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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是2010年1月8日由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发布,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内容: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的全民性终身教育。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保障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并将国防教育工作纳入目标绩效考核。

县级以上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的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

驻地军事机关协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开展国防教育。

第四条: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和国防教育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国防教育日常工作。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国防教育列入教育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进行检查、考核。

文化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做好国防教育宣传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结合拥军优属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等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结合转业军人安置开展国防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其他相应就业培训中安排国防教育方面的内容。

国防动员、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军事设施保护、学生军训等工作的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国防教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防教育规划,开展城乡居民的国防教育。

第七条: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运用现代远程教育、移动通信、广播电视、农民文化家园和青年民兵之家等设施、场所,对城乡居民普及国防知识。

第八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国防教育,普及国防知识。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国防教育展览,编辑、出版国防教育作品,开展其他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每年11月为“全省国防教育月”。

第十一条:国防教育分为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国家机关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及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履行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并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接受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常识、国防形势、国防法律法规、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接受重点教育的对象除学习普及教育的内容外,还应当学习国防理论、国防经济、国防科技和武装力量建设等知识,并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采取国防知识讲座、业务培训、国防形势报告、过“军事日”活动等形式,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职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机构应当设置国防教育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国防理论教育课时不少于36个学时,军事训练时间不少于2周。

第十五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有关课程中安排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并通过开展军事训练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读书演讲、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少年军校、军事夏令营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第十六条: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预案,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开展国防教育所需经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企业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申请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下列场所,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申报或者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申报,经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纪念馆、纪念地、重要历史人物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军史馆、部队荣誉室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第十九条: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单位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和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国庆节、建军节、全民国防教育日和全省国防教育月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二十条:驻黔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为驻地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选派军事教员,提供军事训练场地及其他便利条件。

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危及军事安全。

第二十一条: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国防教育教员应当从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基本的国防知识和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组织和任教能力的人员中选任。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以上的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国防教育教员。

县以上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国防教育教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全省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应用教材和音像制品由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依据《全民国防教育大纲》组织有关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三条: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以捐款捐物的方式支持国防教育事业。依法接受捐赠的单位对捐赠的款物应当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拒不开展国防教育的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国防教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21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国防教育条例》的决定(2005)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民国防教育,提高公民的国防意识,增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观念,保障和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山东省国防教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人民武装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居(村)民委员会和公民,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市国防教育工作,由市、县(区)国防教育委员会主管。

国防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第四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计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

(三)监督检查国防教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

(四)协调有关部门的国防教育工作;

(五)组织国防教育宣传活动;

(六)研究解决有关国防教育的重大问题。第五条 进行国防教育,应坚持与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经常教育和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和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和行为教育相结合。第六条 干部的国防教育,主要学习掌握国家防务的法律、法规、命令、指示、时事政策和军事知识。

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按照国防教育委员会的统一安排进行在职学习;

(二)脱产轮训;

(三)结合当地民兵训练参加实弹射击等军事活动。第七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主要进行时事政策、国防常识和国防后备力量知识的系统国防教育。

教育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结合征兵、民兵整组及其他有关活动进行;

(二)通过专业刊物进行刊授、函授教育;

(三)结合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年度训练进行集中教育。第八条 教育部门应把国防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并具体规定教育的时间。

各级各类学校应分别对在校生进行以下国防教育:

(一)小学生主要进行国旗、国徽、国歌及国防传统教育;

(二)初中生主要进行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以下简称“三防”)知识教育;

(三)高中生、中等专业学校学生主要进行国防法律、法规、国防义务和国防常识的教育;

(四)高等院校学生主要进行国防理论、国防法律、法规及国防技术知识的教育。

学生的国防教育可采取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高中以上学生应开设军训课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开展拥军优属和军民共建活动。有条件的,可利用寒暑假开办少年军校。现有的国防教育基地,应加强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第九条 职工的国防教育,主要进行国防常识、“三防”知识、国防义务及国防法律、法规的教育。职工国防教育可采取岗位学习、脱产轮训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居民、村民的国防教育,主要进行国防常识、“三防”知识和国防义务的教育。可结合征兵及拥军优属活动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对各类人员的国防教育应保证必要的时间,具体由市国防教育委员会规定。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按以下分工组织实施:

(一)干部按干部管理体制,由各单位负责;

(二)民兵、预备役人员由各级人民武装部门负责;

(三)学生由各级教育部门负责;

(四)职工由所属单位负责;

(五)居民、村民由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第十三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每年应结合征兵工作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月活动,结合“八一”建军节开展国防教育宣传周活动。

各级民政、人事、司法、人防、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出版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国防教育宣传活动。第十四条 国防教育的师资由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从地方或部队有教学经验和教学特长的人员中选聘,并通过专门培训后任教。第十五条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对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应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标准是:

(一)按照规定的教育内容和教育时间进行国防教育;

(二)受教育的人数占本单位总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受教育人员考试及格率为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抽考及格率为百分之八十以上。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促进国防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二、第二条修改为:“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四、第五条修改为:“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学校和公民都应当遵守本条例。”五、第六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负责国防教育的日常工作。”六、第七条、第八条中的“行政区”修改为“行政区域内”;将第七条第(三)项中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重要问题”;第(四)项修改为:“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七、第九条修改为:“国防教育分为社会和学校两个系统,按重点教育和普及教育两个层次进行,教育内容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分类组织实施:

(一)在社会国防教育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负责人和民兵、预备役人员接受重点教育,其他公民接受普及教育;

(二)在学校国防教育中,高等院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结合军事训练接受重点教育,初级中学和小学的学生接受普及教育。”八、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普及教育的对象应当了解公民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学习国防历史、国防地理和军事常识,爱护国防设施。”第二款中“国防法规”修改为“国防法律”。九、第十一条第一款中“选任”修改为“选聘”,“预备役骨干”修改为“预备役骨干人员”;第二款中“应”修改为“应当”,“进行”修改为“组织”。十、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社会的国防教育,由各级国防教育领导机构统一部署,各部门、各单位明确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实施;第二款中“军事机关”修改为“驻地军事单位”;删去第三款。十一、删去原条例第十三条。十二、增加一条为第十三条:“国防教育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命名。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对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在全民国防教育日(每年9月的第三个星期六)向社会免费开放。

未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烈士陵园、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十三、增加一条为第十四条:“国防教育使用国家统一编制的国防教育大纲。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可以依据国防教育大纲,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别教育对象,结合现代国防的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组织编写或者选用国防教育教材。”十四、增加一条为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应当在每年的全民国防教育日,集中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特点,在国防教育日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领导机构办公室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世界军事变革的发展态势,不断创新国防教育的内容、形式和途径,增强全民国防教育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十五、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司法行政、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国防教育的需要,制定规划,积极做好国防教育的宣传工作。省和设区的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刊应当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者栏目,普及国防知识。”十六、增加一条为第十七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的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十七、增加一条为第十八条:“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采取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集中教育与分散教育相结合的形式,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国防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与管理。

小学和初级中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驻地军事单位人员任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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