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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校园贷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保护出借人、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要求和监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本办法所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是指各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借款人与出借人遵循借贷自愿、诚实守信、责任自负、风险自担的原则承担借贷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 第四条 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落实各方管理责任。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公安部牵头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金融犯罪及相关犯罪。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五条 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 营业执照 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齐备时予以受理,并在各省(区、市)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不构成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根据本办法和相关监管规则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及时将备案登记信息及分类结果在官方网站上公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来源:http://1455.gomcfl.cn/。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评估分类等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 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机构,应当在 经营范围 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第八条 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办理备案注销。 经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的,除依法进行 清算 外,由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注销其备案。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为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直接借贷信息的采集整理、甄别筛选、网上发布,以及资信评估、借贷撮合、融资咨询、在线争议解决等相关服务; 2、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3、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出借人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网络借贷活动; 4、持续开展网络借贷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加强信息披露工作,引导出借人以小额分散的方式参与网络借贷,确保出借人充分知悉借贷风险; 5、按照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要求报送相关信息,其中网络借贷有关 债权债务 信息要及时向有关数据统计部门报送并登记; 6、妥善保管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删除、篡改,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 7、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8、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防范查处金融违法犯罪相关工作; 9、按照相关要求做好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工作; 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商登记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 债权转让 行为; 9、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 代理 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从事股权众筹等业务; 13、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与借款人应当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用户信息及融资信息; 2、提供在所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未偿还借款信息; 3、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贷资金,不得用于出借等其他目的; 4、按照约定向出借人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出借人权益的重大信息; 5、确保自身具有与借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并按照合同约定还款; 6、 借贷合同 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通过故意变换身份、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2、同时通过多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3、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同一融资项目的信息; 4、已发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 5、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具备投资风险意识、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 第十五条 参与网络借贷的出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等信息; 2、出借资金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 3、了解融资项目信贷风险,确认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4、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本息损失; 5、借贷合同及有关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只能进行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 质押 管理等风险管理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明确的部分必要经营环节。 第十七条 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防范信贷集中风险。 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具有完善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配置充足的资源,采取完善的管理控制措施和技术手段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信息安全。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记录并留存借贷双方上网日志信息,信息交互内容等数据,留存期限为自借贷 合同到期 起5年;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评估,接受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和审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成立两年以内,应当建立或使用与其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应用级灾备系统设施。 第十九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借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来源:http://1449.gomcfl.cn/。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与出借人、借款人另行约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二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提供、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各方参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需要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和交易信息等使用电子签名、电子认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及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的法律效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技术,记录并妥善保存网络借贷业务活动数据和资料,做好数据备份。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四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暂停、终止业务时应当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官方网站等有效渠道向出借人与借款人公告,并通过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渠道通知出借人与借款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暂停或者终止,不影响已经签订的借贷 合同当事人 有关权利义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解散或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当在解散或破产前,妥善处理已撮合存续的借贷业务,清算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清算时,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分别属于出借人与借款人,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财产,不列入清算财产。 第四章 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 第二十五条 未经出借人授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出借人行使决策。 第二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和禁止性行为,并经出借人确认。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对出借人的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出借人实行分级管理,设置可动态调整的出借限额和出借标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管理,确保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资金存管机构、其他各类外包服务机构等应当为业务开展过程中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保密,未经出借人与借款人同意,不得将出借人与借款人提供的信息用于所提供服务之外的目的。 在中国境内收集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信息的储存、处理和分析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向境外提供境内出借人和借款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第二十九条 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借款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之间等纠纷,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自行和解; 2、请求行业自律组织调解; 3、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 披露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建立业务活动经营管理信息披露专栏,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出借人与借款人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测评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出借人与借款人等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引入 律师 事务所、信息系统安全评价等第三方机构,对网络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和信息系统稳健情况进行评估。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将定期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并置备于机构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借款人应当配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出借人对融资项目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指导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 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教育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 2、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组织相关培训,向会员提供行业信息、 法律咨询 等服务,调解纠纷; 3、受理有关投诉和举报,开展自律检查; 4、成立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 5、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借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资金存管机构、 担保人 等应当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 违约责任 。 资金存管机构对出借人与借款人开立和使用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监督,并根据合同约定,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进行存管、划付、核算和监督。 资金存管机构承担实名开户和履行合同约定及借贷交易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形式审核责任,但不承担融资项目及借贷交易信息真实性的实质审核责任。 资金存管机构应当按照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报送数据信息并依法接受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1、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2、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事项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1、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起诉;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送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 警告 、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http://1497.gomcfl.cn/。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以此为生意的网贷公司应该取得营业执照、进行备案登记。在贷款准备阶段应该审查贷款人资格,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放松审查,同时企业自身不得进行违法的泄露信息、非法集资、侵害借贷人利益等行为。
校园贷可不可以不还
校园贷,这个词在近几年来,经常出现在大学生活中,都是一些二三四线的城市的大学生对于这方面的需求比较多,这些城市的学生,因为家庭条件等因素,所以经济来源有限,所以更加刺激了校园贷的成长。那么校园贷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校园贷法律规则 监管趋严已成为业界共识,除专项整治外, 上海 、 深圳 、重庆、 广州 等地方行业自律组织都相继出台“禁令”,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亦明确提出用“停、 移、整、教、引”五字方针,整改校园贷问题。强压之下,诸多涉及校园贷业务的平台正谋求转型或退出。 2018年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通知要求: 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 营业执照 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10] 大学生之所以会跳楼自杀,一方面是他自控能力不强,恶性超前消费,挖东墙补西墙,甚至冒用同学的 身份证 借贷。但这不应该成为一刀切禁止校园贷款、普惠金融的理由。因为还有很多自控能力好、有兼职收入的学生,不该因为不自觉学生的负面案例而剥夺他们的权利来源:http://1406.gomcfl.cn/。另一方面,涉事金融机构发放如此巨额的贷款,在贷款人真实性审核、还款能力评估等多个方面出了纰漏,正常来看,风控如此糟糕的贷款机构早就应该倒闭了。他们没有倒闭的关键在于他们笃定这些学生的家长不会坐视这些学生信用破产、拿不到毕业证。光鲜的校园金融,最后用威胁、连坐等非常规手段来搞“风控”,这就与 高利贷 无异。 一个正常的校园金融生态应该是: 债务违约 的大学生自己承担责任;违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自担亏损;但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金融教育,及时惩 罚金 融机构滥发贷款于前,利用暴力、株连手段追债于后。“校园贷”固有其风险,但它不能,也不该是高利贷。监管部门应有所为,有所不为。 从行业角度说,大学生的确属于比较优质的贷款对象。大学生为了提前消费或者做生意,甚至借钱炒股来贷款,这种贷款不但给自己增加压力,产生违约的话也很容易追溯,得不偿失。 “校园贷”不能一刀切,但“高利贷”得有人管。 清理暴力催收、发放高利贷等问题平台的同时,也要关注到大学生合理的消费信贷需求,不搞“一刀切”,培育更多稳健经营、风控技术完备的消费金融平台,为大学生提供小额、适度的消费金融产品。大学生自身也要培养理性的消费理念,增强金融素养和信用意识来源:http://343.gomcfl.cn/。 2016年4月,教育部与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高校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日常监测机制和实时预警机制,同时,建立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应对处置机制。 所谓的专门向学生提供的贷款通常都是高利息,超过法律所允许的利率范畴。尽管贷款也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可这些高额利息对于自身没有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来说,还不上的可能性比较大,一旦出现逾期,那么就会像小盛一样,碰上被人恶意催收,甚至还会遭遇人格侮辱。 校园贷法律规则 的内容中,关于校园贷款,因为近几年,很多大学生因为还款的压力太大,甚至有很多都已经轻生,所以针对这样的现象,国家对于校园贷的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对于一些借款机构,予以禁止进入大学的规定。
一、校园贷可不可以不还?
借的时候,你的大量信息都被他掌握了。不还会找你麻烦的。最好别借。
二、非法校园贷钱可以不还吗
法律分析:非法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来源:http://1489.gomcfl.cn/。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三、助学贷款毕业时未还清不发毕业证和学位证合法么(中国银行)来源:http://1493.gomcfl.cn/?
不合法。两年内付清助学贷款即可,学校必须按时发放毕业证和学位证。可以找校长学工处说清楚来源:http://1172.gomcfl.cn/。来源:http://1454.gomcfl.cn/
唯一的不同是还款方式,就是你申请贷款的时候,是分期还还是一次性还,不同银行是不同的。贷款是学校担保帮你贷的,你不还会影响学校的信用,但学校扣留毕业证学位证是绝对不合法的。有问题可以追问,希望可以帮到你
四、校园贷违法吗可以不还吗
校园贷不高于24%就是合法的;且必须要还。如果年息息约定高于24%,高于24%的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高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不需要偿还的。校园贷只要利息没有高于24%,做为借款人在无法偿还校园贷的情况下,应当与校园贷一方尽可能协商,协商先把利息停下来,如果年利息高于24%,可以通过诉讼要利息降低到24%以内来源:http://1397.gomcfl.cn/。一、者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会如何处罚?如果人员只是在房屋前堵着,一般是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只是房屋前堵着的话,其不能构成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来源:http://1474.gomcfl.cn/。做为者如果使用非法手段暴力催收的,如果后果较轻有可能涉及到治安处罚,如果严重的有可能会涉及到故意伤害或是非法拘禁罪等刑事处罚的。二、如何防范校园网络贷款风险?1.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理性的消费观念。2.自觉片面追求物质享受,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3.普及投资与消费相关的金融知识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培养防范“力所不及”的风险和识别各种非法借贷的意识与能力。4.家长也需要及时和孩子沟通经济情况,引导孩子合理消费。三、目前一些校园网络贷款平台可能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低息背后,实有高额服务费有相当一部分网络贷款公司,在贷款到帐后,要收取“指标费用”,其实就是服务费,比如贷款10000元,可能就会收取百分之十的服务费,贷款人拿到的钱其实只有9000。(二):分期还的少,其实是有一部分校园网贷的代理,在向同学介绍网贷的时候,一味的强调可以分期,没什么压力,某高校学生就透露,有代理向他介绍网络贷款,贷5000元,分12个月还清,每个月仅需偿还551,五百多听起来很划算,可仔细算下来,12个月的话,该学生总共需要支付6612元,折合贷款年利率为26%,而事实上,年利率超过24%就已经属于了来源:http://1464.gomcfl.cn/!(三):扣押“担保费”,本息还清才放款不需要任何征信记录就可以放款,听起来贷款平台有点像冤大头,可事实并非如此,他们会在合同上告诉学生,鉴于对对方信用记录不了解,所以,需要扣押一部分借款,作为“担保费”等还清所有本息之后,扣押的钱会一分不少的返还给你。然而,一旦出现逾期,这部分钱平台就不需要再付。可将来却仍需要为这部分钱支付巨额逾期利息,哪怕不逾期,平台实际上也在无形中提高了贷款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八条胁从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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