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urt rules KL-born stateless girl was abando<em></em>ned at birth, declares her a Malaysian

吉隆坡,1月6日——昨天,沙阿南高等法院宣布一名10岁无国籍女孩为马来西亚人,她的亲生父母未知,现在是吉隆坡一对夫妇收养的孩子。

高等法院命令当局给女孩一份新的出生证明,承认她是马来西亚人,宣布她目前的出生证明是非法的,证明上记录她是非马来西亚人。

女孩养父母的律师Sharmini Thiruchelvam告诉《马来邮报》,高等法院法官拿督Khadijah Idris在考虑了法庭上提供的所有证据后,发现这个孩子出生在马来西亚境内,是一个“暴露的新生儿”,或者是被遗弃的。

根据沙米尼的说法,高等法院还表示,根据联邦宪法附表二第三部分第19B节的规定,该儿童在马来西亚出生时被遗弃的裁决“引发了一种推定”,即该儿童的母亲是马来西亚永久居民。

Sharmini说,高等法院还发现,被养父母起诉的马来西亚出生和死亡登记局长未能反驳孩子是由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母亲所生的假设,因为没有证据表明女孩的母亲不是马来西亚永久居民。

沙米尼说,高等法院随后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以及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第1(a)条文,以及第二附表第三部第19B条文,发出法庭命令,宣布该名儿童是马来西亚公民。

第14(1)(b)条规定,符合附表2第二部分任何条件的人有权成为马来西亚公民,其中一个条件是第1(a)条-在马来西亚出生,至少有一位马来西亚父母或至少有一位永久居民父母。

第19B条规定,“任何在任何地方发现暴露的新生儿”应被推定为在该地方由一名是该地方永久居民的母亲所生,直至出示相反的证明为止,而该儿童被发现的日期应作为该儿童的出生日期。

由于高等法院昨天认定这名女孩是被遗弃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她的母亲被推定为马来西亚永久居民,这意味着她符合第1(a)条的条件——在马来西亚出生的父母中至少有一方是永久居民——有权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根据Sharmini的说法,高等法院昨天还批准了她的客户所要求的其他三项法院命令,包括宣布2017年的出生证明-将女孩登记为“Bukan Warganegara”(非公民)而不是马来西亚公民-是“非法侵犯儿童作为马来西亚公民的权利”。

高等法院还命令出生和死亡登记局长在收到法院命令后的14天内重新签发该儿童的出生证明,并将其登记为马来西亚公民,还命令法院命令可以通过挂号邮件送达国家登记部。

《马来邮报》隐瞒了这名女孩及其养父母的身份,只称女孩为“A”。

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了什么

2022年6月14日,养父母通过沙阿南高等法院的原始传票向马来西亚出生和死亡登记处提起诉讼,寻求将女孩宣布为马来西亚公民。

根据法庭文件,这对夫妇是一名马来西亚女子和一名非马来西亚男子。

养母在一份法庭宣誓书中说,孩子是2013年在吉隆坡的一家医院出生的,一名妇女在孩子出生当天或前后告诉她,孩子的生母想把孩子交给别人收养。

其他法庭文件显示,养母说,这名妇女是她的熟人,而不是亲生母亲,她把孩子给了她收养,而这名妇女说,亲生母亲不想照顾孩子。

2015年,养父母向沙阿南的塞申斯法院提出了合法收养女孩的申请,法院于2017年允许这对夫妇合法收养女孩,并下令签发新的出生证明。

但这份2017年签发的新出生证明将这名女孩登记为非马来西亚公民。

虽然马来西亚当局没有承认这名女孩是马来西亚人,但养父母表示,这名女孩不是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这意味着她是无国籍的,因为她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

根据昨天高等法院的裁决,这名女孩将不再是无国籍的。

联邦律师V. Khrisna Priya代表出生和死亡登记局长。

根据法庭文件,出生和死亡登记局长通过联邦律师提出,除其他事项外,第19B条不适用于该儿童案件的事实,因为它认为,养父母未能证明" A "属于出生时被遗弃的儿童,因为养父母已将她从该妇女身边带走。

养父母通过律师表示,他们从该女子手中接过孩子时从未见过孩子的亲生父母,该女子既不是A的亲生母亲,也不是A的亲生亲属。养父母表示,亲生父母的身份不明。

他们的律师辩称,这清楚地表明A被亲生父母遗弃给了将她交给养父母收养的女子,并辩称这就是第19B条适用于女孩案件的原因。

根据双方的陈述,高等法院随后裁定该女孩有权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此前,联邦法院的五名法官小组于2021年11月就第19B条做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决定,称该决定旨在避免无国籍状态,以涵盖“被遗弃在垃圾场、婴儿舱口、公共或学校厕所、礼拜场所等附近”的新生儿的“残酷生活现实”。

联邦法院还说,第19B条应给予尽可能广泛的解释,以包括在出生地点被身份不明的生母遗弃的儿童,并包括这种被遗弃的新生儿的困境,否则将破坏防止无国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