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关于物权法第51条的理解”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关于物权法第51条的理解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物权法》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文明古国,文化遗产极为丰富。我们的祖先在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长期斗争中,创造了灿烂辉煌的古代文化,为整个人类文明历史作出过重要的贡献。保存在地上地下极为丰富的祖国文物是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它真实地反映了我国历史各个发展阶段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和社会生活的状况,蕴藏着各族人民的创造、智慧和崇高的爱国主义精神,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对世世代代的中华儿女都有着强大的凝聚力和激励作用。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新时期,在全国各族人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总方针的伟大实践中,保护和利用好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革命传统,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 ,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团结国内外同胞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以及不断扩大我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往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文物都归国家所有,而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文物的所有者可以是各类民事主体,民事主体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对文物的所有权。依照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以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二、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三、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文物保护法第5条巾还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国家依法享有对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的所有权,也就是国家依法享有对其所有的文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我国一些行政法规也对一些文物的国家所有权作出过规定。如1980年5月国务院批转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基本建没委员会《关于加强古建筑和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的通知》规定:“凡是由政府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单位都不得据为己有。”1989年lo月国务院发布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F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人类文化遗产:(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f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和起源国不明的文物;(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中国的文物。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以及著名人物无关的水下遗存。”第3条规定:“本条例第2条第(一)、(二)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本条例第2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水下文物,国家享有辨认器物物主的权利。”1987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规定:“我国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统属国家所有,非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私自掘取。”

●相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第2条、第5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为什么要保护古建筑?

施工现场文物保护办法是要落实到每个施工细节的,文物的存在不仅是具有经济价值,更多的是研究历史文化的意义。中达咨询就施工现场文物保护办法为大家介绍一下。

一、总则

⑴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文物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⑵ 工程建设涉及到的所有文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属国家所有。各参建单位都有保护文物的义务,不得侵占、截留或破坏文物、阻挠文物部门进行文物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

二、分工与职责

1.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⑴ 经初步调查工程沿线文物分布较多的工程,在开工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文物普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临近影响范围内进行文物普查,编制该工程的《文物普查报告》,以期基本掌握工程沿线的文物分布状况。

⑵ 负责文物保护工作的协调管理。

⑶ 文物保护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

2. 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⑴ 征求地方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对建设项目可能对其产生影响、干扰的重点保护文物、文物保护区,应取得省级文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明确书面意见。

⑵ 设计应考虑预留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的发掘、保护费用。

3. 监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⑴ 对施工单位文物保护措施、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⑵ 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文物保护措施、方案、实施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查修改意见。

⑶ 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应专门列出文物保护监理工作内容,在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时应包括文物保护工作的有关内容。

⑷ 加强施工现场巡视调查,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时督促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4. 施工单位的主要职责

⑴ 开工前,施工单位要根据《文物普查报告》制定施工期间详细的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保护预案,报监理单位批准。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⑵ 负责具体文物保护方案的实施和措施的落实。

⑶ 发现文物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

三、保护重点

⑴ 各参建单位在开工前应熟悉本工程《文物普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树立文物保护的观念,了解文物保护的程序、措施和方法。

⑵ 开工前,施工单位要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学习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文物。

⑶ 施工单位在文物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带施工时,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作出标志说明,并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管理。

⑷ 施工时如发现文物遗迹,应立即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文物管理部门报告,根据文物管理部门的决定妥善处置。

⑸ 土方填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取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施工单位应采取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

四、主要工作方法和措施

⑴ 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文物分布情况和文物保护工作有关要求进行交底;监理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文物保护方面的监督工作,经常到施工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了解文物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⑵ 指挥部工程管理部应切实落实文物保护工作,加强文物保护监督检查。对文物保护工作不重视或采取措施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关于“关于物权法第51条的理解”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