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房屋拆迁流程”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房屋拆迁流程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房屋拆迁流程是什么

1、房屋拆迁流程如下:

(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拆迁该如何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如下: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程序(23个步骤)(精)

拆迁前政府需要对拆迁户的流程如下: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拆迁房屋需要的手续有:

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

4、根据当地的政策文件、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

综上所述,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政府征收房屋需要哪些手续

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十二个环节

一、确认征收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二、审查四规划一计划,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

(一)发展改革部门审查项目是否项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城乡规划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国土资源部门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旧城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征收的,因审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确定征收范围和两个禁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查意见和征收范围,作出禁止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相关通告,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

房屋征收部门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停止办理的期限最长为一年

四、调查登记和公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六、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求意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补偿方案,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论和以公布,并公众征求意见,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

七、修改征收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1)根据征求意见研究修改补偿方案,将征求意见和修改公示予以公布。

(2)旧城改造,多数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修改方案

八、选定评估机构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2)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九、初步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由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地产市场均价和征收所需资金总额进行评估,确定征收补偿资金预算

十、存储补偿安置资金,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专储、专款专用、补偿资金到位由金融机构出具证明。

十一、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2、决定征收并公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注:关于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办法,部分省为先做出征收决定,在选择评估机构

法律分析:一、房屋征收需要手续:

1、房屋调查登记;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2、房屋征收决定制定及公告: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征收补偿方案的拟定和公布: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六十六条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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