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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处罚标准细则如下:

1、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规定予以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2、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3、非法占用耕地,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占用林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1、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符合省林业厅规定的林业设计资质等级的林业调查设计单位编制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计划部门的立项批复(大型项目要有初步设计批复);

4、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责任承诺书。 若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需在占用林地许可批复之后,再向县林业局申请采伐林木。

5、占用征用国有林应出具该国有单位关于占用林地事宜的公示、林场职工大会的会议记录和职工签名材料,占用退耕还林地的应出具退耕还林变更作业设计批复;

6、市、县林业部门植被恢复费收缴票据(县级审查合格后);

7、永久占用征收林地需公示,临时占用林地需补偿协议;

8、建设单位应出具法人证明,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单位出具采、探矿许可证;

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以上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非法占用并毁坏以上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综上所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依照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占用耕地的法律规定为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农村地区的土地的使用权归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此种类型的土地,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故而农民也不得享有依据自己的意愿将土地转让给他人的权利,其他民事主体也不得非法占用土地。

正确理解和适用非法占用耕地罪的有关法律规定,对强化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国土资源部门避免违法。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就必须移送公安、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不论是否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数量也不能仅以建筑物占地数量为依据,而应与行政处罚的违法占地数量一致。从而避免象本案那样该移送的不移送而造成的行政不作为问题,甚至违法行政。二是有效解决移送案件的“肠梗阻”问题。公安、司法部门对“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的情形,不应要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破坏耕地鉴定书》。从而解决“非法占用耕地罪”具体适用中“公安部门硬要《破坏耕地鉴定书》,国土部门又拿不出”的“肠梗阻”问题。事实上,象本案那样“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的情形,占“非法占用耕地罪”的绝大多数,这种情形犯罪行为人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对提高打击土地犯罪的力度和效率,对保护土地资源具有深远意义。

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方式主要包括: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即将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到占用以前的状态,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公共用地或未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恢复到占用以前的原貌;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要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原使用者,由此而给原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追究违法使用者的民事责任;如果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交还原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2.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并且这些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如果在非法占用的土地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没收。

4.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的,除采取上述处罚措施以外,还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但罚款是选择性适用条款,是否给予罚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违法情节而定,至于罚款的具体幅度和标准,应由《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5.行政处分。给予行政处分的对象是非法占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行使行政处分的机关是有关责任人员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

6.刑事责任。主要是指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时,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仃,包括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等。需要说明的是,构成此罪,必须是非法占用耕地。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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