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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11月19日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6月29日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公布施行。

2007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6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将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2021修订)

2022年4月1日。

第二十一条 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2023年新文物法关于高古玉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世界文化遗产炳灵寺石窟的保护管理,传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炳灵寺石窟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有关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和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维护炳灵寺石窟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条 省文物行政部门主管炳灵寺石窟文物保护工作。

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炳灵寺石窟日常保护管理工作。第五条 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安全,并将炳灵寺石窟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工作。第六条 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保护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划定公布后,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保护范围之外,根据文物保护实际需要可以划定建设控制地带。建设控制地带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文物行政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损毁。第七条 炳灵寺石窟保护的对象:

(一)构成炳灵寺石窟整体的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二)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寺院建筑以及古塔、碑刻等遗址遗存;

(三)窟龛内壁画、塑像、题记以及构成窟龛整体的其他部分;

(四)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

(五)地下、水下文物;

(六)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第八条 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制定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河流水系防治方案,制定地震、暴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

炳灵寺石窟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第九条 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文物安全、自然灾害、人员流量、环境、水体、生物危害等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文物本体监测,并建立日志。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省文物行政部门报告。第十条 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管护制度,配备防盗、防火、防雷、防水毁、防生物危害和地质监测等设施,确保文物安全。第十一条 炳灵寺石窟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炳灵寺石窟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二条 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开山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二)采砂、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擅自占用或者破坏河流水系和道路;

(四)放牧、砍伐树木、破坏植被;

(五)携带、运输、遗弃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

(六)露营,攀岩,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

(七)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及旅游基础设施上张贴、涂污、刻划、攀登、翻越;

(八)其他损害或者破坏历史风貌、自然环境和文物的活动。第十四条 在炳灵寺石窟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有管辖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在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报省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现文物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大发现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

2023年新文物法对于高古玉的内容有:定义高古玉、收藏高古玉的要求、交易高古玉的规范、高古玉的保护、打击文物犯罪、宣传教育。

1、定义高古玉:新文物法规定,高古玉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代玉器。这类玉器通常指汉代及汉代以前的玉器,包括红山文化、良渚文化等时期的玉器。

2、收藏高古玉的要求:新文物法规定,收藏高古玉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收藏经验和专业知识,以确保高古玉的安全和妥善保管。同时,收藏者需向文物部门登记备案,并提供高古玉的来源、年代、质地等信息。

3、交易高古玉的规范:新文物法规定,高古玉的交易应当在合法的文物市场进行,严禁非法交易、私下转让。在进行高古玉交易时,需出具文物部门出具的鉴定证书,以确保交易合法合规。

4、高古玉的保护:新文物法强调,高古玉是国家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在收藏、研究、展示和交流过程中,应当注重保护,避免损害。对于损坏、流失的高古玉,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追缴、修复和保护。

5、打击文物犯罪:新文物法加大对文物犯罪的打击力度,对于私自挖掘、盗掘、倒卖高古玉等违法行为,将依法严厉查处,确保文物安全。

6、宣传教育:新文物法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高古玉的收藏、保护和研究,提高公众对高古玉的认识和重视。同时,加强文物保护教育,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2023年新文物法的特点:

1、保护优先:新文物法可能会更加强调文物保护的重要性,明确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2、强化政府责任:新文物法可能会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在确保文物安全方面的责任,包括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规划制度,以及地下文物埋藏区和水下文物保护区的制度。

3、改革创新管理方法:新文物法可能会鼓励改革创新管理方法,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文物保护工作的需求。

4、加强队伍建设:新文物法可能会进一步强调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以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提供政策支持:新文物法可能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政策支持,以促进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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