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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快递暂行条例》
快递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
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
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发展保障
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快递业与制造业、农业、商贸业等行业建立协同发展机制,推动快递业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加强信息沟通,共享设施和网络资源。
国家引导和推动快递业与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业的标准对接,支持在大型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配套建设快件运输通道和接驳场所。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法开展进出境快递业务,支持在重点口岸建设进出境快件处理中心、在境外依法开办快递服务机构并设置快件处理场所。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完善进出境快件管理,推动实现快件便捷通关。
第三章 经营主体
第十七条 经营快递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核定经营许可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向社会公布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开办快递末端网点,并应当自开办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快递末端网点无需办理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
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实行统一管理,为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
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四章 快递服务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寄件人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物品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第二十二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
(二)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三)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节假日期间根据业务量变化实际情况,为用户提供正常的快递服务。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规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损毁。
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等特定物品的运输有特殊规定的,寄件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第二十六条 快件无法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据寄件人的要求进行处理;属于进出境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海关和检验检疫手续。
快件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属于信件,自确认无法退回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二)属于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理;
(三)属于进境快件的,交由海关依法处理;其中有依法应当实施检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实行快件寄递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保证与用户的联络畅通,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快件查询等服务。用户对快递服务质量不满意的,可以向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停止经营的,应当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的,应当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并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五章 快递安全
第三十条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禁止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150.html">
第三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验视内件,并作出验视标识。寄件人拒绝验视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受寄件人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应当与寄件人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保障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应当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并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接受委托的第三方企业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发现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发现已经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递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分拣、运输、投递。对快件中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其他禁止寄递物品以及限制寄递物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快递服务安全。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以下列事项为重点:
(一)从事快递活动的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二)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实施;
(三)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是否妥善处理用户的投诉、保护用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七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项目录,明确抽查的依据、频次、方式、内容和程序,随机抽取被检查企业,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技术手段,加强对快递业务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提高快递业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措施。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有权查阅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管理快递业务的电子数据。
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的需要依法开展执法活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场所,包括快件处理场地、设施、设备。
第三十九条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从事快递活动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2579.html">
(一)开办快递末端网点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停止经营快递业务,未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未书面告知邮政管理部门并交回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暂停快递服务,未及时向邮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暂停服务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处理尚未投递的快件。
第四十一条 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未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在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业务流程等方面未实行统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户提供统一的快件跟踪查询和投诉处理服务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二条 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或者非法检查他人快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寄验视制度;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验寄件人身份并登记身份信息,或者发现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实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规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销毁快递运单;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的情况,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由邮政管理部门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邮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国家邮政局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
《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适用于快递服务组织提供的国内快件、国际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跟踪查询信息服务。《快件跟踪查询信息服务规范》的内容分别为必选和可选两类。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力促快递业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决定进一步开放国内快递市场,推动内外资公平有序竞争。这正是要发挥鳗鱼效应,让国内外快递企业同台竞争,倒逼国内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2009年,新《邮政法》颁布实施,早已在中国市场开展快递业务的外资物流公司开始向中国政府申请国内快递许可。
外资快递一直看好中国市场的成长前景。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部主任赵玉敏表示,“随着外资快递巨头进入国内快递市场,将加剧市场竞争,提升市场效率。”她分析认为,一方面,外资企业进入将加剧国内市场竞争,不仅中小快递企业,即使大型快递企业也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外资快递巨头经营模式成熟,在管理、信息技术等方面具有竞争优势,这些都将促使国内快递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百度百科:快递
浙江淳安经济开发区的地区产业向导
鼓励类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鼓励类产业指导目录:国内具备研究开发、产业化的技术基础,有利于技术创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发展前景广阔,有利于提高短缺商品的供给能力,有利于开拓国内外市场;有较高技术含量,有利于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有利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利于发挥我国比较优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能源、矿产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等优势;
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限制类产业指导目录: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工艺技术落后,对产业结构没有改善;不利于安全生产;不利于资源和能源节约;不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系统的恢复;低水平重复建设比较严重,生产能力明显过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对待文化产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1、降低准入门槛
对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有了一些明确的政策规定。鼓励民营资本、外资进入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特别是要参与国有文化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最终目的是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
2、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比较大,也非常明确
现在中央财政和部分地区的地方财政都已经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中央财政要明显增加专项资金的规模,主要工作是以贷款贴息、项目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这方面也需要进一步细化。
法律依据:
《2021年乡村产业工作要点》规定:
1、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项目。可细分为:①支持以多主体参与、产业关联度高、辐射带动力强的大型产业化联合体;②支持以产业园区为单元,园区内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民合作社和农户分工明确、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中型产业化联合体;③支持以龙头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跟进,广大小农户参与,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的小型产业化联合体。
2、农业产业强镇项
3、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先导区项目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5、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
6、数字农业建设试点项目
7、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
8、绿色循环优质高效特色农业项目
9、现代种业提升工程项目
10、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
鼓励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农业、林业、水利
1、四大主导产业(茶叶、蚕桑、干水果、竹子)和特色产业(高山蔬菜、中药材、食用菌、保水渔业等)优良品种的引进、培育。
2、农业新型栽培技术及模式,节水灌溉技术,肥药减量增效技术,生物基因工程在农业中的应用。
3、土地开发整理,低产田改造,优势特色产业基地、产业带建设。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435.html">
4、农林渔业种(苗)场、基地的建设,农业珍稀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项目。
5、农产品的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农业资源循环利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检测检验体系建设来源:https://www.mj-100.cn/zhishi/202412-585.html">。
6、农产品品牌的整合和建设。
7、生态农业、休闲农业、观光农业、创汇农业、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8、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的扶持和建设。
9、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珍稀植物保护,生态多样性保护,生态公益林、经济林、速生丰产林建设及林相改造,植被恢复和绿化,水土保持技术及工程。
10、河道清障整治工程建设及维护,主要流域控制性的防洪水库,水库保安工程,达标水库工程建设。
11、小流域综合治理,农田水利建设。
12、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
(二)机械制造行业
1、装备制造业及机电仪一体化产品,数控机床及专用数控设备。
2、机电成套设备。
3、家电制冷管路、汽车管路产品。
4、环保机械设备,主要是污水、垃圾、废气、噪声的处理技术,成套设备及监测设备。
5、农产品精深加工机械和包装机械。
6、油泵,汽车轴承、套筒链条等汽车配件,摩托车链轮、无声链、调整器、防盗支架等摩托车配件。
7、节能电机、调速离合器、高效变压器等节能型机电产品。
8、智能化低压电器,配电自动化系统。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3022.html">
9、新型电线电缆。
10、中高档游艇、赛艇及新一代环保型高速游船制造。
(三)电子信息产业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501-5118.html">
1、工业控制系统、先进制造系统、管理系统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各种应用软件及平台建设。
2、集成电路芯片制造、集成电路设计、封装、测试,微电子器件及材料、光电子器件及传输材料和相关设备,光通信材料。
3、高性能、智能化仪器仪表,航空航天配套设备及部件,海底探测仪。
4、数字通信设备、数字化传输系统。
5、宽带网络工程、无线移动通信工程。
6、以光纤为主的用户接入网建设及应用服务。
7、信息资源开发及公共信息交互平台和公共数据库建设。
8、信息内容服务、信息安全技术及网络应用服务,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9、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四)化纤、纺织、丝绸、服装行业
1、化纤行业:采用先进纤维生产技术,发展高附加值的差别化、功能化纤维及新一代超细纤维。
2、纺织行业:采用喷气、喷水等先进设备,提高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增强设备对产品的适应性;开发科技新产品,生产以新型原料为主的产业用纺织品以及家用、装饰用纺织品,高档服装面料。
3、丝绸业:桑蚕丝深加工技术,丝绸抗皱技术研发,新型丝绸面料研发生产。
4、服装业:采用计算机集成制造系统的高档服装生产,丝绸服装、旅游休闲服装、绣制品。
(五)轻工、食品饮料行业
1、有特色的传统工艺美术品、收藏品、礼品。
2、具有较大规模、设备先进的饮用水企业。
3、中高档啤酒、果蔬汁等饮料,千岛玉叶、千岛湖龙井、千岛银针、鸠坑毛尖等高档茶叶生产,茶饮料、茶食品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869.html">。
4、柑桔、枇杷、甜玉米、竹笋、畜禽、水产、蕃薯粉丝、山核桃、蔬菜、豆制品等农特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方便、营养、速冻休闲食品。保健食品的开发生产。
5、资源节约型、环保型的新型包装材料。
6、来料加工业。
(六)化工
1、表面活性剂、阻燃剂、橡胶助剂、水处理剂等工业助剂。
2、高技术、轻污染、绿色环保型精细化工产品和制造技术。
(七)竹木加工
1、中高档家具、室内装璜制品;细木工板、合成竹模板、竹板等竹木精细加工产品;林区次小薪材的综合利用和开发。
2、中高档木制玩具、工艺品等外贸竹木工艺系列产品。
3、竹纤维的研发生产。
(八)生物医药
1、中药现代化,符合GAP中药材种植及提取产品,高效中药新产品及新型制剂,中药保健食品的开发和生产。
2、新型医疗器械、仪器及药用包装材料产品。
3、生物基因工程,发展运用现代医药生物技术如细胞融合、基因重组、酶工程等方法研制生物工程药品的生物医药,重大疾病防治药物开发、生物保健品研制开发。
(九)建材行业
1、新型建筑材料,新型墙体材料。
2、塑料及塑料复合水管、热水管、电缆电线套管及管件,玻璃纤维增强材料及制品。
3、环保节能型商品混凝土。
(十)基础设施:
1、百姓安居工程: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中低价商品房建设工程;农村移民迁居工程、下山安居工程;新社区建设工程,外来人才公寓。
2、交通运输:连接县外的高等级公路、县域内骨架交通网工程建设改造,农村连村连网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城市道路,停车场建设;旅游码头、货运码头、客运场站、货运配载储运中等工程建设。
3、能源:抽水蓄能电站;变电所、开闭所建设,电网架空改造为地下电缆建设;城市管道天然气项目;农村电网改造;农村沼气、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和利用;余热利用项目,节能技术、装置;无极感应荧光灯、节日灯、节能灯。
4、给排水:城(集)镇给排水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5、淳安经济开发区联网供热工程、生态化改造、信息化建设项目以及其它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姜家产业区块及乡镇工业功能区块开发建设。
6、环境保护技术与工程,重点为水资源保护、大气环境保护、废(污)水、废气、噪声、震动、电磁波等的技术监测与治理工程,工业固体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程,城镇与湖面垃圾治理。
7、城市绿化,公路干线沿线、湖岸线、入城口绿化和景观改造,园林建设。
(十一)旅游
1、旅游项目开发。大型休闲娱乐项目、大型运动休闲项目、国际垂钓中心、农(渔)家乐、写生、创作等休闲度假项目的开发。以人文历史、风土人情、地方文艺等为主要内容的文化旅游项目、工农业旅游项目,古村落、古建筑、古遗迹的保护与开发。夜游、会展、节庆、潜水、探险等专项旅游产品。
2、旅游服务接待设施。旅游咨询中心、集散中心,东南湖区、西南湖区旅游码头建设;景点提升改造、外围景点开发;四星级以上度假酒店、国内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品牌)引进,大型会议会展场馆建设,休闲度假房产、休闲特色街区建设,游船艇提升改造、新能源无污染环保游船艇制造。
3、千岛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
4、旅游配套产业。旅游纪念品的研发、生产、包装和营销,农副产品加工为旅游商品,特色餐饮业,高等旅游职业教育,保健康体、运动健身、美容美体、文化演艺、酒吧茶楼等休闲服务业。
(十二)商贸物流、金融保险、中介咨询等现代服务业
1、传统商贸物流企业的重组改造,国有、集体商业资产整合重组向现代商贸企业转型发展。
2、大型连锁超市、现代化配送中心。
3、乡镇连锁超市、农村放心店建设、创建绿色市场。
4、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供应的网络建设。
5、物流基地建设。
6、各类所有制金融分支机构、金融网点。
7、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8、上市公司服务及资本运作。
9、证券、期货、金融租赁公司在淳设立分支机构。
10、农特产品、旅游商品等专业市场建设。
11、科技、评估、就业、法律、会计、公证、鉴定、拍卖、设计、监理等经纪、咨询中介服务,高新技术广告制作。
12、金融、保险、投资、外汇、理财等中介咨询业务。
13、经济、科技、展览、会议等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14、社区物业管理,家政服务。
15、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560.html">。
(十三)科学技术
1、科技转化成果与高新技术引进,新产品开发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项目。
2、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电子、环保、数字通讯等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科技园区建设。
3、国家、省、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国家和省、市重点科技攻关项目。
4、企业研发中心的建设。
5、清洁、循环、节约生产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6、高技术产业孵化器建设。
7、农副林特产品的病害防治技术,畜禽规模养殖的疾病防治技术。
8、科学普及、技术咨询和科技服务中介组织。
(十四)教育
1、学前教育、职业技术教育、高中教育、成人教育。
2、多种形式的社会化办学。
3、高标准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达标、配套建设。
4、电化教育、远程教育、教育信息化网络建设、引进联办高等教育。
5、教育后勤社会化服务。
(十五)文化、卫生、体育等
1、文化艺术标志性建筑,各类文博馆,基层群众文化、演艺娱乐设施建设。
2、古城遗址,古民居,历史文物的保护和修复,民间艺术的挖掘和整理,艺术品开发。
3、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群众体育活动设施建设。
4、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站、急救网络建设,医疗、卫生防疫设施的更新、建设,高科技诊疗设备的引进。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1667.html">
5、老年人服务设施建设。
6、农村和城镇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限制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限制发展的项目
1.浙政办[2005]87号《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列为限制类的项目。
2、废旧金属材料回收(含压块加工)。
3、饲料加工。
4、血液制品生产。
5、化妆品生产。
6、殡仪馆、公墓,丧葬用品销售。
7、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楼的新建、扩建、翻建、装修。
8、新办矿山和选矿厂。
9、省发改委、经贸委、省环保局、省水利厅四部门印发的《钱塘江流域产业发展导向政策》(浙发改产业[2006]701号)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
(二)技术落后、供过于求、高能耗、污染环境的项目
1、新上有梭织机等技术档次低的棉、缫丝、麻、毛纺织造项目。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83.html">
2、年产10万吨以下的聚酯项目,年产1万吨以下的化纤抽丝、一般加弹丝项目。
3、新上木材粗加工项目,中密度纤维板生产线。
4、制(鞣)革。
5、水泥粉磨站。
6、新上年产10万吨以下的啤酒、黄酒、白酒、酒精生产线。
7、新建和扩建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生产线的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来源:https://www.mj-100.cn/cshi/202412-790.html">
8、水银,球窑拉丝,玻璃纤维,石棉制品,辐射性产品。
9、电镀、发兰、酸处理等金属表面处理。
10、进口废旧物资处理,废旧机械产品翻新。
11、水上餐饮业、临湖小餐馆。
(三)、千岛湖风景区、水源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外围保护地带新上有污染的农业、工业、养殖项目和其它建设项目
(四)地质灾害低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五)国家和省、市政府明令限制发展的其他项目
禁止发展类产业目录
(一) 严重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项目?
1、棉、麻、丝绸、化纤织物印染、漂染。
2、化学制浆造纸,纸板生产。
3、年产3万吨以下的黄酒、酒精、啤酒、味精项目。
4、农药、除草剂、硫酸项目。
5、高炉、转炉和电炉生产项目。
6、200吨/日以下的铅锌、铜和萤石矿选矿。
7、各种矿产资源冶炼项目。
8、新上粘土实心砖(不含综合利用)、实腹钢门窗等生产线。
9、湿法回转窑、机立窑、普立窑、干法中空回转窑,4000吨/日以下回转窑水泥生产线。
10、废旧汽车的翻新、改装。
11、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二)国家明令禁止建设的“十五小”和“新五小”项目
(三)属限制类发展项目,但环保指标达不到要求的均禁止投资
(四)水资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居民区建设的项目
1、厂址设在千岛湖水源保护区、风景区、居民居住区的印染、漂染、化工、农药、染料、金属表面处理、电镀、电解、冶炼、蓄电池、碱法造纸、废旧机械产品翻新、砖、瓦、制(鞣)革、进口废旧物资和工业废物的处理、有毒有害工业废物的收集和处理项目;大型畜禽繁育、养殖场。
2、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危害安全、妨碍游览的工程项目和设施,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仓库、堆场。
3、核心风景名胜区内建设与保护无关的项目。来源:https://www.mj-100.cn/xwzx/202412-2045.html">
(五)高速公路、省道、县域骨架公路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的露天矿山
(六)地质灾害高、中易发区的建设项目
(七)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限制类、淘汰项目;浙政办[2005]87号《浙江省工业污染项目(产品、工艺)禁止和限制发展目录(第一批)》列为禁止类的项目;省发改委、省环保局等四部门印发的《钱塘江流域产业发展导向政策》(浙发改产业[2006]701号)中规定的禁止类项目
(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和淘汰的产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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