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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累犯。一般罪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来源:http://1419.gomcfl.cn/。它成立的条件是: 1.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后罪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3.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来源:http://976.gomcfl.cn/

 注意:(1)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自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而不是自假释之日起计算。(2)如果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并且原判刑罚没有执行,此后即使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故意罪的,也不成立累犯。理由是前罪的刑罚没有被执行,不符合“刑罚执行完毕”再次犯罪条件,所以不成立累犯。同理,如果是在服刑期间或假释期间再次犯罪的,因为不具备“刑罚执行完毕”的条件,也不构成累犯。

 二、特殊累犯。特殊累犯是指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它成立的条件是:来源:http://1498.gomcfl.cn/

 1.前罪与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来源:http://1016.gomcfl.cn/

 2.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三、累犯的责任:1.从重处罚;2.不得缓刑;3.不得假释。

 四、毒品再犯的特别规定:第356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毒品犯罪)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1.适用本条不需要具备累犯的条件,即符合本条条件但不符合累犯条件的,依据本条也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来源:http://995.gomcfl.cn/

 2.争议点:行为人既符合累犯条件又符合本条条件的,如何适用法律?司法实务:分则特别规定优先,一律适用第356条规定;学说,符合累犯条件的适用累犯规定,排斥第3356条适用,不符合累犯条件的,才有适用第356条的可能。考试中按司法实务做法回答较稳妥。

 [相关真题]:(04?卷二?单?13)来源:http://98.gomcfl.cn/

 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张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B.李某犯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C.王某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D.田某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20年又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

 答案:A

 [模拟训练]:来源:http://1459.gomcfl.cn/

 下列情形中,不属于累犯的有()

 A.甲1991年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998年被假释,1999年犯强*罪,应处8年有期徒刑

 B.乙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9年刑满释放,2003年因交通肇事应判处有期徒刑1年

 C.丙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个月,1999年7月刑满释放,又于2002年5月犯抢劫罪,并将被害人打成重伤

 D.丁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4年犯故意杀人罪

 答案:ABCD来源:http://1407.gomcfl.cn/

 [相关法条]:

 第65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66条: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74条: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来源:http://1367.gomcfl.cn/

 第81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来源:http://1491.gomcfl.cn/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法考考试中,刑法一直是同学们备考的重点和难点,刑法要想拿到高分,抓住痛点是关键,下面法考就带大家一起来学习下刑法的考试重点: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实现

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实现,是指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要早。

例,甲准备让乙吃了安眠药,等乙睡着后,用绳子将乙吊起来,制造自杀身亡的假象。结果因为安眠药剂量过大,乙吃了安眠药死亡。由于行为人的第一个行为已经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所以认定为构成要件结果的提前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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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通说观点):由于甲有概括的杀人故意,所以具有着手杀人的故意,因此,甲的故意杀人行为已经着手,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第二种观点(少数观点):甲虽具有概括的杀人故意,但是在投放安眠药时,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会致人死亡,此时缺少对该具体实害结果的认识和故意,缺乏着手杀人的故意。因此,甲的故意杀人罪尚未着手,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此时,甲的故意杀人罪尚处于预备阶段,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同时触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构成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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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上述两种观点均需掌握,如有观点展示,均需作答。如果只有一种结论选择,只答通说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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