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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地方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一、拆迁工作的职责归属

拆迁工作涉及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搬迁、补偿安置等多个环节,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在我国,拆迁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这一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拆迁政策,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拆迁工作的程序

拆迁工作通常遵循一定的程序。首先,房屋征收部门会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时间、补偿标准等相关信息。然后,他们会与被拆迁户进行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协议达成后,房屋征收部门会组织拆迁施工队伍进行拆除工作,同时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拆迁补偿和安置是拆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房屋征收部门会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于被拆迁户,他们会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四、拆迁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房屋征收部门还会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他们会定期检查拆迁进度,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同时,他们也会受理被拆迁户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综上所述:

拆迁工作主要由地方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他们负责拆迁工作的程序、补偿与安置以及监督与管理。在拆迁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需要确保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遵循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拆迁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条规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的程序如下: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征收补偿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决定与公布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其中征求公众意见的过程不少于30日。当多数被征收人不认可补偿方案时,政府应当组织听证会并对方案再予修改。

在政府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公民行政复议权、公民行政诉讼权等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是不得在该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或是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此,房屋征收部门会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以防止公民采用不当手段增加补偿费用。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

2. 补偿协议的签订

在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达成合议后,双方应当签订补偿协议,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签署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据协议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对于在签约期限内因无法达成合议而未签约或房屋所有权不明的情况,将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此决定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也不诉讼同时还不搬迁的被征收人,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法院对其强制执行。

(二)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

1. 用地的申报和审批

征收集体土地首先需要由市、县国土局研究通过后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安置途径、补偿标准等书面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通知相关政府部门停止办理有关的房产手续,以防止被征收人通过不当途径增加补偿费用。在送达征地告知后,市、县国土局将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种类、面积以及土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签字确认。在征地依法报批之前,市、县国土局还需告知被征收方就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随后,市、县国土局就调查及听证结果拟定土地征收方案,包括: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以及供地方案。并将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向国务院或省政府上报审批。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省政府或国务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在收到批准文件10日内,被征收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同国有土地征收相类似的是,集体土地征地在报批前也需要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缴至财政专户,并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2. 征收土地公告与补偿

随着征收土地的公告,相应的政府部门(即市、县国土局)应当在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该方案还需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国土资源局备案。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户等需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办理补偿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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