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土地纠纷问题”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土地纠纷问题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近几年,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补贴力度逐年加大,这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增收和粮食生产的稳定。由于惠农政策落实的依据是农地,因此围绕农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从表面来看,这些问题和矛盾是由国家利农政策的实施引起的,可从历史的角度考察,农村土地纠纷有深层次的原因。

一、农村土地纠纷的几种类型 

1、无地少地农民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纠纷

这一类型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增人口的承包地问题;二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时,个别农户因种种原因,将其承包地部分或全部退回发包方,现又向集体要回承包地;三是人口变动后承包方主动退回或被集体收回承包地,现在又重新要回承包地,涉及人口有大中专毕业生、到城镇或大城市居住的原村民、在婆家没有得到承包地的出嫁姑娘等。

2、由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

这种情形主要是因为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或者即使有土地流转合同,但对土地流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不明确,随着土地预期收益的变化,单方要求终止承包合同、提高土地流转费用等。来源:https://www.ewtuny.cn/cshi/202412-131.html

3、由于基层组织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

如个别村庄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时,发包方未按当时“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导致人均承包地面积不均,现在承包地少的农户强烈要求重新发包承包地。有的基层组织借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引进项目之名,强行流转农户承包地,甚至私下卖掉土地使用权,矛盾随着土地预期收益提高而激化。

二、农村土地纠纷产生原因的历史考察

1、我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革:土地改革、合作化和家庭承包责任制。土地改革是通过没收地主、富农的土地,按人口平均无偿分给农民。如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十一条规定:“分配土地,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地基础上,按土地数量、质量及其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之。”土地改革使农民实现了几千年来的“均田地”梦想,按人口无偿均分的做法也符合“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朴素“均贫富”思想,因此得到广大贫苦农民的普遍欢迎和热烈拥护来源:https://www.ewtuny.cn/xwzx/202412-144.html

为了防止贫富分化和为工业化建设提供支持,从上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了合作化运动,1958年更开始了人民公社化运动。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对我国的工业化发展战略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将我国农业带入难以为继的境地。农民迫切要求改变生产方式,1978年或更早些时候,在全国不同地区,如四川、安徽、广东等地都出现了农民私下采取的“包干”、“包产”等生产形式。1978年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到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有99.96%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

从“分”的形式上看,大多数地方是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并且每三年或五年就重新调整以缓解人地分配矛盾。土地的频繁调整和按照土地的肥沃程度、远近搭配平均分配使土地细碎化,不利于农民对土地的长期投资和适度规模经营,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发展。在这一背景下,学术界也开始了对家庭承包责任制的思考。从理论上讲,家庭生产经营方式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方式之一,这是由农业的生产特点决定的。可由于我国人均土地规模过于狭小,分户经营导致农业技术服务削弱、农田基础建设投入不足和农业增长乏力。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先后开始了自发的土地制度变革,如贵州湄潭实行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制度、广东南海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山东平度的“两田制”等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农业部等部门也分别就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文,并先后于1988、1998、2004年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订,并在2003年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对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了规定。

2、现有土地纠纷产生原因的历史考察

(1)法律条文与乡规民约、农村传统习俗相冲突。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土地改革或是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农民从中感受到的就是公平,即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定期按照人口增减状况调整土地,这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除此之外,各地普遍遵守的习惯还有:出嫁的女儿、去世的老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在入学或者毕业后应退回承包地,而新增人口,如娶妻、不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新增人口都有资格获得土地。这些习俗是被农民广泛接受和遵守的“老规矩”,在很多时候这种传统习俗的力量甚至要大于正式的法律制度,要改变是相当困难的。

另外,土地改革和家庭承包制实施初期的实践加强了农民的这种“成员”意识,只要是这个社区的一员,就可以凭借成员资格无偿得到一份土地。2002年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改变了这一现状,农民一时很难接受。因此,有关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规定也从没有得到完全的贯彻和实施。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对全国2749个村庄的调查表明,土地问题仍是农村矛盾的焦点。自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平均已有12.5%的行政村进行过土地调整,东部地区最高为15.6%,中部为11.3%,西部为9.2%,浙江和内蒙古分别高达45.5%和36.1%。由此可见,土地的小范围调整一直都在进行。究其原因,一是大部分地区土地仍是农民生存的基础,人口变化必然带来土地关系的变化;二是城市化过程导致土地关系的变化需要进行调整,东部发达地区的调整比例高于中西部地区就是明证;三是农村土地制度、法规与农村社区长期遵守的传统习俗相冲突,难以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2)法律、法规频繁修订使农村土地纠纷异常复杂。今天的土地纠纷多为新旧矛盾的积累,如新增人口的土地问题;有的则是由于原来处理时操作不规范而产生的。究其原因,从家庭承包制的实施到现在,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条例、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法律如《土地管理法》、《农业法》、《民法》、《土地承包法》等,有关的政策条例就更多了。《土地管理法》就曾经在1988年、1998年、2004年被三次修订,每次都增添新的内容。对于这种情况,即便是专门从事土地问题研究的人员也难以完全理解法律的真正意义,对于一个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而言,要使每部法律都得到贯彻执行,其困难可想而知。

其实,国家出台的有关土地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文件在内容上是一致的,目的是明确的,就是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利,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维护农民利益,发展农业生产。比如,90年代国家频频就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发文,是因为90年代中期基层政府往往借助结构调整、经济开发等名目干涉农民的经营自主权,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2003年修订《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是为了保护农民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权益,保障农业和粮食安全。但是,政策和文件的频繁出台往往让基层组织无所适从,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每次土地调整都难免产生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基层组织每隔一定年份进行土地调整的情况下,农民期望这一次的土地矛盾可以在下次土地调整时解决,因此没有表现出太大的矛盾和冲突。但新《土地承包法》的出现打破了农民的这种预期,使新旧矛盾凸现出来,尤其近年来国家利农政策频繁出台,土地收益大幅度提高,围绕土地的纠纷也不断增加。

三、解决土地纠纷的可行举措

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要彻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是非常困难的,本文对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化解矛盾进行了一些探讨。

1、改变农业补贴方式

目前国家对农业补贴的依据是农地,有地的农民有补贴,没地的农民没补贴。这种补贴方式与国家补贴农业的初衷并不相符,也激发了由农地产生的矛盾。因此,可以将基于农地的补贴改为对农业经营者的补贴。

2、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

目前,我国土地流转有以下特征:一是土地流转形式多种多样,如转包、转让、互换、租赁、入股等;二是流转期限各不相同,从1年到30年甚至50年不等;三是租金确定各异,有的是定额租金,有的是以每亩地多少稻谷或者小麦来计算的;四是流转范围和对象不同。如此多样的土地流转现象,如果没有合法的手续,当预期收益发生变化时,矛盾的产生在所难免。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土地租金的确定,既受当时土地流转供求状况的制约,又与当时的土地收益状况密切相关。因此,应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租金的确定上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既要顾及当前利益,也要有长远眼光。此外,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可能考虑可能出现的变化,给双方稳定的心理预期,避免土地流转纠纷的产生。

3、完善土地使用制度

我国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大的问题是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首先,土地的无偿使用制度难以体现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其次,虽然长期以来,农民看起来是在无偿使用土地,但是基于使用土地而被征收的农业税费并不是一个小数目,各种税费和杂项增加了农民负担,掩盖了农民对国家的贡献。再次,农业税免征以后,大部分基层政府的行政能力已经受到很大影响,长此以往必将影响农村公共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最后,无偿土地使用制度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影响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完善土地使用制度,改无偿土地使用制度为有偿土地使用制度,可化解一部分无地或少地农户的负面情绪,同时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

求一份关于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议的提案

法律分析:中央关于农村问题的第一个一号文件是《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法律依据:《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

关于农业生产责任制

(一) 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现在,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

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获得如此迅速的进展,反映了亿万农民要求按照中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来发展社会主义农业的强烈愿望。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不但克服了集体经济中长期存在的“吃大锅饭”的弊病,而且通过劳动组织、计酬方法等环节的改进,带动了生产关系的部分调整,纠正了长期存在的管理过分集中、经营方式过于单一的缺点,使之更加适合于我国农村的经济状况。目前,我国农村的主体经济形式,是组织规模不等、经营方式不同的集体经济。与它并存的,还有国营农场和作为辅助的家庭经济。这样一种多样化的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结构,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更快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它必将给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带来广阔的前景。实践证明,党在三中全会以来所制定和实行的农村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各级党组织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具有深远意义的。

由于这是一场牵动亿万群众的深刻而复杂的变革,时间短,任务重,经验不足,在工作中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是难免的。需要我们采取积极而又慎重的态度,毫不松懈地做好生产责任制的完善工作。因此,从现在起,除少部分地区和社队外,从全局来讲,应当稳定下来。各级领导,包括省、地、县、社的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有计划地培训干部,总结经验,统一认识,解决实际问题,使现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包括农、林、牧、副、渔各业的责任制能够进一步完善起来来源:https://www.faiemp.cn/cshi/202501-173.html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什么问题和什么问题

您好。请看解答:

一、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是加强农村法律服务的客观要求

所谓有效供给是指与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供给。当前,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另一方面,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满足不了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需求。

(一)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来源:https://faiemp.cn/xwzx/202412-38.html

当前,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涉法问题和涉法矛盾大量增加,农村各类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来源:https://ewtuny.cn/zhishi/202412-47.html

一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促进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对传统的法律服务制度和法律服务方式提出了严峻挑战。特别是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广大农民兴办了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在规范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保护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是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涉及到大量的法律问题,迫切需要法律服务工作者引导和帮助农民群众正确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引导和协助农村基层干部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基层事务、解决基层矛盾。

三是农民现代意识的逐渐增强带动了农村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普法工作的深入,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开始从封闭、半封闭型社会向开放型社会转化,农民的视野逐渐扩大,权利意识逐渐树立,依法维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随之逐渐增强。

(二)农村法律服务的有效供给明显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广大农民普遍不能就近获取法律服务。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集中在城市,城乡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这是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共同现象。然而,由于我国城乡经济长期呈现二元结构,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以我市为例,截至2007年4月底,我市律师数量虽然已达14200多人,居全国首位。但是绝大多数律师在城八区执业,只有375名律师在10个远郊区县执业,仅占全市律师总数的2.6%。而且远郊区县的律师也基本集中在区县政府所在地,真正在农村乡镇执业的律师可以说是屈指可数。

二是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广大农民普遍承受不起市场化的法律服务。多数农民之所以不愿意通过法律服务的途径解决纠纷,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可能是其中的一个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法律服务费用高、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低才是问题的主要症结。

现代化法律服务体系在农村的建立,归根结底取决于农村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农民收入的大幅提升。而这并不是短期能够实现的来源:https://www.ewtuny.cn/cshi/202501-165.html

此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提出源于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责任。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大与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匮乏、农民对市场化的法律服务承受能力差的矛盾十分突出。解决这个问题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将政府的公共政策和基本公共服务产品向农村倾斜,既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在要求,也是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

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首先要明确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概念。尽管公益法律服务是近几年法律服务实践中经常提到的一个用语,但目前尚未见到确切的法理定义。

笔者认为,公益法律服务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面向基层群众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与此相适应,农村公益法律服务就是以维护农村公共利益为宗旨、以农民和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非经营性法律服务。

(一)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和指导原则

笔者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是:以政府为主导,以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为骨干,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努力建设结构合理、发展平衡、网络健全、运行有效、覆盖整个农村地区的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以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享有知晓法律常识、获得基本法律服务的权益。

根据上述目标任务,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应注重把握以下几项原则:

1.政府主导原则。政府是基本社会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公益法律服务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对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

2.满足基本需求原则。公益法律服务毕竟是市场化法律服务的补充,应定位在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最基本的法律需求上,集中有限的资金和力量着重解决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3.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原则。在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另一方面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

4.因地制宜原则。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不能搞“一刀切”、“齐步走”。

(二)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服务主体

在公共领域,由任何单一的主体解决所有复杂、多样、动态的公共问题都是不可能的。因此,积极培育由政府部门、企业、第三部门和公民构成的多元化的服务主体,是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的首要任务。

2006年4月,我市开始在远郊区县进行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机构的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在延庆、顺义等试点区县初步形成了以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和村法律服务室为主体,法律援助机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工作者)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主体。

1.政府主导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

在不断完善市场化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当今世界许多国家都积极扶持专事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英国的“公民咨询局”、法国的“司法和法律之家”、日本的“邻接法律服务机构”等都属于这类机构。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中介组织还不够发达和成熟,单靠扶持和资助那些数量小、影响弱的民间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远远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公益法律服务的需求,必须建立一批由政府主导和扶持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并促使其发展成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骨干力量。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是我市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组建的公益性社区法律服务组织,是政府在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重要平台。目前,我市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有“延庆模式”和“顺义模式”两种典型:

——“延庆模式”。2006年11月,延庆县在全市率先建立了13个不占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除东部山区3个乡镇因法律服务需求量比较少、依托相邻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外,其他乡镇都做到了“一镇(乡)一中心”。各中心由2至3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招聘人员以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的社会待业人员为主,以公检法司退休人员为辅。公益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为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调解农村矛盾纠纷,担任乡镇和村集体的法律顾问,免费代理乡镇政府、村集体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诉讼业务及非诉讼业务,免费代理特定范围的农民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等。

——“顺义模式”。2006年12月,顺义区在全区18个镇全部建立了集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于一体的镇级法律服务中心来源:https://www.ewtuny.cn/cshi/202412-108.html。各中心由1至2名向社会公开招聘的专职调解员(多数系本区法律专业本科或大专毕业生,少数为政法系统退休人员)作为固定服务人员,由一名专职律师和一名法官作为流动服务人员。中心的律师由各镇政府聘任的法律顾问兼任,法官则由顺义区法院4个派出法庭进行指派。

镇级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担任镇政府的法律顾问,调解农村矛盾纠纷,开展法制宣传,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协助办理涉农法律援助案件。

2.政府扶持的群众自治性社区公益法律服务组织

一些国家的经验表明,社区自治组织以服务自我为宗旨而开展的公益法律活动,对推动整个社会公益法律服务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调解组织这一群众自治性组织在服务自我、服务社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如何把握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涉法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农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是推进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2006年下半年,我市总结推广了大兴区北臧村镇诸葛营村等9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依托村级调解组织和文化大院建立法律服务室的经验。截至2006年年底,全市500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均建立了法律服务室。2007年,我们又决定在全市1000个村和500个社区再建1500个法律服务室。此项工作列入了北京市政府2007年为群众办实事项目来源:https://faiemp.cn/bkjj/202412-57.html。村法律服务室是依托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乡镇司法所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员和社会法律工作志愿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是司法行政职能向基层延伸的工作平台。其主要职责:一是开展人民调解、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二是搜集和传递农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信息,不定期组织专业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村里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由固定服务人员和流动服务人员组成。固定服务人员系村人民调解骨干,为1至2人,流动服务人员由司法助理员、律师、离退休法官和法律工作志愿者组成,定期深入村中开展工作。

3.民间自发公益法律服务组织和志愿者来源:https://www.ewtuny.cn/bkjj/202412-105.html

在一些发达国家,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是公益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各种民间组织大量涌现,一些民间公益性法律服务机构也应运而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市有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和徐滔法律服务网、“爱心导航”文化交流中心、“流动人口之家”网站、“小小鸟”打工者热线、陆小亚青春热线、北京妇女维权热线、红枫妇女热线、美林凯反家庭暴力热线等十几家民间公益法律服务机构。此外,我市还有一大批热心公益法制宣传和法律服务的社会志愿者。这些机构和志愿者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农民工,在构建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来源:https://faiemp.cn/bkjj/202412-44.html

4.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律师是法律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律师业既具有有偿性、竞争性的特点,也具有公益性的特征。律师的职业属性决定了律师有责任和义务承担公益法律服务。近几年,首都律师业积极投身公益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在我市农村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无论是乡镇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还是村法律服务室,律师都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前面提到的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法治进行时》免费法律和徐滔法律服务网,都是由律师创办或依托律师创办的。特别是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佟丽华律师,依托致诚律师事务所成立了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近二年已代理农民工诉讼维权案件近2000件,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5.政府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

政府部门及相关事业单位也是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重要主体之一。政府除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间接为农村提供基本法律服务之外,还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和送法下乡,直接为广大农民提供公益法律服务。来源:https://faiemp.cn/cshi/202412-87.html

除以上列举的五类主体之外,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主体还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为农村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的组织和个人。上述服务主体在服务功能上互有区分,在服务内容上互相补充,在服务方式上各具特色,共同构成农村公益法律服务的组织体系。

农民问题的核心是三农问题。

三农是指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综合概念,其中农民问题是三农工作的核心。农民问题涉及到农民的生产、生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诸多问题。来源:https://ewtuny.cn/cshi/202501-182.html

在中国,农民问题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技术与发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收入增长、农村社会保障、土地问题、农民权益保护等。解决农民问题是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关键,也是实现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农业易相发展理论对于化解“三农”问题的意义在于对立统一、相互转化的三个方面: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新型化、功能多元化及人本化;农村城镇化及社区化、均等化、农场化;农民新型非农化、职业化。

获得更好发展的措施

1、更新致富观念:应引导农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聪明才智,积极增加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只要是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能给农民带来财富的途径、办法都可以付诸实践,以达到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来源:https://www.faiemp.cn/zhishi/202412-127.html

2、优化农业结构:应按照区域化布局的要求,整合现有资源,增强本地特色,逐步形成大规模、高效益的优势农产品产业带。通过调整农业结构,让农民与市场紧密相连。同时,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改善农业的投资环境,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应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提高农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关于“土地纠纷问题”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