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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城管执法的举报电话。
占道经营属于城管部门管理范围,也可以写投诉材料到城管部门去投诉。拨打城管执法的举报电话最有效。
根据《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第十六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第十七条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设点第二十条临街的商业、饮食业、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擅自出店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车辆占人行道如何举报
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管理过程中的占道现象,简言之,就是占用城市道路,占用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等其他法人。
占用城市道路,一类是单位和个人通过合法手段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管理[1]部门通过现场勘查,在确定不影响交通、市容、环卫及邻里关系的前提下,允许个人或单位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行政许可,即为合法的占道审批。另一类则是没有经过依法审批,单位或个人随意侵占城市道路,占为己有,为己所用的现象。
跨门占道经营行为,此类占道情形为,当事人一般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将经营行为扩展到店外进行,通过侵占店门外的城市道路来经营的行为。这种占道行为一般是由于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有限,故将经营活动向外延伸,将店门外的城市道路(主要是人行道)占为己用,像水果店、修配店、小餐饮店等此类占道颇为多见。
跨门商品展示行为。此类占道与前者颇为相似,主要是经营者故意将商品摆放在经营场所以外的城市道路上进行展示,主要区别在于经营者故将商品在店门外通过展示而吸引顾客,但没有进行实际交易的行为,特别是些小型服装店、小百货店等个体工商户较为多见。
流动设摊经营行为。这就是城市管理过程中常见的流动摊贩,一般无照经营,经营内容为水果买卖、小餐饮制作等,经营场所随意性大,一般是占用城市人行道、公共场所、城市广场,甚至在部分城市主车道边。四是随意占道停车行为。指机动车违停现象,主要是司机随意将机动车占道停放在人行道等城市道路上影响行人通行的现象。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如果是占用公共人行道和道路乱停乱放的车辆,可以拨打110或者122向交警进行举报,交警的工作人员会根据预留登记的****,联系到乱停乱放的车辆车主把汽车开走,并且对该行为进行相关的处罚。如果乱停乱放的车辆,影响到交通的安全,容易造成堵塞或者交通事故时,交警部门还会安全拖车,把汽车拖走到不妨碍交通通行的地方,或者交警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六)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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