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昆明市医保年报销上限”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昆明市医保年报销上限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报销比例

城镇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一级:100元;二级300元;三级880元。

第二次住院:一级:30元;二级90元;三级264元。

第三次及以上住院:一级:0元;二级0元;三级0元。

注:年满70周岁以上起付标准减半。

自付部分:

1、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3%,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为10%;

2、200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人工器官:国产10%,进口20%;

3、抢救超范围用药:40%。

统筹自付部分:

统筹自付部分=[住院总费用—(起付标准+先自付部分+全自费部分)]×自付比例。

在职员工:一级9%,二级12%,三级15%;

退休员工:一级5%,二级8%,三级11%;

门诊报销比例:

1、普通门诊

个人全额支付费用

2、门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检查治疗费个人自付30%,基本医疗统筹报销70%。

注:需在在二级以上医院门诊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3、慢性病门诊

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分医院等级,先自付起付标准55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

注:每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限药品费),经审核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特殊慢性病”的,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为30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后的药品费不再报销。

4、特殊病门诊

经审核认定的“特殊疾病”患者,一个自然年度内的门诊费用按住院待遇报销。

城乡居民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住院医疗费待遇方面:

1、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5%;

2、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75%;

3、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600元,报销比例为60%;

门诊医疗费待遇方面:

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门诊医疗费及其诊疗费,统筹基金报销50%,一个自然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0元;

二、报销范围

城乡医保费用下不予报销情况:

(1)明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

(2)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除外)、意外事故、医疗事故等明确由第三方负责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三、报销条件

个人首次参保连续缴费6个月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四、报销材料

1、门诊病历

2、出院小结

3、疾病证明书

4、住院收费收据(发票)

5、住院费用清单

6、医疗保险IC卡(未办卡的参保学生须提供医保缴费收据及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7、异地住院费用报销的,提供单位(社区居委会/学校)证明或《昆明市异地居住或驻外工作人员选择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原因未能直接持卡在定点医院结算的,提供相关证明及就诊情况说明

9、委托他人代办的,须提供申请人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

10、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就医的,须提供双向转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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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乡(镇、民族乡,下同)、村(行政村、办事处,下同)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依法纳税,履行国家重要农产品收购合同,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是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的义务。除此以外,需按本规定办理。其他要求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任何财力、物力和劳务的,均为非法行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所需经费和必要设施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第五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并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三)监督村提留、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按法定程序批准的其他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四)受理违反《条例》和本规定的检举、控告;

(五)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事项;

(六)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第六条 农民每年直接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以乡为单位,以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统计的农村经济收益分配年报表的数字为依据,不得超过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五。其中,村提留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

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承担五至十个农村义务工和十至二十个劳动积累工。因需要和有条件的地方,经乡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以出劳为主,本人要求的可以资代劳。第七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主要按农民从事的产业和经济收入承担。

承包耕地的农民,按承包的耕面积或者劳动力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经营个体工商业和私营企业的农民,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费用外,应按照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向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村提留和乡统筹费。

承包工副业、畜牧业、山林、水面以及茶、桑、果园等的农民,按承包合同的规定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承包金。第八条 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实行全年统算统收制度,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取。可以在年底前一次收清,也可以分夏秋两次提取,但不得在农民交售产品和发放预购定金时强行扣款抵交。

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分户立帐,分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当年节余结转下年使用。

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村提留、乡统筹费的当年预算方案和上一年决算方案,以及上一年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用工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革命烈军属、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和特别困难户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减免的项目和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评定。

贫困村的乡统筹费核减,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报乡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于村、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农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集体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县区、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在审计机关指导下,对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

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村提留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项目设置、标准的制定和调整,须按《条例》规定的权限报批。执收单位必须持有物价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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