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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洛政通〔2020〕38号

根据洛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枣园社区等2个街道、3个社区集体农用地13.7541公顷、建设用地16.5775公顷。以上共计土地30.3316公顷,拟作为洛阳市实施2018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下沟社区旱地、村庄,西至衡山路辅路,南至枣园社区林地、下沟社区村庄,北至枣园社区旱地、下沟社区旱地。

地块2-1:东至周山大道,西至洛阳亿豪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洛阳盈驰精密齿轮有限公司,南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北至老城区中沟社区。

地块2-2:东至周山大道、西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南至_涧大道、北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

地块2-3:东至洛阳东鹏置业有限公司,西至西工区大路口社区居民点,南至洛阳市正基置业有限公司汉宫花苑,北至洛阳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地块2-4:东至周山大道、西至西工区下沟社区居民点、南至西工区大路口社区耕地、北至_涧大道。

地块2-5:东至河南省物资储备管理局433处、西至西工区大路口社区居民点、南至郑州铁路局用地、北至_涧大道。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枣园社区集体土地1.6308公顷,其中农用地1.5789公顷、建设用地0.0519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红山街道下沟社区集体农用地3.3062公顷,其中耕地2.8427公顷、其他农用地0.4635公顷。

拟征收西工区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集体土地25.3946公顷,其中农用地8.869公顷、建设用地16.5256顷。

三、拟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拟作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住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红山街道枣园社区和下沟社区补偿标准为117万元/公顷,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补偿标准为148.5万元/公顷。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0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标准为71.7万元/公顷。红山街道办事处枣园社区和下沟社区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88.7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931.6119万元,洛北街道大路口社区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220.2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5591.8909万元。以上合计征地补偿总费用为6523.5028万元。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4348.7271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批次用地共落实社保资金2174.77572万元,已预存入我市指定帐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分别与西工区红山街道办事处、洛北街道办事处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凡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洛阳市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

2020年12月5日

2020年征地补偿标准

2020年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被征地面积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ⅹ补偿倍数(6?补偿倍数?10)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被征地面积ⅹ前三年平均年产值ⅹ补偿倍数ⅹ被征地块需安置人数(4?补偿倍数?6)

①每公顷被征收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②1+2?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内容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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