的英国,把汽车大国的地位拱手让给了德国和美国。数字技术亦然,法律法规在防范因技术引发的重大风险的同时,亦应坚定地鼓励技术创新,不能因为可能的风险而止步不前。

总之,人工智能的运用的确会带来新风险,但不能将“人的作恶”简单理解为“技术之恶”。法律法规应当在做好底线监管之时,推动人工智能技术成为利国利民的向善之器。

关于“《人工智能机器人的法律责任》”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