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关“社会实在论的定义?”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社会实在论的定义?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社会唯实论 (social realism,又称社会实在论),是与社会唯名论相反的一个观点。它来源于中世纪欧洲经验派哲学的正统派唯识论。与唯名论相反,早期唯实论依据柏拉图的理念论,主张一般脱离个别、先于个别而存在。后期的温和唯实论则以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学说为依据,认为一般存在于人的思维之中,主张一般是对事物共性(普遍性、相似性)的抽象。社会唯实论是唯实论观点在社会理论中的贯彻或表现。

概念

社会唯实论认为,社会是一个由各种制度和规范构成的有机整体,社会外在于个人,并对个人具有强制性。社会虽然是有单个人组成,但是自从人与人组成一个集体后,社会所产生的现象都是由于集体的行为和活动所产生的,而不能再还原为个体的生理或心理现象。

主要代表及观点

社会唯实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的斯宾塞、法国的涂尔干、德国的齐美尔和美国的斯莫尔等人。比如,在涂尔干的理论中,人的行动是由人的社会性即“集体意识”决定的,个人因为具有这种意识而服从于社会,而社会实际上是一个信仰体系,一种精神的或道德的实体。齐美尔把社会定义为一个由体现着社会交往原则的个人之间的交往和关系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网络。他的形式社会学就主张把社会作为一个具体事物来描述。在当代社会学理论中,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社会唯实论。 当代很多学者认为,马克思和奥地利社会学家L·龚普洛维奇的理论已经带有社会实在论的倾向,迪尔克姆对这种观点作了系统的阐述。 社会实在论把社会实在最终归结为作为统一体的社会,而不是许多分散的、单独的个人。认为社会固然是由个人组成的,但当他们组成为社会后便产生了一种超越个体总和的性质。社会往往先于个体而存在,比个体的生命更持久,并影响和塑造个体。一切社会事实,诸如语言、道德、宗教、习俗、风尚、思维范畴,都不是纯粹的个体活动所能产生的,而是集体活动的产物。社会现象不能还原为生理或个体心理现象,必须用社会事实而不能用个体生理或心理过程去解释社会。

关于“社会实在论的定义?”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