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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虹口53街坊征收拆迁范围列入旧城区改建范围。虹口区50街坊四至范围为:东至九龙路,南至余杭路,西至峨嵋路,北至弄地;虹口区52街坊四至范围为:东至峨嵋路,南至茂林路,西至吴淞路,北至海宁路;虹口区73街坊四至范围为:东至梧州路,南至东汉阳路,西至溧阳路,北至东余杭路。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0个职能科(室)和纪检监察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有关文件的起草、重要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秘书事务、信息综合、新闻宣传、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及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技科

承办局机关、局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事项;按规定和程序,负责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县(市)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职工培训规划,组织职工培训,负责本系统职称管理;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工作规划,组织综合调查、科技攻关和关键技术研究;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和推荐工作;对科技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科技进步,推广科技成果。

(三)政策法规和执法监察科

负责承办与国土资源有关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局内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我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对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草拟我市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行为和重大违法案件;领导本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领导县(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的业务工作。

(四)规划和耕地保护科

组织研究全市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措施,编制和实施全市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等专项规划;参与编制地质勘查规划;负责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指导和审核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国土资源综合统计;依法审批临时用地;参与报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参与起草我市农地转用、土地征收和征用管理办法;承办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各类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报批工作;协调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征地事宜;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后实施情况;执行国家有关耕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我市耕地保护和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政策;负责耕地保护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方案;审查耕地占补平衡方案;组织耕地后备资源开发;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验收确认。

(五)计划财务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政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的财务会计国有资产;承担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国土资源局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

实施土地、矿产综合统计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土地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国土资源管理综合统计报表并组织监督检查;负责本局机关业务经费、人员经费和预算外资金、各专项经费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系统预算外资金的合理使用;协助税务部门做好土地税费的征管工作;会同有关科室草拟局机关的基本建设计划、财物、财务管理等有关制度;负责全市国土资源各类统计汇总上报和财务决算上报工作,检查指导国土资源系统的各类统计、财务等业务管理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统一管理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制订全市地籍工作计划及土地权属管理办法以及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草拟土地确权、土地调查、登记发证等技术细则和权属纠纷调处规则以及权属管理办法,参与土地确权、发证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城镇地籍调查系统建设,调处土地权属纠纷;负责全市的登记发证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科

执行国家的供地政策,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全市建设用地供地管理工作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工作和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负责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并提出市场调控措施,指导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执行国家土地估价行业技术规定,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

(八)矿产开发管理科

依法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批登记工作;负责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出让;监督管理采矿权市场;依法调处采矿权、地质勘查、争议、纠纷;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监督管理,组织对矿山“三率”(开采回采率、贫化率、选矿回收率)进行考核与监督,组织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审批管理;依法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使用;负责对地质勘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储量的认定和登记、统计;依法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地质资源汇交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黄金矿山开采,产品销售等进行监督管理;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宜。依法负责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延续、变更、保留、注销、转让等审批登记的审核;负责探矿权的转让、招标、拍卖等矿业权市场的监督管理;审核对外合作勘查区块;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负责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评估结果的备案管理;负责探矿权信息系统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环境保护和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及事故处理;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为矿山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

(九)地质环境科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地质遗迹等地质资源和地质灾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重大地质灾害防治;指导地质灾害和地下动态监测、评价和预报;组织地质遗迹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地热、矿泉水管理;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实行备案管理;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和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十)测绘管理科

负责全市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地籍测绘规划;组织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重大测绘项目的实施,制订项目设计方案;负责全市测绘市场管理,依法监督测绘项目的招、投标;负责全市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审批向第三方提供汇交的测绘成果;对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依法审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依法对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监督;根据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做好资质证书、测绘作业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全市测绘成果汇交和目录编制发布工作;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纪检监察室

检查、监督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党内纪律检查及违纪查处工作;负责行政监察工作;参与行风评议,监督、检查、处理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接受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投诉、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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