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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nóngyèkējìchéngguǒ

科技成果的分类是比较复杂的。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到1994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颁布,10月26日国家科委第19号令发布《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对鉴定范围、鉴定组织、鉴定程序及鉴定管理等都作出规定。《科技成果鉴定办法》还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我国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是十分重视的。1993年7月2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提出了“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问题,“第十四条 国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农村经济,促进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化农业。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示范推广机构有权自主管理和使用试验基地和生产资料,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试验和推广。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和推广,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偿服务或者无偿服务。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群众性科学技术组织的发展,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业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

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纪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示范试验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 (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业科技经纪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促进农业的发展和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的规定,结合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特点,特制定本“农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业科学技术成果的概念是:在农业各个领域内,通过调查、研究、试验、推广应用,所提出的能够推动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并通过鉴定或为市场机制所证明的物质、方法或方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农业部行政管辖内诸类科技成果的鉴定。

二、承担由农业部下达科研、推广项目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

三、申报农业部部级各种奖励的其它部门完成的科技成果。第四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范围,科技成果包括:来源:http://1424.gomcfl.cn/

一、基础理论成果和部分应用基础理论成果。来源:http://1484.gomcfl.cn/

二、应用技术成果。

三、软科学技术成果。第五条 各级农业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

一、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

1.负责全国农业系统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包括制订部门的管理办法、规定、细则并协调检查其执行情况和成果鉴定的汇总工作。来源:http://1463.gomcfl.cn/

2.主持或委托有关主持农业系统或由农业部下达任务其它部门所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工作。

3.作为农业部科技成果的组织鉴定单位,对主持鉴定单位完成的成果鉴定进行审核并对鉴定证书审核盖章。来源:http://1487.gomcfl.cn/

4.主持鉴定单位申请由部直接主持鉴定的会签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渔、农牧、农林、畜牧、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厅(局)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1.受农业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部门下达课题的科技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主持鉴定或委托主持鉴定工作。

2.主持本部门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部门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总结。来源:http://1402.gomcfl.cn/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三、农业部各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部属高等农业院校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职责:

1.受部成果管理机构委托,负责由本部门、本单位下达的科研、推广课题完成的科技成果的鉴定管理工作。

2.主持或委托主持本部门下达课题的成果鉴定工作。

3.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审查本部门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成果管理机构报送当年的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畜牧、农垦、农机、水产)科学院、高等农业院校成果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1.负责本单位成果鉴定的管理工作来源:http://1314.gomcfl.cn/。来源:http://1407.gomcfl.cn/

2.受省(部)成果管理机构的委托主持本单位下达课题及自选课题的鉴定工作。来源:http://1444.gomcfl.cn/

3.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审查本单位不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

4.每年向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报送成果鉴定计划和鉴定总结。

5.鉴定完成后,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批盖章。第六条 根据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精简节约的原则,视不同情况采用以下鉴定形式:

一、检测鉴定:经省(部、委)以下法定的专门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专业标准或有关的技术指标,进行检测、测试并出示证明其技术水平及成熟度的评语,并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盖章。来源:http://1165.gomcfl.cn/

二、验收鉴定:适用于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鉴定,由验收单位组织专家,根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规定的指标,进行现场测试、评价,出具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人员签字。参加验收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

三、专家评议:

1.通信鉴定:凡不需要现场考查,不需测试,根据研究报告和试验资料即可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主持鉴定单位汇总专家意见并写出评语,并附专家书面评语的复印件同时说明发出和收到函件份数。来源:http://1281.gomcfl.cn/

2.会议鉴定:对国家和省、部重大的科技成果以及自选课意义比较重大科技成果,可聘请科研、教学、生产、管理部门同行专家召开会议按规定进行鉴定作出结论。来源:http://1397.gomcfl.cn/

检测鉴定、验收鉴定、专家评议的鉴定证书均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审核盖章方为有效。

四、视同鉴定:需要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并经部(省)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均视已通过鉴定,与其它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1.连续三年在生产中推广应用,证明技术上成熟,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盖章来源:http://979.gomcfl.cn/

2.经法定的合同登记机关登记的技术项目,已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在生产实践中已取得经济、社会效益,并由当事人出具证明的。

3.农作物、家畜、家禽、蜂、蚕经国家或省以上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并出具评语证明的,但只通过审核名录而无评语证明者无效。

4.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已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视同鉴定必须填写视同鉴定证书并附有关技术文件,报送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成果管理机构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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