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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河论坛上“我弟是局长,打你没商量”反映“张纪伟被冤枉”一事的回复

2011年3月20日发帖人在大河论坛反映“张纪伟被判刑系一起冤案”,经过我院认真调查,现将被告人张纪伟故意伤害一案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

发帖人估计系被告人张纪伟的亲属(因被告人张纪伟现仍被羁押),其反映的是被告人张纪伟故意伤害一案的有关情况。被告人张纪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伊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上诉期截至2011年3月26日止,目前被告人张纪伟接到判决尚未上诉,判决书尚未生效。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1297.html">

本案系伊川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15日以伊检刑诉(2010)26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本院受理后,因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件,本着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承办人多次对该案进行调解,希望该案矛盾得到化解,妥善处理。但因种种原因最终未能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依法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判决。

二、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2999.html">

公诉机关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纪伟,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7206134050,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伊川县白元乡班庄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10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9日被伊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来源:https://www.mj-100.cn/bkjj/202412-395.html">

本案在伊川县人民法院诉讼期间,被告人张纪伟的亲属于2011年1月28日(农历2010年腊月25日)组织几十人到伊川县委上访,本院综合考虑大局稳定,于2011年2月1日(农历腊月29日)对被告人张纪伟变更强制措施,给其办理了取保候审,让其回家过年。春节后本院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被告人张纪伟一直未能与被害人申万才达成赔偿协议。为便于该案的顺利审理,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农历正月十四日)又对被告人张纪伟收监羁押。

三、本案的基本事实

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纪伟与同村村民申万才两家因宅基地纠纷产生矛盾。2010年3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纪伟与家人张高伟、张建三、杜改变等人到申万才家说事,双方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张纪伟将申万才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申万才伤情为轻伤。公诉机关亦提供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纪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纪伟对伊川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有异议,辩称自己虽然打了被害人申万才的嘴和肩膀,但其据以构成轻伤的“蛛网膜下腔出血”并非自己殴打造成,故认为自己没有把被害人申万才打成轻伤,自己无罪来源:https://www.mj-100.cn/zhishi/202412-469.html">。

本院查明的事实是:被告人张纪伟之父张建三与同村村民申万才(本案被害人)发生纠纷并产生矛盾,2010年3月9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纪伟与家人到申万才家“说事”,双方发生争吵,后引起打架,张纪伟对申万才进行了殴打,经法医鉴定,申万才伤情为轻伤。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张纪伟坚持认为自己的殴打行为不会造成被害人申万才蛛网膜下腔出血,殴打行为和被害人申万才的轻伤结论没有因果关系。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被告人张纪伟提出对被害人申万才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但遭到被告人张纪伟及其家属的拒绝,本院只有依法根据伊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纪伟的犯罪事实及其提供的(被害人申万才)轻伤鉴定结论、被告人张纪伟殴打申万才的供述及其他证人证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张纪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2943.html">

五、发帖人的诉求

要求宣告被告人张纪伟无罪。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来源:https://www.mj-100.cn/zhishi/202412-191.html">

1、本案坚持了程序公开、公平、公正。

本案首先依据伊川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纪伟的有罪指控进行开庭审理,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认真细致地查明本案事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纪伟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纪伟及其家属对被害人申万才的伤情鉴定结论有异议,伊川县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告知了被告人张纪伟及其家属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但他们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本院依据现有证据和鉴定结论进行判决是合法正确的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79.html">。

2、本案量刑规范适当,做到了罪刑相适应。

本院根据本案的事实作出有罪认定,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先由合议庭进行评议,再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认定被告人张纪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准确适当。

3、本案的审理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影响来源:https://www.mj-100.cn/zhishi/202412-185.html">。

帖子反映:一是被害人申万才家属通过关系作出“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诊断证明,发帖人应在侦查和起诉阶段解决此问题,在审判阶段伊川县人民法院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告知了被告人张纪伟及其家属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但他们放弃了该权利;二是买通公检法,判处被告人张纪伟有期徒刑十个月属冤案问题,伊川县人民法院可以负责任地说本案是严格依法办案、廉洁公正作出的判决,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更没有徇私舞弊或办关系案、人情案现象,并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案件承办人的情况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58.html">

本案承办法官办公室号码63159935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307.html">。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721.html">

伊川县人民法院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2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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