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 印 章 管 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来源:http://1365.gomcfl.cn/
第十二条 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来源:http://1334.gomcfl.cn/。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来源:http://1101.gomcfl.cn/。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 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 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来源:http://1415.gomcfl.cn/
第三章 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 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 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 符合公安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 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 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应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 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 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 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处理;
(五) 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 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 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 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 对公安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 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来源:http://1150.gomcfl.cn/。
第二十二条 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 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 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来源:http://1399.gomcfl.cn/。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来源:http://561.gomcfl.cn/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一个单位只能有一个行政公章是哪个法律规定的
1、凡是需要加盖公司、部门印章的,必须严格办理手续。填写用印申请单,由用印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最后在经过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
2、印章在使用过程当中,发生问题的,按“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外出签订合同协议以及办理工商、银行业务的,需经过公司授权同意之后才能将印章带出公司,途中必须要有专人陪同前往。来源:http://1387.gomcfl.cn/
4、任何人严禁私自携带印章外出和加盖印章在空白文件、报表等文件上。
印章是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使职权,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对外联络的标记和凭证。各种文件、介绍信、合同、报表一旦用印盖章,就代表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被人们所承认和执行。同时印章不仅是公务活动的重要凭信,更是组织结构权力的象征,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效用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来源:http://1462.gomcfl.cn/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来源:http://1244.gomcfl.cn/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来源:http://9.gomcfl.cn/
刻章法律法规
1、《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十三条
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来源:http://1304.gomcfl.cn/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2、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5.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二十七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所需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拒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四)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五)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二十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变更审批程序(一)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不得擅自转句、转让经营。要求转包、转让经营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后,
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原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审查表:3从业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4转让或转包合同协议:5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副本。(二)公章刻制企业要求改变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三)对于公章企业改建、扩建、变更营业地址的,应按照新开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来源:http://1349.gomcfl.cn/
《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二十九条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制度(一)查验登记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在承接公章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
式样等要逐项予以登记,建立营业登记簿备查。并按规定的规格、式样等进行刻制。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审批的机构印章,不得先刻章,后审批。(二)情况报告制度。在承接公章刻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机关查辑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不得隐瞒包庇,更不得与之勾结私刻、伪造公章。(三)建立健全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监制、保管、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三十条申请雕刻机构印章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关印章刻制审批表):
(二)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报遗失、作废申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五)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关于“《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