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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刑法条文:“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来源:http://895.gomcfl.cn/。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入刑,释放了予以严惩的信号让责任人付出了更高的法律代价同时也更大程度上释放法律的警示功能倒逼人们自警、自律、自制。
今年高空抛物被订进入法律以来,已经成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相继新闻报道处理了多起类似案件。从原来的砸到人才要判刑变成了类似伪劣药品生产一类的行为,这类行为不管行为有没有产生危害。都会被判刑,所以这种情况下高空抛物实在是撞到枪口上了。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多,从高楼上抛掷物品,伤及无辜的现象时发生,为有效预防和依法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维护公众 “头顶上的安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有主观故意,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刑法第114条“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http://1346.gomcfl.cn/。
此次刑法修正案就高空抛物单独定罪,量刑一年以下,避免了适用114条,起点就在三年以上,判刑较重,将此类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区分出来,从而在量刑中更好的体现罪与刑相适应原则,降低了入刑的解释门槛,使得司法机关更加容易适用上述罪名,能起到一定宣传警示作用来源:http://1370.gomcfl.cn/。
那么,高空抛物如果造成他人伤亡,是不是还是在一年以下定罪量刑呢?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有一条但书,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我们分析一下,如果只是危险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或是造成轻伤,那么依然是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一年以下。
如果是重伤以及死亡,有分为两种情况:
如果是故意,那么就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如果是过失,那么就是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源:http://1357.gomcfl.cn/。
所以在这种情况在,仍然高空抛物,肯定是因为不懂法。所以才犯下这种十分危险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来源:http://1499.gomcfl.cn/。建议你以后多学法律多了解情况,多明白了解法律规定的事情来源:http://1081.gomcfl.cn/。肯定主要原因是你不懂法,不懂得法律后果,这边派出所肯定也基于这种考虑对你从轻处理了。所以你一定要勤奋戒勉,在内涵上,高空即较高的空间来源:http://1476.gomcfl.cn/。但“高”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具有明显的模糊性、相对性。高空标准的确立旨在将高空的模糊性明确化、相对性固定化,对此需要结合高空抛物罪的犯罪本质从实质和形式两个方面明确其依据。
第一,高空标准的实质依据:法益的类型及程度。从法益侵害性的角度看,高空抛物可能涉及三个不同的法益,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和禁止高空抛物的制度规范。其中,公共安全法益是一个较高的法益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最初采取的是这一做法,将高空抛物罪放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要求高空抛物行为必须“危及公共安全”才能构成高空抛物罪;制度法益是一个较低的法益标准,我国民法典第1254条明确规定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采用制度法益标准意味着只要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即违反禁止高空抛物的制度规定,可以构成高空抛物罪。相比之下,公共秩序法益是一个介于公共安全与制度法益之间的法益标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扰乱公共秩序罪”一节当中,要求高空抛物行为必须扰乱公共秩序才可构成犯罪。公共秩序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按照公共秩序法益的要求,对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确定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低可能不至于危害公共秩序(如从1米的高度往下抛物可能完全不会影响社会公共生活),过高可能过度危害公共秩序(甚至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1990年《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关于飞行的“高空”(6000米至12000米)显然过高,不适合作为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来源:http://166.gomcfl.cn/
第二,高空标准的形式依据:罪状的内在逻辑关系。对高空抛物的“高空”,有不少观点主张采用国家标准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的高处作业标准(即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但罪刑法定要求“高空”标准的确定不能离开罪状的规定。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描述是“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在这里,“建筑物”和“其他高空”被并列规定,其基本意思是“建筑物”即是“高空”,与建筑物等高的其他空间属于“其他高空”。但我国建筑物的类型众多,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之分,工业建筑又有厂房、仓库等之分;建筑物的层数不一;建筑物的层高不一。因此,在形式标准上,高空抛物的高空最低标准应是最低建筑物(只有一层的建筑物)高度的空间。来源:http://1470.gomcfl.cn/
但仅依照形式标准无法解决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问题。例如,从“建筑物抛掷物品”可以是从建筑物顶上往下抛掷,也可以是从建筑物内往外抛掷。从一层的窗户往外抛掷物品,实际上相当于行为人站在地上往外抛掷物品,显然不应当认定为高空。对高空抛物的高空标准应当结合其法益和罪状综合进行确定来源:http://1498.gomcf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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