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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销户提取和非销户提取两大类,具体提取条件如下:
一、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职工购买(包括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单位集体房、拆迁房)、农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公租房、商品住房;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重大疾病;
6、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严重困难的。来源:https://www.xn--v30ao21a.cn/cshi/202502-332.html
二、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4、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2)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来源:https://www.xn--v30ao21a.cn/cshi/202502-293.html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来源:https://xn--v30ao21a.cn/cshi/202502-466.html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来源:https://www.xn--v30ao21a.cn/xwzx/202412-41.html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帐户来源:https://www.xn--v30ao21a.cn/xwzx/202412-69.html。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一、个人申请
1、本人提出申请;
2、填写《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
3、提供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同时提供复印件备案。
二、单位审核
1、审核个人提供有关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2、在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审查意见栏上签署意见并签名;来源:https://www.xn--v30ao21a.cn/zhishi/202412-39.html
3、在《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在备注栏支取单位名称应于单位公章相一致。来源:https://www.xn--v30ao21a.cn/cshi/202502-268.html
三、中心审批
1、核对个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
2、核定支取金额;
3、收集备案资料;
4、在《宝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来源:https://www.xn--v30ao21a.cn/bkjj/202412-119.html。
四、银行转款
对符合支取的职工,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同意支取的金额以转帐支票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账户,再由职工单位按住房公积金支取、销户清册,将转入的金额发放给职工本人。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消息,从6月1日起,职工提取公积金时,不需要再提交申请表及再交易自住住房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房产抵押评估报告》。
还可以通过手机简便操作,个人在上传提取相关资料的后,公积金中心在网上审批后当日即可到账,真正实现了“不见面”办理,极大地方便了缴存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来源:https://xn--tlqp42atki61ai42f.cn/cshi/202502-426.html
:取消上述证明事项后,职工提取公积金时不再向住房公积金中心提交《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集中提取申请表》,不需要再到所在单位盖章,提取人只需持本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及提取所需资料前往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服务大厅,便可将提取金额直接打入本人银行卡中;申请再交易住房贷款也不用再提供《房产抵押评估报告》。既简化了办事流程也大大缩减了办理时间,减轻了职工负担。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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