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园林、国土资源、工商、公安、发展改革、旅游、宗教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本市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保护。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物保护事业进行捐赠。市文物保护基金会、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受赠人接受的捐赠,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市和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本市建立文物普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文物普查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普查登记,并向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建立档案;定期对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对核定为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每三年公布一次。第八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区、县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措施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安全、利用、环境整治等内容。第九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制定文物的保养、修缮计划以及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预防、处置方案;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级别,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制定保护计划、方案或者未将保护计划、方案备案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十条 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后,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地处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工作,由相关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第十一条 两个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相互重合的,规划行政部门审批该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按照其中较为严格的建设控制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文物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迁移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得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第十三条 修缮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施工。修缮方案变更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对文物建筑进行装修,应当符合文物建筑装修标准,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文物建筑装修标准由市文物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设备。在重点要害部位根据实际需要,安装自动报警、灭火、避雷等设施。安装、使用设施不得对文物建筑造成破坏。

遇有危及文物安全的重大险情,文物建筑的管理人、使用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

项目预算是项目设计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地质调查项目目标任务的资金保证,是衡量工作单位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项目预算是根据技术方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与技术要求,按照预算标准和预算编制要求,对地质调查项目经费进行的分配和使用作出的预先安排的经济方案。

项目预算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项目管理部门颁布的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地质调查项目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进行的组织、协调、监督与检查等管理活动。预算管理活动贯穿于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工作中的全过程。

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的内容是指对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查、认定、执行、调整、监督检查和竣工决算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预算编制是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的核心,是预算管理的起始点;预算执行是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的中心环节,最终体现项目预算的强有力的约束作用;决算是对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正确的决算可以全面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是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和追踪问效的重要依据。

预算管理在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过程中始终处于中心地位,地质调查项目各项经济管理工作都是紧紧围绕着地质调查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而开展工作。预算管理是地质调查项目经济管理的关键。

一、预算标准

预算标准是指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的生产技术条件下,完成一定计量单位的地质调查工作,在人、财、物的利用和消耗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包括预算标准的名称、工作内容、施工条件划分依据、计量单位、技术指标与要求、施工条件、预算标准指标、注释和说明等。

2000年4月20日中国地质调查局正式颁布了“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该标准包括工程手段预算标准、地区调整系数、地质调查信息化建设预算标准、地质调查综合研究预算标准、项目设计预算综合费率标准。其中,工程手段价格是预算标准的主体。

工程手段包括:地形测绘、地质测量、遥感地质、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坑探、浅井、槽探)、岩矿实验、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等预算标准。

地区调整系数:影响地区调整系数的因素很多,预算标准确定的地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野外施工期、工资水平、野外运输条件等主要因素。地区调整系数适用范围是: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钻探、山地工程等野外工程手段预算标准的调整以及其他地质工作中的野外工作,如矿点检查、地质勘查工作测量、地质编录、采样、岩心保管等工作要进行地区系数调整。其他地质工作中的综合研究报告编写及印刷出版工作等工作项目预算标准,均不适用本区调整系数。

调整工程手段预算标准的计算公式为: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

1.预算标准的费用构成

预算标准的费用构成分为两大系列。一是地质调查工程系列,如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探矿工程和其他地质工作等,按照“地质勘查单位财务制度”规定的全成本费用项目制定;二是地质调查综合研究按照“地矿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项目分别制定了全成本和单位预算费用标准。

(1)地质调查工作项目预算标准费用的构成

地质调查工作项目预算标准均为全成本,即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和管理费三大部分(图5-1)。

图5-1 地质调查预算标准工作项目费用的构成

(2)地质调查综合研究预算标准费用项目的构成

地质调查综合研究项目预算标准费用构成分成3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全成本,即人年预算标准中的合计数,如基础地质研究人年4.0万元,综合找矿研究人年4.1万元等;第二个层次是各单项费用预算标准,即劳务费、设备使用费、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业务费、公务费、其他费用和管理费用的预算标准;第三个层次是劳务费中工资及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劳务酬金的预算标准(图5-2)。

图5-2 地质调查综合研究预算标准费用项目的构成图

在地质调查项目预算标准费用构成中不含利润和税金;不含应由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中列支的社会上缴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各种社会劳动保险等费用;不含应由项目工作单位承担的设备购置费用。

二、预算的编制

编制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对于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经费合理使用,确保地质调查项目资金的安全运行,维护项目工作单位的经济利益,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确保地质调查项目预期成果的实现,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1.预算的编制要求

编制预算有以下几方面的要求:

(1)编制预算执行下列文件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办法”;

“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暂行标准”。

(2)项目设计的预算由编制说明和预算表组成 预算编制说明是项目预算文件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工作地区的基本条件、预算编制依据、采用的费用标准和计算方法、工程技术经济指标分析、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等。预算编制人员应根据要求认真编写预算编制说明。项目设计预算表分甲、乙类表式。甲类包括项目设计预算汇总表、项目设计预算表、单项工程手段费用标准构成表。单项工程手段费用标准构成表包括地形测量、地质测量、物化探、探矿工程。乙类包括项目设计预算汇总表,项目设计预算表和项目外协工程量表。

(3)正确地选择预算标准 按照工作项目、工作方法、技术要求、施工条件等,选择相应的预算标准,不得高套或降低预算标准。预算标准中缺项的,采用其他预算标准或根据有关定额确定的费用标准,要做详细的说明。

(4)数据计算要准确 编制预算时每项费用预算的计算要准确无误。

(5)钩稽关系要正确 钩稽关系是指项目预算文件的自身结构和预算文件之间的相互衔接关系。项目预算表中的工作项目、费用项目、应按照预算编制办法规定排序;各预算表的相关数据应对应一致;单项工程手段费用标准构成表(项目外协工程量表)中合计数、费用标准,应与项目预算表中对应的工作项目(费用项目)总预算一致。

(6)预算不得重复和遗漏 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严格按项目设计预算编制办法中的工作项目目录(甲类)、费用项目目录(乙类)进行编写。尤其要注意每项工作内容的逻辑关系和费用预算,不得重复和遗漏。如钻探要按照钻探进尺预算经费,其他地质工作中的地质编录、采样和岩心保管都要预算费用,地区调整系数不仅要调整主体工程手段的预算标准,也要调整其他地质工作中的野外工作预算标准等。重复或遗漏在项目设计预算编制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否则将影响项目设计预算的质量。

(7)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项目预算书为项目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技术设计方案装订在一起,不能作为设计的附件处理;项目设计预算的编制与地质技术方案的编写同时进行;项目设计预算要由取得资格证书的预算人员进行编制;预算人员要在预算书上签字或盖章。

2.预算的编制方法

预算编制前,认真审阅项目任务书、设计书、了解工作区的自然地理、气候特征、经济发展水平、以往地质工作情况、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收集与设计预算有关资料如基础定额、工资水平、材料价格等,确定项目的工作性质,选择适用的项目预算表。中国地质调查局将地质调查项目预算分为甲、乙两类预算:甲类预算表适用于基础地质调查计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地质灾害预警工程中的地质调查项目;乙类表适用于数字化国土工程项目、资源调查与利用技术发展工程项目以及基础调查计划、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程、地质灾害预警工程中的独立科研项目。

以甲类项目设计预算表为例,其预算编制步骤如下:

(1)根据项目设计书填写技术指标

填列工作项目:根据设计投入的工程手段,按照预算编制办法中规定的目录顺序依次填写。

在一个工作项目中可能需要使用不同的工作方法和比例尺,应一一填写清楚。特别是物探,往往要采用几种方法和不同比例尺的网度,应依次填写,不要漏项。

填列技术条件:技术条件是指网度、密度、点距、AB距、地形等级、岩石级别、地质复杂程度、钻孔深度、坑探深度、槽探的地层分类等。

填列计量单位:面积性的地质工作计量单位一般为平方千米,线性的(地质剖面和地化剖面)地质工作计量单位一般为千米,物探工作有的计量单位为点。岩矿实验计量单位一般为项或件。总之,要与预算标准中的计量单位相一致。

填列工作量:工作量应按照工作项目中所列的方法、比例尺、网度以及各种岩矿实验样品逐项填写。在填写工作量时,预算人员一定要阅读设计安排的工作手段和技术要求,准确地把握各工作阶段安排部署实物工作量,同时,还要落实以往项目安排的工作量和经费的使用情况,防止技术方案提交的实物工作量不全面。因此,要认真审阅项目设计方案,才能编制高质量的项目预算。

(2)选择预算标准

选择预算标准要参考地形等级、地质复杂程度、岩石级别、孔深、孔径、断面等因素,按规定适当选择预算标准。

(3)选择地区调整系数和工地建筑费率

地区调整系数:预算标准是全国的平均水平,为适应各地区项目预算的需要而制定了地区调整系数。由于地区调整系数是根据外业施工条件确定的,因此,只对野外工作费用进行调整,室内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不进行调整。如果一个较大项目跨两个或几个地区,应分别选择地区调整系数。

工地建筑费率:工地建筑是指外业工作的修建临时住房、简易公路等发生的费用。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费率10%。其提取费用的范围是指外业工作项目的费用。内业工作不提取工地建筑费。

(4)计算和汇总

采用的方法是逐项计算,分级汇总。逐项计算即对工作项目中所列的各项任务和工作量,按规定的方法和公式计算总预算和本年度预算。计算公式: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

分级汇总即先按照工作项目进行汇总,然后计算项目总预算。工作项目费用预算等于工作项目中各单项预算之和。即: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

项目费用总预算等于各工作项目预算之和,即: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

(5)填制各类预算表

3.预算的审查

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是预算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布的“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调查项目设计预算审查办法”,规定了项目设计预算的审查组织原则、审查形式、审查程序、审查方法、审查要求、审查内容和预算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预算的认定、执行、监督与检查

1.认定

为了保证国家财政预算资金的合理使用,中国地质调查局和项目管理部门要对预算工作进行复核、把关和最终确认。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经济监审专家审查的预算方案是否合理、准确;对于经费的安排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地质调查局预算管理要求;项目工作单位是否按照审查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修改等。只有经过审查认定的设计预算才具有法律效力,项目工作单位才能执行项目设计预算。

2.执行

执行环节是对预算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支出过程,是项目工作单位为实现设计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而提供的资金支出保证,执行环节最能体现预算的约束作用。

预算执行环节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和合理地拨付项目预算资金,保证用款单位的工作需要。目前,国家财政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地质调查项目资金的拨付大部分采取直接支付。

(2)促进项目工作单位管好用好预算资金,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果。地质调查项目资金是国家的财政资金,一定要保证资金支出的使用安全和合理安排,避免国家预算资金的截流、挪用、挤占、违规使用资金和乱摊费用的现象发生。

(3)对变动地质项目设计方案,要及时地申请调整项目经费预算。项目预算一经批准,就具有刚性。在执行过程中体现着经费预算的严肃性和合理性,保证预算方案的贯彻执行。但是地质调查工作具有探索性、风险性和高投入的特点,在项目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遵循地质规律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当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需要相应地调整经费预算。因此,预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备案后才能调整项目预算。

3.监督与检查

(1)项目设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为了使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全面和准确地掌握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建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制度,定期以报表和文字的形式反映项目预算资金的拨付和预算执行情况,保证项目预算执行信息的畅通无阻。采用的主要手段是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的监控和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2)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 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是保证设计预算任务的实现、加强地质调查项目预算管理,促进预算单位项目资金的分配和合理使用的一个重要环节。项目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是项目管理部门通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国家预算资金的拨付、分配和使用的活动情况进行的检查和分析。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政策的实施情况,如项目预算标准的水平,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经济政策的影响;项目国家预算资金的拨款和预算单位项目资金支出使用情况等。预算执行检查分析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比较分析法;二是因素分析法。检查形式有定期检查分析、专题检查分析和典型检查分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和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文物保护的财政拨款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物保护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普查登记工作,与其他相关部门实行文物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规划,促进文物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组织文物和博物馆专业人才的培训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反映本省少数民族历史发展、社会生产、生活习俗、节日庆典、信仰祭祀、游艺活动和民俗仪式的文献、典籍、契约、手稿、谱牒、器具、用具、服饰等具有代表性的可移动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利用。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建立与本省历史文物、少数民族文物等相关、具有地方特点的专题博物馆。第八条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推荐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后,对其名称、类别、位置、规模等事项予以登记并公布,并留存相关的资料,建立记录档案。第九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其保护范围分别由所在地的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划定后,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其保护范围分别由原核定公布单位划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市、自治州、县级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制定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措施应当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修缮、安全、利用、保护设施、环境整治等内容。第十一条 纳入旅游发展规划或者旅游线路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按照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进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第十二条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依法向社会开放。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或者破坏其历史风貌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先采取相应措施,并于发现或者接到举报之日起5日内,将情况报告有处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十四条 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防火、防爆、防盗、防其他责任事故的文物安全责任书;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发生改变的,应当重新签订。

文物安全责任书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统一制作。

关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