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科普有关“开种子店需要什么”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开种子店需要什么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问题一:开种子店需要什么手续 1、要有固定的种子经营场所,即需要租一间面积适当的门店;

2、要有一定量的流动资金和注册资金,用于进货购买种子;

3、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4、要有专业的种子技术人员,掌握种子贮藏保管知识,能识别不同的作物种子,会给农民朋友介绍不同品种的特征特性等;

5、要有稳定的种子货源和进货渠道,种子质量有保障,厂家信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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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办理:

1、到当地的工商局或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2、到当地县级种子管理站办理销售玉米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备案手续。

问题二:如何开种子农药店 现在开个农药店也不是什么难的事了,只要你到当地的安监局申请培训,拿到安检证后就可以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现在办营业执照不怎么花钱的)有看营业执照就可以到当地好的一些农资、植保公司要求挂靠连锁经营。也就是开连锁店,就OK了。 但是开农药店的确需要有关植保技术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就可以避免好多问题。要么就是你卖的药打部出什么好的效果,要么就出现药害,农户要求赔偿什么的。还有就是你的进货渠道,你进的产品是否都合格都具备农药的三证。这些都会导致你的生意起不来。所以懂植保专业的是要好的多。 至于农户的赊帐是肯定有的,这都是市场竞争导致的恶性循环,但你的挂靠公司一样也会对你有支持的。

问题三:县城开家农药种子店需要什么手续要花多钱? 你这种情况应该说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需要将种子和农药分开来办理,农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去当地的安全局办理,你一打听都知道安全局,手续费:1450元;半个月-1个月发照,然后拿副本和种子生产商委托+企业营业执照+种子生产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到县工商局进行核名与办理,手续费:280元。个人独资企业是810元。

请悬赏哦!~~~~ :)

问题四:开种子站需要什么证件 很幸运,,你遇到我,我就是开农资店的,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到农业局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费用给个地方不一样,我们农业局2个证一起大概花了2千,工商500多。农资做好了,其实很赚钱 祝楼主恭喜发财 财源滚滚

问题五:想开种子店怎么办从哪里进种子啊 农业科技园,科技站,及批发中心

问题六:开个卖蔬菜种子店需要办哪些手续? 用不了多少钱 不含房租1万元左右

问题七:开个售卖蔬菜种子的店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啊? 5分 如果只是店铺的话,营业执照就可以了

问题八:开个花草种子店需要那些条件,投资多少钱啊 租房估计要几千~种子几千 两万左右 要去办营业执照

问题九:如果想开一家店,是卖种子,肥料,需要哪些证件 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太认真,现在的肥料都允许经营的,一开始办理一个工商照就行。农药种子顺带经营,当然自己要注意。我就是这样的。按照要求没有人你是办不全手续的。

问题十:开个农药及种子店需要办什么证如题 谢谢了 1,工商局的“营业执照” 2,农业局的“农药经营许可证 ”,要培训。 3 到种子公司申请办理“种子的经营许可证” 4,再就是税务局去办“税务登记证”了。

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肯定的说不需要。

证据:下面是部分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建议:如果你非要按老的模式去搞新的合作社,为什么不去咨询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网呢?大家都在搞农村金融服务,那不是很好吗?

解决方案:电话问你当地农业局,说明自己的情况,他们的意见应当和你服务农民的想法是一致的。具体怎么做你自己会有办法的。

解放思想:新的合作社,要突破老的经营思想,和不记成本的个体农户竞争没什么意思。看看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网上的合作社模型吧。本着让农民分享改革开放的胜利果实,让农民分享资本收益,房产收益的方向。中央领导都说了,还是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1 年 第 3 号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六条 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生产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主要农作物,生产者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依法核发。

第七条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三)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六)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七)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时应当对生产地点、晒场或者干燥设施设备、贮藏设施、检验设施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对具有相应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只考察生产地点)。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时间,以及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品种名称、审定编号、植物新品种权号、生产地点、有效期限等项目。

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生许字(x)第x号”。其中,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内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生产种子的类型: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

第十一条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同一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同一核发机关申请增加生产同类作物品种的,由核发机关在原证上加注相应品种,不再另行发放生产许可证。

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种子生产者需在同一核发机关申领新证的,应当在许可证期满70日前重新提出申请。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十二条 经营农作物种子的,应当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许可证)。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一)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三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杂交玉米种子不低于10吨/小时,杂交稻种子不低于5吨/小时,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

(五)有专职种子加工技术人员5名以上,种子贮藏技术人员3名以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5名以上;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吨/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吨/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第十五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

(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相应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固定资产不少于50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2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2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3台(套)以上,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200平方米以上;

(三)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1500平方米以上,晒场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5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300平方米以上;

(四)申请经营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应当配备与其种子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杂交稻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10吨/小时以上,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达到20吨/小时以上,加工厂房800平方米以上;申请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加工能力和加工厂房达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四、五项的相应要求;

(五)有专职的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六)有专门的育种机构,固定的育种人员和工作经费,年科研经费投入不得低于年利润的10%;自有科研实验室300平方米以上,稳定的育种用地100亩以上,其中,在全国3个以上不同生态区各有3个以上的测试点,每个点有10亩以上试验用地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考种设施设备;有专职从事科研育种的中级以上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研究人员5名以上;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每种作物还应当有从事科研育种的专职高级职称(或者相关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研究人员1名以上;

(七)有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其中,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0亩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基地500亩以上;

(八)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九)申请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2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品种,或者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申请并至少在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申请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5个以上以申请企业名义单独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

(十)申请经营作物种类的种子经营量在申请之日前3年内(不含申请当年),有1年以上占全国该种类作物种子市场份额的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经营量占公司经营总量的比例10%以上;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三)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四)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提交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二)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六)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七)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审核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审核机关应当对营业场所、加工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设备进行实地考察并查验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核发机关;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核发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发工作。核发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考察。符合条件的,发给种子经营许可证并予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发证机关、公告文号、发证日期,以及经营作物范围、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限等项目:

(一)许可证编号为“__(x)农种经许字(x)第x号”,第一个括号内为发证机关简称,第二个括号为首次发证年号,第三个号码为四位顺序号;“__”上标注经营类型:a为农业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b为杂交稻和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c为杂交稻、杂交玉米以外的主要农作物种子;d为非主要农作物种子;e为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

(二)经营作物范围,主要农作物填写作物名称,非主要农作物填写蔬菜、花卉、麻类等作物类别;

(三)种子经营方式,填写加工、包装、批发、零售或进出口;

(四)有效区域按行政区域填写,最大不超过核发机关管辖范围,由核发机关决定。

第二十一条 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经营许可证期满后继续从事种子经营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在期满6个月前重新申请。

第二十二条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购进种子时应当与具备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代销合同。

第二十三条 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取得或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备案时应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的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材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种子销售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经营种子有以下4种情况可以不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1)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此类种子经营者的特点是经营的种子是已经包装好的,附有标签,经营者既不能够拆开包装,也不能够更改标签。种子是由别的种子经营者包装的,不是自己包装的。

此类经营者一般是中间经销商或者零售商。但种子经营者有进货质量验证责任,对所经营的种子负有质量责任,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有先行赔偿的义务。先行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者追偿。

种子经营者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并且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遵守种子管理法律法规。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这种情况应具备3个条件:

一是要有书面委托。书面委托应当悬挂在显眼位置,便于检查和让购买者知晓。

二是委托者本身必须已经领取了合法有效的种子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三是受托者处在委托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内。即委托者只能在其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进行委托,超过有效区域的委托无效。

委托代销与经营包装好的种子经营者的最主要区别在于经营的自主性和质量责任的承担不同。

委托代销所销售的种子是委托者的种子。种子的所有权归委托者所有,种子的质量责任归委托者承担。他所获得的是销售佣金,而不是销售利润。委托代销的种子也不能够拆开或出售散装种子。

一个售种者(被委托者)可能会受多家种子经营单位的委托销售其种子,其责任根据所销售的种子情况分别确定归属。

被委托者可能除了销售委托的种子外,还销售自主购进或生产的种子,如果这些不属于可以不办证的情况,应当申请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当受托代销的种子出现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时,委托者负责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受托者不能指出或找到委托者,受托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种子经营者在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特点:分支机构是种子经营者的一部分,不具法人资格,也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分支机构的质量保证责任和民事责任都由种子经营者本身承担。所以,对于分支机构放松较宽,不必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但是设立种子经营分支机构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手续。

一是分支机构设立的地点必须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之内,不能够超出其有效区域范围。

二是分支机构的责任由种子经营者承担;分支机构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种子经营者的合法证明标志。

三是种子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发证机关备案。

(4)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市出售、串换的。该种情况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是从事种植业的农民,而不是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

二是出售、串换的对象只能够是常规种子,而不能够是杂交种子。

三是出售、串换的种子是农民自已繁殖、自己使用后剩余的,专门繁殖供出售或者通过买卖得来的不在此范围之内。

四是出售、串换只能在集市上,而不是以专业门店的形式。

法律分析:(一)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三)种子检验仪器清单和照片;

(四)种子加工设备清单和照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一条 国家对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经审核,报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依照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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