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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区非法占地,应该向本小区物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反应相关情况。同时,物业有监督权。另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由交警和城管部门管理。位于市政道路内的停车位,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依法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规划处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圈占,霸占公共停车位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发现有公共停车位被占用的,可以向交警和城管部门投诉。

对违规占用停车位私设地桩、地锁、泊位石球等障碍物的商户,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对自行清除有困难的商户,由联合执法队伍协助清除;无法通知当事人的,由执法部门暂时清理保存;不接受劝说,依然违规占用停车位的商铺,分局指挥中心组织特种车辆配合清理。

本次行动按照勤务区执法大队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各级街路上停车泊位占用障碍物的排查、整改、清离,科学施划禁停区域,使城区街路环境交通秩序进一步改善和提升。执法分局整治行动带队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整治力度,对排查出的不合理设置的停车泊位移交清除,确保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市民发现违规占用公共停车位现象,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监督举报:

1.手机关注公众号“沈阳智慧城管”,

点击“市民参与”→“我要上报”进行监督举报;

2.通过“市民通”手机APP,

点击“我要上报”进行相关问题举报。

商铺门前的停车位归谁

1、根据红线图划定。小区商铺外的公共区域归属权,应以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如果是规划红线内的是属于小区所有,如果是规划红线外的,则是市政用地;

2、看用地性质。如果商铺门前公共区域属于小区规划用地,而非市政道路,则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当判断其是否属小区。

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解决方法:

1、如果车主是在小区内发现公共停车位被占用,车主可以直接向小区的物业进行举报,物业的工作人员就会解决问题。

2、如果是在公司或者是学校的话, 找相关的责任人即可,比如门卫或保安。

3、如果是在城市内部发现了非法占用停车位情况,车主可以找到城管的流动执法车,或者是拨打城管的电话,也可以拨打交管122的电话。

4、车主也可以拨打110的报警电话,这种方式简单快捷,警察会直接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分工表》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停车泊位或者使用地锁、石礅、栅栏、限行桩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每泊位五百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约,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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