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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耕地还是宅基地?
依据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不仅指耕地还包括宅基地。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农用地使用权,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以及可用于农业开发的“四荒”土地;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企业用地和公益用地,对这三种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性质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城镇居民能否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城镇居民住宅建设应当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居民不能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住宅。 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城镇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农民集体收回。
09年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标准征地动迁补偿实施原则?
1?高速公路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征地工作的组织实施,沿线各市 *** 负责动迁工作的组织实施,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签订征地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 *** 签订动迁补偿投资协议。?
3?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建设专案用地(包括铁路、军事、林地等)的预审、报批、征地实施、占补平衡造地、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大征地、办理土地使用证以及涉及征地的协调服务工作。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方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时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各市 *** 负责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地方协调等项工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在动迁投资范围内可细化补偿标准,合理调剂使用资金。?
5?凡由市、县 *** 及有关部门收取的费用原则上减免。涉及国有资产的电力、电信、铁路、水利、管道及军用设施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适当补偿。?
6?因工程需要扩大征地以及动迁增加的费用,在相应补偿投资协议的不可预见费中列支。增加的补偿专案由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核定。 ?
7?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各市 *** 应依法征地、动迁,合理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利益,承担因征地、动迁所涉及的法律、经济、群众上访等责任。要加强对高速公路建设重大意义的宣传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防止发生阻碍工程施工现象。?
8?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征地、动迁专项资金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和监督。?
二、征收土地补偿、税费标准及征地工作程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 *** 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装置)每眼补偿2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装置)每眼补偿2000元。?
排灌大井(含装置)每眼补偿1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3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
四、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偿。?
1?林木补偿标准?
⑴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13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600元;?
14—20年平均每亩补偿3000—1800元;?
2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⑵柞树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4400—60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2400元。?
⑶红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2000—3100元;?
21—40年平均每亩补偿4600—6200元;?
41—70年平均每亩补偿16800元;?
7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9600元。?
⑷落叶松林木补偿费?
1—3年平均每亩补偿1200元;?
4—20年平均每亩补偿1800—3000元;?
21—50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2500元;?
51年以上平均每亩补偿1100元。?
2?村民房前屋后林木补偿标准?
一般林木(杨柳榆槐等)?
幼龄林(1—1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5—20元;?
中龄林(11—20年生)平均每株补偿22—50元;?
成熟林(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1元。?
3?森林植被恢复费?
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4000元;?
未成林每亩2667元;?
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5336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亩6667元;?
疏林地、灌木林地每亩2000元;?
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亩1334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五、果树补偿标准?
1?苹果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90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90-210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210-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2?梨树?
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6-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5年)平均每株补偿144-120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600元。?
3?桃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45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45-144元;?
盛果期(9-20年)平均每株补偿144-360元;?
衰果期2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180元。?
4?葡萄树?
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3-5年)平均每株补偿10-90元;?
盛果期(6-11年)平均每株补偿90-180元;?
衰果期12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80元。?
5?枣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8年)平均每株补偿10-80元;?
盛果期(9-30年)平均每株补偿80-650元;?
衰果期31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320元。?
6?板栗?
培育期(1-4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5-7年)平均每株补偿10-180元;?
盛果期(8-35年)平均每株补偿180-900元;?
衰果期3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50元。?
7?杂果树?
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5-10元;?
初果期(4-10年)平均每株补偿10-30元;?
盛果期(11-25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
衰果期26年以上平均每株补偿40元。?
六、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七、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
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
木杆平均每根500元;?
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
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
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八、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
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9000元;?
水库水面(灌溉)每亩补偿6000元;?
水库荒滩每亩补偿1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
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5000-1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10元。?
九、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
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
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
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10-15万元。?
乡村道路(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5万元。?
乡村道路(土路面)每公里补偿2万元。?
十一、乡村道路和田间作业道补偿标准?
考虑农民群众生产和生活需要,确需修建的乡村道路连线线和田间作业道,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实施。?
村道路连线线(砂石路面)每公里补偿6万元(含征地费用、简易构造物)。?
乡村道路连线线、田间作业道每公里补偿4万元。?
十二、征地及动迁不可预见费
按签订的征地和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总费用的5%计算。不可预见费由建设单位负责使用,主要用于因工程设计变更引发的扩大征地和地上附着物动迁的补偿;工程设计时没有发现,征地动迁协议中没有列入的不可预见的地下构造物动迁补偿;因国家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拒的地震灾害等不可预见专案的补偿。涉及征地的不可预见专案,由省交通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共同核定。?
十三、各市动迁办公室管理费?
按省市签订的动迁补偿投资协议中所核定的总费用的3%计提。?
各市动迁办公室为临时性机构,主要负责高速公路建设专案拆迁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地方协调工作。市动迁办公室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包干使用,不得超支。?
好像还没有改变吧 啊 要不国家肯定有档案哦
集体土地宅基地转国有土地宅基地需要那些程式宅基地没有“国有”的说法的。
农村宅基地作为农民集体给本村村民(农业户口或村集体社员)的一种福利,在中国,农村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相当于划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性质为出让和划拨等,出让土地一般由房开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划拨土地一般用于基建公有住房或公益事业类用地),农民建住房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是无偿的。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释义和申请条件:
1、基本释义: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2、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集体转国有目前唯一的合法途径是征收征用土地的方式,对已建房屋的农村宅基地,在地方上,很少有操作的。
农村,宅基地,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怎么区分
我国的土地实行公有制,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农村土地里面除了明确为国有的土地,其他的都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明确规定了: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退出后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还有吗?宅基地退出后,集体成员迁入到城镇的,一般不会影响家庭承包的土地。按照土地承包权证上的承包年限,在有效的承包期内,集体都不会收回承包权。但是承包的土地不能弃耕闲置,闲置土地超过两年,集体有权收回土地的承包权。如果家庭没有成员耕种土地的,建议请人代耕或者将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
请问宅基地是否就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住房用地,农村土地一般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所以可以说宅基地就是集体所有土地。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指的是什么土地?我们国家土地的所有制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私人是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在农村里农民集体所共有的土地。
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有农村集体宅基地?有什么不同土地法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法第八条规定非常明确说明了农村有宅基地,而农村的土地在法律上定义成集体土地了,就不要说是国有土地了。城市里有城中村,不属于国有土地
怎样申请集体宅基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宅基地您好!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是要由 *** 征地行为决定的,首先得通过 *** 的国土资源局和规划局,然后释出征地公告。个人无权申请将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的。谢谢阅读!
什么情况下可以占用耕地建房
国家政策还是需要细细阅读才会知道其中的含义的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五十九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六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六十四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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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占用耕地建房。
1、农民在建房过程中,尤其是在危房改造过程中,由于地理条件限制,不得不占用耕地建房,可以通过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来转变土地性质后再建房。
这种情况下在耕地上建房的国家允许的,而且还能够获得农村危房改造补贴。
不过,要想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手续,那可不是一般的繁琐,大家要先向国土部门申报,按照年度用地计划指标来执行,符合要求获得审批后,再去盖房子才符合规定,才属于合法建筑。
2、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动建设高标准农田,把农村土地整治形成集中连片,在建设配套设施诸如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用于农业种植生产的房屋建设时,允许使用耕地进行建设,而且也能够获得补贴。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楼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法释〔2000〕14号)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上、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百度百科-非法占用耕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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