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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法律依据:(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什么知识

法律分析:该法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是于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档案管理法律。其目的是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2021年1月1日起新《档案法》正式开始实施,编辑陆续综合整理新《档案法》各项条款的释义内容,本篇内容为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相关要求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做好档案工作,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档案工作人才队伍。受各种因素制约,我国档案工作人才队伍还不能完全适应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在列举档案工作还存在一些不适应之处时就指出,档案干部队伍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实践中,很多地方未严格执行《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普遍存在档案工作领域不断扩大、档案数量激增,但同时人员保持原有数量不变甚至不增反减的情况。

有的单位不设专职档案工作人员,有的虽有档案工作人员,但流动频繁;有的档案工作人员身兼数职,对档案工作投入精力不足,专业水平不高,还有的档案工作人员在更替时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无移交清册,致使年代久远的档案丢失。

因此,要将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健全培养机制,加大培养力度,培养一批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档案事业相适应的高层次、创新型专业人才,以人才培养带动队伍建设,促进档案事业长远发展、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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