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 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快播案”,由于微博、门户网站对庭审进行直播,加上网友广泛参与以及媒体多角度的报道,此案连日来成为舆论焦点。
此案在舆论上出现了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从开始时网友们众口一词,力挺被告人王欣,指责公诉人、法官不懂互联网技术,进而编出众多搞笑的“菜刀”段子,到后来一大波法律专业人士赶来集体发声为法官、检察官站台、撑场子,整个过程好象上演了一幕反转剧。
这里暂不谈案件本身,而只谈此案对中国未来网络发展以及公众对网络认识的影响。在互联网刚刚兴起的时候,有一些关于互联网的说法给人留下了很深的印象,比如说,互联网是“足以与现实世界对抗的虚拟世界”“在互联网上没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等等。如今二十多年过去了,这些曾经让人感觉非常新奇的说法,在时间的洪流中已经日益显出它的荒诞感。但很多人还是很难摆脱这些所谓的“传统互联网思维”的影响,依然坚定地守护着网络的超现实性。
时间已经证明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的,至少它和现实之间有一个接口,那就是法律。事实上,最近这十几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在以法律的形式强力介入互联网的管理,在这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健全完善的法律理论和法律体系,并且在实践中相互借鉴和补充。
“技术是无罪的”,这是很多网络技术人员对抗法律时常用的挡箭牌,其潜台词是“我们只做技术,至于用户用技术去做什么我们管不着”。这种说法貌似有理,但细思之下却是站不住脚的。技术无善无恶,使用技术的人才有善恶,所以法律应该去约束使用技术的人,而不应该约束技术本身。这种说法如果说在“科技怪人”时代是有道理的话,那么在互联网时代却很成问题。
网络的神奇之处在于可以通过技术满足用户的很多需求,“我住长江头,君住长江尾”,为了远隔万里的人相见,网络技术可以实现视频聊天。秀才不出门,便知天下事,为了让每个不出门的人,有身临其境的真实感,网络可以提供三维立体技术。但是,人性有共同的弱点,比如偷窥与色情欲,比如钟情于免费午餐,希望不付费而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等等。这些违法的需求通过网络技术不但可以实现,而且通过网络还可以放大,甚至是鼓励人性的弱点。
美国早在本世纪初就开始通过法律来规范网络技术的这种两面性。Napster侵权案和Grokster侵权案分别发生在2001年和2005年,两者有一定的关联性,而且两家网络技术公司都被判侵权成立。第二起案件的被告公司在技术上修补了法官在第一起案件中强调的网络公司有责任的原因,即技术上的可控性。但在第二起案件中法官又创造性地使用了“引诱侵权”的概念,认定网络公司有侵权的责任。
“引诱侵权”这个概念大多数网友可能并不了解,但在涉及互联网的司法实践中早已不新鲜了,它与我国法律中的“明知”“故意”有相似之处,就是网络公司明知用户可能会使用自己的技术做违法行为,却不但不防止,而且还鼓励、诱导用户这样做,并以此来牟利,因此网络公司要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网络公司揣着明白装糊涂,为了赚钱故意为之,那么所谓的“技术无罪”“技术并不可耻”之类的辩解都是不成立的。
技术有技术的规范,法律有法律的规则。技术的出发点是满足用户的一切需求,法律的规则是维护社会的根本秩序,但技术的追求不可能凌架于法律的规则之上。对任何事物都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不能抱残守缺。从任性到理性,从免费到付费,二十多年的时间互联网走过了江湖混战时代,走进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互联网时代。多了解一些互联网的法律知识,无论对互联网的使用者,还是为互联网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员都是有益的,也是一种认识能力的提升。
再回到舆论关注的快播案,无论法院的判决结果如何,这种高关注度和高争议度都是一件好事,它让网络公司和公众更加了解法治形态下的互联网,更加认清技术与法律的边界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