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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不可以买断的,具体原因如下:
1、公租房以5年为一个期限,租住者去购买改善住宅房的时候,能够退掉公租房;
2、业主租住满5年后,能够以成本价加银行利购买购自住。购买时能够选择一次性付款或许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后不再支付房钱,分期付款时,未付款面积依照规则交纳房钱;
3、公租房不可以上市买卖,采购人需求转让的,由公租房所在的单位组织回购,回购报价为原销售报价加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不会跟着房价的上涨而上涨。一旦发现用虚假信息骗得公租房租住的,将强制请求其退出。
公租房申请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2年以上;
(2)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单身人员年龄应满28周岁。
2、新就业职工: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3)月工资、家庭净资产低于相关标准;
(4)本人及父母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
3、外来务工人员: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或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月工资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公租房既不能买卖,也不能过户。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机关,是不可以过户的。公租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各种社会主体通过新建或者其他方式筹集房源、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是一个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公租房不可以转到别人名下。公租房是仅供使用,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产权属于国家,不能自由买卖过户的。公租房只能办理承租人变更,在办理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时,需要经过产权人同意。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有别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新型保障性住房,尚无一个内涵统一的明确界定。公共租赁住房有益于弥补个人出租住房的不足。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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