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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朋友你好: 关于湘西吉茶高速公路征地补偿问题,现有一份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和《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州政发200522号你可以看一下,看看对你是否有所帮助。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的通知

(州政发[2007]1号)

吉首市、花垣县人民政府:

现将《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迅速组织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确保业主今年3月初施工建设队伍进场施工。二OO七年一月五日 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

为尽快开展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的补偿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省政府《关于2006年拟建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阅〔2006〕6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05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州政发〔2005〕2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并多次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吉茶公司(业主)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与办法。一、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的原则

(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

(三)与当地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相平衡的原则;

(四)同地同价、适度从高的原则;

(五)依法依规补偿的原则。二、制定吉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办法相关政策

(一)被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7号),将耕地划分为水田、旱土、专业菜地、专业渔池四个类别,并将水田划分为二类(一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650元/亩,二类水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旱土为一类(平均年产值为1050元/亩),专业菜地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6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2300元/亩),专业渔池为二类(一类平均年产值为2200元/亩,二类平均年产值为1900元/亩)。依据湘政办发〔2005〕47号及湘府阅〔2006〕69号规定,我们确定征收耕地年产值分别按水田1525元/亩、旱土1050元/亩、专业菜地2450元/亩、专业渔池2050元/亩作为征收耕地及其他地类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为了避免吉首市、花垣县因征收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差异而导致征地补偿标准不同造成的矛盾,按同地同价原则,两县市统一按上述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征收土地补偿倍数的确定。按照省政府有关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即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平均年产值的6倍,安置补助费为平均年产值的10倍,对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地类补偿按州政发〔2003〕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的确定(含临时用地的青苗补偿)按照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州政发〔2003〕5号文件标准执行。

(四)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依据其用途、使用权性质(出让或划拨)、区位座落等,按具有土地价格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结果确定;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相应地类补偿标准执行。

(五)“三杆线”的拆迁由县市指挥部会同被拆迁单位共同核实实物量,并打出拆迁预算,由州指挥部牵头,县市指挥部、业主共同与被拆迁省、州主管部门共同协商补偿原材料费,县市指挥部具体负责组织“三杆”搬迁工作。

(六)因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临时用地补偿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标准,临时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临时用地期限结合土地年产值进行补偿。对临时用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湖南省有关规定执行。临时使用耕地的,应当签定耕地复垦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有关耕地复垦责任事项,保证临时使用土地必须依法按程序批准。

(七)被征地农户的安置用地按高速公路征地标准执行。

(八)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州政发〔2005〕22号文件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应按照国务院令第305号和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风格形式和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协商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考虑到同地同价、补偿一致原则,切实搞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县市政府应采取“标准和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参照执行。

(九)矮寨便道原已修建的通村公路扩宽部分只能按临时性用地处理,原修建的公路不予补偿(考虑从实际情况出发,由州指挥部与业主协商,尽可能争取作个案适当补偿)。重新修建的便道按永久性用地政策处理。发布部门: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2007年01月05日 (地方法规)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件

州政发 [2005] 22号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湘西吉凤工业园管委会,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单位:《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七月五日 湘西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被征地户和被拆迁户的合法利益,维护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湘西吉凤工业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执行《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3〕5号文件)和本办法。

第三条 湘西吉凤工业园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成立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树木补偿办法

(一)桂花、红木、紫微等苗高在3米以下、胸径在12cm以下的苗木参照州政发〔2003〕5号文件中规定的楠木标准补偿。对于政府挂牌保护的树木原则上以保护为主,确因用地需要砍伐的,按照此款规定标准3至5倍计算。

(二)树木超过前款规定胸径和苗高的不予补偿,只补偿砍伐工资,其标准为胸径在12cm—20cm之间、树高在3米至5米之间的成林每株补偿砍伐工资60元,胸径超过20cm、树高在6米以上的每株补偿砍伐工资120元。

(三)树木补偿后,被拆迁人应在限期内将树木移栽它处或砍伐,超过期限不移栽或砍伐的由拆迁人处理。

第五条 自然寨村民饮用的水井属构筑物的,对构筑物部分分为三类给予补偿。

第六条 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七条 自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征地范围内抢种农作物和抢栽林果、苗木、花卉及修建构筑物(如大棚、灌溉水渠、保坎等),违者不予补偿;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如修建鱼塘、蓄水池、粪池、砖瓦窑等)的,按改变前的土地用途补偿。

第八条 对已征土地,被征地户不予腾地又改种的,或已腾地又抢种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拆除规模以下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按清算期内2至3名留守人员工资额给予补偿;拆除规模以上企业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条 生产安置留地指标以村为单位按应征耕地总面积8‰预留。临街面长度不超过50米,总留地面积最多不超过10亩。按8‰比例预留超过10亩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以村为单位计算少于1亩的,按政府统一确定的公益事业用地基价一次性货币补偿。留地位置应符合园区总体规划,由园区统一安排,征地手续由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代办,费用由村自负。生产安置地用于村集体兴办实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功能。

第十一条 被征地户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后,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失地人口逐步从农村居民登记为城镇居民。

第十二条 对村民在田地里栽种(扦)两种以上苗木林形成混交苗木的,在混交苗木林所占面积比例有争议无法确定面积时,按苗木种类的平均值分摊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由拆迁方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依据湘西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登记地址所在地政府所发布或执行的基准指导价,评估确定房屋拆迁补偿金额,评估费用由委托方负责。

第十四条 拆迁补偿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为依据。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前修建,但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应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理后补办,或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在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出台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视为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一)属钢混、砖混结构的,依据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柱走廊的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有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阳台、挑走廊的按其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经墙出檐、出墙出檐、悬挑雨篷不计算建筑面积。

(二)属砖木、土木结构的,依据国家发布的房屋测量规范计算办法执行。

(三)房层层高按室内地面至楼面或前后经墙(柱)的平均高度计算。层高不满2.2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产权置换的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十七条 拆迁公益性房屋原则上实施货币补偿,需重建的,在不突破原补偿金额和规模的前提下协商重建,突破规模和补偿金额的部分由被拆迁方负责。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过渡安置的,过渡房由被拆迁户自行安排,拆迁人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被拆迁户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从拆迁之日起,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时间不超过6个月;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宅基地的,过渡安置补助费补至提供宅基地之日后再顺延6个月。拆迁人按时提供宅基地,但被拆迁人因自身原因不能搬进新房的,临时安置费不能顺延。

被拆迁人搬家的,一次性补助搬家费400元,对选择过渡房需要两次搬家的,第一次补助搬家费400元,第二次补助搬家费500元。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办法

(一)被拆迁户宅基地安置坚持“以户安置,一户一宅”的原则。

(二)被拆迁户(人)是指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范围内具有户籍管理机关颁发登记户口的拆迁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

1、2004年10月31日前在户籍管理机关登记立户;

2、有合法独立房产;

3、在规划区内确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

4、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已承担法定义务。

(三)常住规划区内,且在2004年10月31日未作分户登记,但在拆迁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

1、符合国家规定婚龄要求,已婚且与父母分开居住,已分割房产,有已分包责任田土(契约)及完成税费证明;

2、长年居住在被拆迁房屋中;

3、持有乡、村两级审查意见;

4、张榜公布后群众公认。

(四)下列情况和对象不予安置宅基地:

1、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需要拆除的;

2、没有合法房产证明且在被拆迁房屋中没有居住生活的;

3、房屋在规划区内,但没有合法房产和宅基地证件的。

4、已婚外嫁(或随女方上门)虽户口未迁移,但现常住地不在湘西吉凤工业园规划区内而要求回迁或单独立户的;

5、对现随子女居住需要赡养的老人;

6、因解除婚姻关系在规划区内投*亲戚居住的。

(五)符合规定的被拆迁户和分户户可以安置一宗面积为120平方米的宅基地。

(六)宅基地安置实行以面积换面积。原宅基地面积多于现安置地面积的,少安置的面积由拆迁人按每平方米30元标准补偿给被拆迁户;原宅基地面积少于现安置宅基地面积的,多安置的面积由被拆迁户(人)按每平方米120元标准补给拆迁人。

(七)在安置区内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第二十条 进安置区的被拆迁户按签订拆迁协议先后顺序,选择安置地。两户以上同时选择同一宗宅基地的,采用抽签方法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安置拆迁户的《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使用权证》实行统一办理,费用自负,原则上只收取办证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拆迁付款方式。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方付拆迁补偿总金额30%资金,实施拆迁且拆除房屋主体后再付拆迁总金额40%资金,清场完毕付完剩余资金。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程序

(一)湘西自治州吉凤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拆迁许可证;

(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拆迁公告;

(三)拆迁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规定范围、内容、要求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予以公示;

(四)对评估结果没有异议的签订拆迁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处理;

(五)按拆迁协议实施拆迁。

第四章 安置区标准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置区的选择应符合湘西吉凤工业园总体规划,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新型居住区。

第二十五条 安置区应具备“户外五通一平整”(通电、通水、通路、通电视、通电话、场地平整)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安置区内公共设施由园区建成后交安置区内物业管理单位或居住区村民代表委员会管理,物业管理费用由户主自负。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奖励

(一)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清场完毕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的5%给予奖励(财政拨款单位除外)。

(二)符合分户规定不分户且与父母选择一宗宅基地的一次性奖励10000元。

(三)因特殊情况,拆迁人不能按时提供安置宅基地,但被拆迁人自愿提前拆迁的,按拆迁补偿总金额1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安置区的宅基地不得私自买卖,一经发现依法收回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不拆迁、不签协议的,依法进行听证、行政裁决,必要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房屋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2、生产、生活设施补偿标准基准指导价格。

3、拆迁规模以上企业停产、停业补偿费标准。

4、水井补偿标准。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齐律师 QQ58859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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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沪高铁济宁段的赔偿标准

厦蓉高速公路织金至纳雍段项目建设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5〕17号)、《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毕节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二、拆迁范围

厦蓉高速公路织金至纳雍段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等。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搬迁安置补偿由项目建设业主会同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商解决。

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1)、《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附件2)、《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附件3)、《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附件4)据实补偿。

对城市规划区内及独立工矿区内的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结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各县政府编制拆迁方案,商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和项目业主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复实施。

四、地上构筑物补偿

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附件5)据实补偿。

五、林木补偿

林地林木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24号令)和省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补偿。

非林地上的经济林、零星林木补偿按《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附件6)、《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附件7)组织实施。

六、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改迁

建设涉及通信、广电、电力、铁路等设施的改迁,由市和沿线县人民政府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对重点公路建设给予支持,经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协议后,按照先迁改,后拆除的原则,由项目建设业主按照原有技术标准(如通信能力)予以改迁,迁改费用由高速公路项目建设业主承担(如果产权单位提高原有标准,超资部分由产权单位解决)。

七、炮损补偿

因施工放炮造成房屋及构筑物损坏的,由建设施工单位按照《炮损补偿指导标准》(附件8)设定的标准和毕节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炮(震)损理赔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给予补偿。造成人畜伤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造成结构性破坏,经相关部门鉴定不能修缮恢复的,应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补偿。

在放炮前,由县指挥部牵头,组织施工单位参加,对红线两侧各500米左右范围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炮前调查,分户建档,调查费由建设施工单位支付;对是否属于炮损以及损坏程度的认定,在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市、县质量监督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鉴定,或依照法律程序解决。

八、拆迁工作组织机构

征地拆迁工作在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协调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本辖区内的拆迁补偿及协调工作。

九、拆迁费用管理、工作经费及交通补助费

拆迁补偿费由市、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设专户管理,资金在专户银行封闭运行,由县级专户直补被拆迁户。

工作经费按拆迁补偿总费用的5%另行计列,其中4%拨市指挥部统筹安排使用,1%由省交通运输厅和项目业主调剂使用及奖励拆迁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项目业主按照市30万元,县各20万元的标准,拨付市、县拆迁协调机构一次性交通补助费。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项目建设业主、被拆迁单位和沿线地方征地拆迁建设协调工作机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协商处理。该方案经毕节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各涉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拆迁协议由省交通运输厅与毕节市人民政府签订。

附件: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3.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4.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5.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6.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7.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8.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附件1: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标准

序号补偿类别补偿标准(元/ m2)备注划地安置补偿货币补偿1框架结构700-800800-900 2砖混结构、石砌结构现浇板屋面600-700700-800 3砖木结构、石砌结构青瓦屋面450-520600-700 4木瓦结构360-400460-500 5土木结构300-360400-460 6简易结构100-180200-220

说明:1、本标准不含内外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对不属于上述结构的完整房屋,按该房屋结构中对应上述相近标准的下限取值。

2、营业房(1)营业房的认定:需系临街第一个自然开间并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证件和手续为依据综合认定。(2)对营业房,按上述相应房屋类别补偿标准进行拆迁补偿,对其经营停产、停业补偿,按经营场所面积12元/ m2/月计算,共计6个月。

3、生产、办公、库房等非住宅房屋参照房屋补偿标准执行,一次性货币补偿,不再进行安置或划地迁建。

附件2:

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指导标准

类 别单 位补偿标准备注座机电话(不含分机)元/部200 宽带移户费元/户150 有线电视元/户300 空 调元/台400移机、安装照明设施元/户600 自来水设施元/户800 灶 台元/户400—1000无装饰400元一般装饰600元精装1000元洗浴设施元/户300 抽油烟机元/套100 太阳能元/套1000含套件电热水器元/套600含套件

附件3:

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指导标准

项 目类 别补偿标准备 注内外墙装饰房屋外墙瓷砖、外墙漆20—30元/m2 瓷粉3.5元/m2 瓷粉+乳胶漆10元/m2 墙纸10元/m2 木墙裙(高度1m左右)60元/m2 瓷砖墙裙(高度1m左右)30元/m2 电视墙70元/m2 内墙装饰吊顶(木架结构)80元/m2 石膏线条5元/m 石膏板吊顶35元/m2 铝塑板吊顶50元/m2 塑料扣板30元/m2 地板60cm×60cm地板砖40-60元/m2 60cm×60cm以下地板砖30-40元/m2 80cm×80cm地板砖60-80元/m2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70元/m2 耐磨抛光地板砖60-70元/m2 大理石、花岗石90-150元/m2 竹、实木地板60-120元/m2 拼花木地板120-140元/m2 强化、复合木地板50-70元/m2 金属门窗铝合金卷帘门100元/m2 铝合金门窗120元/m2 不锈钢防盗门240元/m2 防撬(防盗)门400-500元/道 钢条防盗窗30元/m2 包门门套120元/道 三合板、椴木门套120元/道 实木大门80-110元/m2 成品门100-160元/樘 雕花门300-500元/樘 窗套15元/ m 室内护拦木质30元/ m 钢条25元/ m 不锈钢50元/ m 铁花100元/ m 雕花玻璃厚度8mm以下(含8mm)120元/m2 厚度8mm以上160元/m2 固定柜壁柜150元/m 吊柜(高700mm)以内70元/m 装饰柜100元/m 卫生洁具台式面盆260元/套 浴缸400元/套 蹲式大便器50元/个 坐式大便器200元/个 不锈钢面盆100元/套 全封闭室内暗线、暗管15元/m 明线3元/m

说明:1、装修5年以内(含5年)按标准的100%计算

2、装修5年以上按标准的70%计算

附件4:

搬迁、周转、临时过渡补助费指导标准

类 别补偿标准备注搬迁补偿费住宅房10元/m2/次每户累计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超过500元的据实补偿。营业房20元/m2/次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15元/m2/次畜圈5元/m2/次临时周转过渡费住宅房5元/m2/月集中安置的周转过渡期限为拆迁房屋之日至“三通一平”完成供地后6个月;划地分散安置的为房屋拆迁之日起宅基地确定之后10个月。营业房15元/m2/月生产用房、库房、办公用房12元/m2/月畜圈3元/m2/月搬迁奖励协议签定之日起20日内搬迁完毕4000元/户 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搬迁完毕3000元/户 划地安置建房补助费2000元/户三通一平等

说明:1、货币补偿的支付3个月临时周转过渡费。

2、货币补偿给予一次搬迁补助,划地安置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附件5:

构筑物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名 称单位补偿标准备 注一、围墙实心砖围墙元/m3160-180 空心砖石围墙元/m3140-160 浆砌石围墙元/m3140-160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元/m360-80 简易围墙元/m325-30 二、堡坎浆砌石堡坎元/m3100-160 干砌石堡坎元/m380-100 三、晒坝混凝土晒坝元/m235-45 青石晒坝元/m240-60 简易水泥地坪元/m220-30 土质晒坝元/m26-10 四、道路 料石道路元/m240-60此项为自建通户道路(含底基层)混凝土道路元/m240-50沥青道路元/m240-50铺砖、铺石道路元/m215-20土质道路元/m26-10

五、农灌沟渠水泥、石灰浆砌砖、石农灌沟渠元/m3160-180以砌体计算片石干砌元/m390-100以砌体计算土质沟沟渠元/m315以挖方体积计算六、水池水窑、粪池混凝土元/m3120-160以容积计算砖石浆砌元/m380-100以容积计算土质元/m325-30以容积计算七、沼气池沼气池(按容积计算)元/m3400-420以容积计算八、坟墓有碑料石坟元/座1800 有碑毛石坟元/座1400 其它坟元/座1000 九、畜圈、厕所、煤房等砖混结构元/m2240-380 砖木结构元/m2180-200 木结构元/m2160-180 土木结构元/m2120-140 简易结构元/m280-100 烤烟烘房元/m2300

附件6:

经济林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计量单位补偿标准(元)备 注板栗产前期元/亩1500-20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000-3500 盛产期元/亩7000-8000 核桃产前期元/亩2000-25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初产期、衰产期元/亩4500-5000 盛产期元/亩12000-13000 苹果、梨子、桃、花红、杏、拐枣、石榴、李、柿子、樱桃等产前期元/亩1500-20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初产期、衰产期元/亩4500-5000 盛产期元/亩10000-11000 柑、桔、橙、柚类产前期元/亩1500-20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500-4000 盛产期元/亩8000-9000 脐橙产前期元/亩4500-50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初产期、衰产期元/亩6000-7000 盛产期元/亩15000-16000 杨梅、枇杷等产前期元/亩3500-40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初产期、衰产期元/亩5000-6000 盛产期元/亩12000-130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产前期元/亩3500-40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初产期、衰产期元/亩5500-6000 盛产期元/亩12000-13000 油桐、油茶产前期元/亩1100-1600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初产期、衰产期元/亩2300-2800 盛产期元/亩5500-6000 花椒产前期元/亩1500-2000未列入表中的经济林参照市场价进行补偿。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000-3500盛产期元/亩7000-8000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产前期元/亩1500-2000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500-4000盛产期元/亩8000-9000白夹竹、水竹产前期元/亩1500-2000初产期、衰产期元/亩2500-3000盛产期元/亩6000-6500杂竹产前期元/亩1000-1500初产期、衰产期元/亩2000-2500盛产期元/亩5000-5500茶叶产前期元/亩4000-4500初产期、衰产期元/亩6000-6500盛产期元/亩14000-15000刺梨、无花果产前期元/亩1500-2000初产期、衰产期元/亩2500-3000盛产期元/亩6500-7000杜仲、黄柏产前期元/亩1500-2000初产期、衰产期元/亩3500-4000盛产期元/亩8500-9000桑园产前期元/亩1500-2000初产期、衰产期元/亩2500-3000盛产期元/亩4500-5000

说明:1、苗期补偿标准按初产期补偿标准50%计算。

2、苗期: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

附件7:

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计量单位补偿标准备 注松、杉、柏胸径5厘米以下元/株5 胸径5—10厘米元/株15 胸径11—15厘米元/株30 胸径16—20厘米元/株50 胸径21-30厘米元/株70 胸径3l厘米以上 元/株90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漆树苗期元/株5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产前期元/株2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50 盛产期元/株15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核桃、板栗、樱桃、梨、桃等苗期元/株8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产前期元/株2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100 盛产期元/株200 柑、桔、橙、柚类苗期元/株10容器苗产前期元/株4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100 盛产期元/株250 杨梅、枇杷等苗期元/株8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产前期元/株3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150 盛产期元/株25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苗期元/株8裸根苗定植后一个生产年产前期元/株30 初产期、衰产期元/株100 盛产期元/株2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象椿树胸径6厘米以下元/株15 胸径6—12厘米元/株50 胸径12-20厘米元/株80 胸径20厘米以上元/株100 茶叶苗期元/株2 成长期元/笼35 成熟期元/笼50 竹胸径5厘米以下元/株4 胸径5—7厘米元/株5 胸径8厘米以上元/株15 其他杂树胸径3厘米以下元/株2 胸径3-5厘米元/株6 胸径6-12厘米元/株10 胸径13-18厘米元/株35 胸径19-25厘米元/株50 胸径26-30厘米元/株65 胸径31-35厘米元/株80 胸径36厘米以上元/株100

注:1、造林成本:包括上一年度单位面积工程造林所需费用及抚育、管护全部投资,计550元/亩。

2、退耕还林地的林木补偿按国家及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木材产值:(1)马尾松550元/立方米;(2)杉木680元/立方米;(3)杂木(柏木、阔叶树)600元/立方米。

4、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附件8:

炮损补偿指导标准

一、砖瓦房:

(一)屋顶表面受损裂缝采取二布三油处理方法:50元/㎡;

(二)屋内顶面受损补缺刷浆:20元/㎡;

(三)室内外墙身轻微裂缝维缮刷浆:20元/㎡;

(四)主体墙身受损裂缝300元/㎡。

二、砖木结构瓦面房:

(一)石棉瓦:大波型:1.8×0.6每张50元;

小波型:1.8×0.6每张45元;

(二)小青瓦受损补漏:60元/㎡;

(三)普通水泥瓦:80元/㎡;

(四)檩子受损更换:每根120元;

(五)椽皮断损更换:30元/块;

(六)木楼板受损更换:80元/㎡。

三、砖木结构草面房

(一)更换檩子:每根120元;

(二)更换椽阁:每块30元;

(三)换草补洞:30元/㎡。

四、土墙瓦面房、土墙草面房:

(一)土墙身裂缝(含双面)修缮:50元/㎡;

(二)补修墙身(含双面)粉刷石灰浆:60元/㎡;

(三)瓦、檩子、椽阁等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五、石墙瓦面、草面房:

补墙身裂缝:70元/ m(含室内粉刷,其他参照第二、三款执行)。

六、普通照明线:

(一)进线4 mm?双线(铝芯):7元/ m;

(二)进线6 mm?双线(铝芯):10元/ m;

(三)进线10 mm?双线(铝芯):12元/ m;

(四)进线15 mm?双线(铝芯):16元/ m;

(五)进线25 mm?双线(铝芯):20元/ m;

(六)更换木杆150元/根;

(七)更换水泥电线杆400元/根;

上述各类线、杆的赔补含配件在内。

七、供水设施

(一)6分镀锌管:25元/ m(含配件);

(二)4分镀锌管:20元/ m(含配件)。

八、畜厩厕所补偿参照上述同类住宅等级,补偿费下浮30%执行。

九、各类构造物补偿:

(一)室内外水泥地面裂缝:30元/㎡;

(二)住宅标准门:带风窗的每樘300元,不带风窗的每樘250元;

(三)标准窗子:120元/㎡(含玻璃、油漆);

(四)门窗玻璃:40元/㎡;

(五)铝合金120元/㎡。

十、炮损补偿应在路基工程施工基本结束前处理完善。

各省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但基本依据都是《土地管理条例》,可以判断赔偿数额:

征收土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场,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为该地邻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收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收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收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收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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