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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人,广义指合成一伙做某事的人,狭义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
合伙人是指那些能够共识、共创、共担、共享的创业者和奋斗者。合伙人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是合伙人是一个具有感情色彩的名称,股东是个冷冰冰的法律概念。
合伙是以股权关系为前提的合作,不涉及股权的合作是雇佣关系,是老板与打工的关系,这种合作关系有时也被赋予感情色彩,比如“伙伴”、“家人”、“兄弟”等称呼,但本质上与合伙人是不同的。
合伙人一般分为创始合伙人和内部合伙人。创始合伙人是在公司成立时出资并成为注册股东的,创始合伙人按协议出资,参与公司运作,在约定时间内不得离职和退股。每家公司的创始合伙人人数都是固定的,他们是外界赋予公司的传说,是公司发展壮大的精神力量。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2)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优先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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