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新报讯(记者彭翠楠、通讯员李蔓、阮建)6月24日,通城县人民法院采纳县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
去年9月至11月,李某在通城县隽水镇北门小学附近、银城东路、白沙社区居委会门前、雁塔广场等地先后60余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海洛因共计约8.931克,获利27060元。今年2月28日,通城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移送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以贩养吸,多次向吸毒者非法贩卖毒品,构成贩卖毒品罪,加之李某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有吸毒、贩毒前科,属于毒品再犯、累犯,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5月27日,该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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