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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普工作是全国农业普查工作的简称。

全国农业普查是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它是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方法、统一时间、统一表式和统一内容,主要采取普查人员直接到户、到单位访问登记的办法,全面收集农村、农业和农民有关情况,为研究制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政策提供依据,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世界大多数国家都以十年或五年一个周期开展农业普查。

农业普查在中国每十年进行一次。第一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在1997年进行,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场登记工作从2007年1月1日开始。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准备工作将在2015年启动。2016年12月,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现已进入最后的宣传动员阶段,现场登记工作也已进入倒计时。这标志着时隔10年的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将全面启动,摸清新时期“三农”新家底。

一、农普工作的意义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普查作为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主要是为了查清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发展变化情况,掌握我国农业生产、农田水利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方面的基本信息,为研究确定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各项经济社会政策提供依据。搞好第三次农业普查,有利于进一步摸清农业资源状况,制定科学的粮食生产政策,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速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二、内容时间

根据我国国情,并参照2010年世界农业普查方案,此次普查主要包括6个方面内容:一是从事第一产业活动单位和农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二是乡(镇)、村委会及社区环境情况;三是农业土地利用情况;四是农业和农村固定资产投资情况;五是农村劳动力就业及流动情况;六是农民生活质量情况。

第二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6年度。

第三次农业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资料。

三、组织实施

农业普查涉及广大农村地区及众多农户,普查任务重,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为了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认真做好此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工作,由中宣部负责协调;涉及普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财政部和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农业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普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普查机构要充分发挥县、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的作用,从乡、村干部中选调现场组织人员和调查员。要根据农业普查的特点,做好调查员的培训和组织工作。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各级监察机关和统计执法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农户和单位资料,严格限定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和部门对普查对象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所获取的普查对象个人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严格的保密义务;要做好普查资料管理、开发和共享,发布普查数据必须经上一级普查机构核准。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充分利用自主卫星资源,准确测量全国主要农作物的时空分布,查清现代农业生产设施状况;广泛使用智能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建立普查数据联网直报系统,提高普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本报讯(记者寇亚琴)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林业大学共同组织实施,历时4年的北京市植物种质资源调查现已全面结束,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布了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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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寇亚琴)由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林业大学共同组织实施,历时4年的北京市植物种质资源调查现已全面结束,并于近日向社会公布了调查结果。

摸清家底合理利用

据了解,本次调查针对北京市范围内的植物种质资源(包括野生、栽培与引进的植物,也包括林业、园林、药用与食用等经济植物,不含农业栽培植物品种)的分布、数量、利用、保护等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北京地区现有野生维管束植物140科654属1790种。

据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林业种苗管理总站站长卢宝明介绍,在4年的植物普查工作中,调查人员走遍了北京的山山水水,艰辛中也伴有收获的喜悦。

通过调查统计,北京野生维管束植物比《北京植物志》(1992年)增加了206个类群,其中唐松草、狭叶黄芩、鞘舌卷柏、旱榆、回旋扁蕾等10种新植物为本次调查首次发现。

与此同时,调查人员还发现了脱皮榆、水榆花楸、省沽油等210种野生植物在北京地区的新分布点。

发现了当药、中国扁蕾、假水生龙胆等11种具有观赏价值的植物变异类型,以及14种具有指示作用(水量、水质和水体流动)的湿地植物。

在调查的基础上,相关专家对500种资源植物进行了综合利用潜力、受威胁状况和资源价值重要性等方面的评价,并提出了《北京市可供利用的植物种质资源目录》,为今后合理开发利用植物资源奠定了基础。

科学评估园林植物

近年来,北京市园林应用植物不断丰富,通过此次调查显示:北京地区现有园林应用植物共113科407属803种(含部分木本植物品种)。

根据园林植物的分布和特性,调查人员完成了行道树、彩叶木本植物、草坪与地被植物、水生植物等不同园林用途的专类植物种类及应用调查;首次开展了植物配置模式的数量化研究,提出群落景观质量的定量化评价,创造性地对北京市园林植物多样性及在城区的分布特点进行了科学评价。

针对近年来北京市引进植物的调查表明,截止到目前,北京引进木本植物84科226属497种(包括部分品种和重要多年生花卉)。

根据调查结果,调查人员提出了引进植物的保护与利用对策和病虫害情况与防治对策。

编制规划保护资源

此次调查中,调查人员摸清了杓兰属、百花山葡萄和丁香叶忍冬等90种北京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分布以及濒危状况。

据北京林业大学生物学院院长张志翔介绍,在此次调查中他们发现有几种植物已经在北京消失,其中包括狗枣猕猴桃、杓兰、十字兰等。

同时在进行入侵植物的调查中发现,目前已有入侵倾向的植物96种,其中已明显扩散的有27种。

根据此次调查结果,调查组先后制定了《北京市主要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珍稀濒危植物种质资源保护规划》、《园林绿化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和《重要经济植物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为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农业普查,保障农业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农业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并为农业生产经营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服务。第三条 农业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第四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农业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农业普查工作。第五条 各级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办公室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对普查办公室和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农业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农业普查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打击报复。第六条 各级宣传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农业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第七条 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

农业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从严控制支出。第八条 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6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2月31日24时。特殊地区的普查登记时间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可以适当调整。第二章 农业普查的对象、范围和内容第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个人和单位:

(一)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

(二)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

(三)农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村民委员会;

(五)乡镇人民政府。第十条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农业普查对象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第十一条 农业普查行业范围包括: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第十二条 农业普查内容包括:农业生产条件、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农业土地利用、农村劳动力及就业、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社会服务、农民生活,以及乡镇、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环境等情况。

前款规定的农业普查内容,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第十三条 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决定对特定内容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第十四条 农业普查采用国家统计分类标准。第十五条 农业普查方案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订。

省级普查办公室可以根据需要增设农业普查附表,报经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第三章 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第十六条 国务院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领导全国农业普查工作。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农业普查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作为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成员单位,参与农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做好本区域内的农业普查工作。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普查办公室开展农业普查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农业生产单位的农业普查工作,由军队、武警部队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农业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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