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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核、核发。

(一)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企业,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从事农作物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第十五条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和种子加工、检验、仓储等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查验相关申请材料原件。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

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或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原件。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应当在核发前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公示五个工作日。

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审批项目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依据《农作物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1、目录2、公司简介3、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验项报告或者营业执照副本5、种子检验人员名单、资格证明、聘用证明6、贮藏保管人员名单、资格证明、聘用证明7、加工技术人员名单、资格证明、聘用证明8、检验室条件说明、加工设备仪器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9、加工包装条件说明、加工设备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10、仓储条件说明、仓储设施清单、照片及产权证明11、种子经营场所说明、照片。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向农业部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向审核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2、育种机构、育种条件照片、说明。13、销售网络说明、照片。14、繁育基地说明、照片。15、自有品种的说明和证明。16、生产经营情况的说明。本岗位责任人:种子管理站受理人员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负责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第二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管理第四条 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持证进行生产。第五条 从事商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具备繁、制原种或良种的隔离、栽培条件,无检疫性病虫害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

(二)有熟悉农作物种子生产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生产农作物种子的品种(组合)应是审定(认定)通过的品种(组合);

为外省繁殖本省未审定、外省已审定通过的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外省预约生产合同和外省证明该品种(组合)已审定通过的有关证件;

生产国外品种(组合)的农作物种子,须有预约生产合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允许该品种(组合)在本省范围内繁殖的批准文件、检疫合格证书;

(四)对所生产的农作物种子能提供可靠的田间检验结果;

(五)申请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须纳入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生产计划。第六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生产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杂交亲本种子、常规作物原种种子,《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条 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播种前一个月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情况介绍;

(三)主要技术人员技术资格证明。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第八条 《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该作物的一个生育周期,种子收获后自行失效。第三章 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第九条 凡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凭《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第十条 申请领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持《种了检验员》证明的专职种子质量检验人员;

(二)有熟练掌握农作物种子贮藏、包装技术的保管人员;

(三)有同经营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贮藏、保管设施和加工、检验农作物种子质量的机械、仪器设备;

(四)具有与经营农作物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有合格的财会人员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者,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是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经营单位。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农作物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验人员的技术资格证明;

(三)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还须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为指定经营单位的文件。

农业育种科研单位申请领取经营范围含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以上文件外,还必须提交《品种审定(认定)证书》,证明其申请经营的品种(组合)是本单位培育(或引进)并已审定通过的。第十二条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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