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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行业也有一些免税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免税:

一、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以及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可免征增值税.

二、对种子公司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试验示范、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等,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种子公司经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种子销售公司交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

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因此,购进种子后种植一段时间销售是可以视同农产品的种植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1、种子、种苗实际上是农产品,在生产销售环节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2、农机、农药、化肥在生产环节按销售的13%计算销项税,批发与零售环节免征。

适用13%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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