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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关于食用农产品的定义和范围:(一)已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二)未纳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判定属于食用农产品,但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的,按照食品管理。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法律依据: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集中交易市场,是指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含农贸市场)。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食用农产品包括哪些

食用农产品包括各种可以直接或间接供人类食用的农作物和畜产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粮食类:稻谷、小麦、玉米、大米、小米等。

蔬菜类:西红柿、黄瓜、胡萝卜、白菜、土豆等。

水果类:苹果、香蕉、桔子、梨、葡萄等。

畜产品:猪肉、牛肉、羊肉、禽蛋、牛奶等。

水产品:鱼类、虾类、蟹类、贝类等。

其他:豆类、坚果、食用菌、蜂产品等。

在公司注册时,经营范围需要详细列明,包括公司计划经营的具体食用农产品品种和相关业务。详细列明经营范围有助于明确公司的经营方向,也有利于后续的业务拓展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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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适用于食品安全法吗

该产品有粮食、园艺植物、茶叶。

1、粮食:指玉米、小麦、稻谷、大豆、谷黍等粮食作物;对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级制品等。

2、园艺植物: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蔬菜、野菜、菌类等;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

3、茶叶: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法律分析: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如蔬菜、瓜果、未经加工的肉类,等等。食品包含食用农产品,但是考虑到我国在2006年已经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监督检查等作了规定,为避免法律之间由于适用范围交叉可能出现的冲突,本着两法既有分工,又要相互衔接的原则,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属于食品安全的范畴,应当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但不是所有食用农产品的管理都要适用食品安全法,需要适用食品安全法进行管理的包括四个方面:一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二是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三是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公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提示;(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货值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衍生问题: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有什么要求?

一、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药有什么要求

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在使用农药时,要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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